司改國是會議早定調「通姦除罪化」決議 司法院刑事廳長:以國家刑罰權介入通姦罪,正當性已薄弱

2020-03-3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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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4-風數據通姦除罪化專題,三角關係。(甘岱民攝)
在台灣,通姦罪最後往往是優厚男性配偶、不利於女性相姦人。(資料照,甘岱民攝)

彭幸鳴指出,本條但書是在1930年代設立,當時社會男尊女卑,女性婚外情會受鄙視、男性未必,且女性多半在婆家生活,不原諒恐怕斷失經濟、背負「拋家棄子」污名,若原諒配偶則未必會破壞家庭,還可以懲罰到通姦第三人女性,反觀男性很少對共犯有差異處理──這就是強化性別刻板印象,近年統計資料也顯示「通姦罪」判決結果難以脫離性別刻板影響,偵查階段女性被起訴比男性多了8個百分點,第一審階段女性被判有罪則比男性多了16個百分點,若拉大為20年統計,差距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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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幸鳴強調,中華民國無分男女,在法律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歧視,況且我國已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內法化,應以法律或其他方法實現女性平等原則,若法律有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就應採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現今社會已有《家暴防治法》、《性侵防制法》 彭幸鳴:通姦罪存在正當性薄弱

彭幸鳴也提醒,關於對配偶撤告有無維持婚姻效果,原諒配偶看似能顧全夫妻情誼,但相姦人也因這項差別規定仍要進入法庭、做出供述,在法庭聽到這些細節,可能仍會對婚姻產生不利影響。

彭幸鳴於最後陳述強調,如今婚姻相關法律修整對保護弱勢配偶已有很大進步,也是人民觀念為何改變,而在2017年5月18日司改國是會議,也已通過廢止《刑法》239條、《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決議。

彭幸鳴說明,《刑法》的「通姦罪」在性別平等意識尚未發展的年代或許有保護弱勢配偶功能,但當今社會已有《家暴防治法》、《性侵防制法》,離婚也採有責破綻主義(破綻主義:依我國民法1052條裁判離婚之立法背景,係僅允許一方得對於有責他方,即在婚姻關係中做出傷害婚姻的行為者,提起裁判離婚之告訴),這已符合性別主流化標準、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依歸,若現在還要以國家刑罰權介入「通姦罪」,其存在正當性已薄弱;再者,隨著時代變遷,國人對婚姻與「性」的觀念已有所改變,認為人是性自主權的主體而非客體,現行規定能否因應多元家庭狀況、是否有不公平之處,已值可疑。

20170924-風數據通姦除罪化專題,偷拍視角的男女情侶圖。(甘岱民攝)
彭幸鳴表示,國家刑罰權介入「通姦罪」的存在正當性已薄弱。(資料照,甘岱民攝)

彭幸鳴也說,關於性別歧視的審查標準,應是主管機關應提出極正當理由、舉證「通姦罪」實有對婚姻保證效果,舉證責任在主管機關。而在釋字554號至今18年,法律規範已有諸多修正,受通姦侵害之配偶可以受到高額賠償、有贍養費與子女監護權,這已足對弱勢配偶進行保障,「我們認為『通姦罪』已無存在必要。」

只是彭幸鳴也說,相關修法要研議的部份很多,時程安排非一蹴可幾,目前司法院已將《刑事訴訟法》239條排入程序研議委員會、本來就會適時規畫研議好,但立法期程受各種因素影響,必須徵詢法務部、行政院意見、還要立法者議決,是否最後有法案,仍是未定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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