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早定調「通姦除罪化」決議 司法院刑事廳長:以國家刑罰權介入通姦罪,正當性已薄弱

2020-03-3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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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以參考好的,但國情不同就是國情不同。」朱富美也以防疫戴口罩為例,台灣人很緊張、歐美卻是大家都不戴,這麼小的例子就可以知道什麼叫「國情不同」。朱富美指出,台灣一年受理「通姦罪」有2000多人,這正是國情不同的證據之一、也不是檢察官特別喜歡辦這種案子,且檢察官也是嚴謹辦案,一年以證據不足不起訴的達5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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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民調顯示高達7成以上民眾反對通姦除罪。(盧逸峰攝)
朱富美指出,台灣一年受理「通姦罪」有2000多人。(資料照,盧逸峰攝)

朱富美又說,美國現在還有18州維持通姦罪,但有些州擁有世界最知名的法學院,真的是因為沒有法律專家、所以不去提除罪嗎?背後有太多複雜因素,有宗教文化、地域特性、涉及裁量問題,而1983年美國也做出保留通姦刑罰化判例,最高法院認定「通姦罪」無違憲問題,認為這牽涉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形程問題,如果檢察官不喜歡偵辦,應請立法機關修止廢止,法院不能介入。

王皇玉:不該視「性」為婚姻破裂唯一原因

對於法務部指出其他已廢除「通姦罪」國家未使用釋憲一途,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笑稱:「這次憲法法庭好像考古學啊!」王皇玉說明,德國廢除「通姦罪」沒走到釋憲,是因為歐洲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期間整整一波針為妨害善良風俗、家庭制度等相關刑法做了非常多修正,其核心理念是「國家不能以單一特定性價值觀形塑人民單一價值觀」,德國廢除「通姦罪」的同時也廢除「人獸姦」、甚至同性戀的違法,這是刑法自決來要求國會立法。

至於為何有這種自決立法,應追訴到1964海牙國際刑法會議,會議上針對「通姦罪」廢除形成共識、認定不該聲稱「通姦罪」是「維護家庭制度」,因此很多歐洲國家如德國、瑞典、丹麥率先廢除,但廢除了,也不會讓人民誤以為婚姻制度保護不再受國家重視。

「歐洲幾乎沒有走到釋憲,也不需要去走。」王皇玉表示,若把「性」視為婚姻破裂唯一原因、而且還放到《刑法》規範是有問題的,目前《刑法》關於婚姻規定包括重婚、詐術締結婚姻、通姦、和誘有家庭之人等4條,如今的我們不該站在農業社會婚姻要有「性」的定義。

通姦定罪女性高於男性 彭幸鳴強調「國家應消除歧視」

而司法院刑事廳代表、廳長彭幸鳴表示,就《刑事訴訟法》239條「對配偶撤告不及相姦人」之規定,此特殊例外情形要達成的立法目的、要維護的法益是什麼,無論是1935年、1965年的法律相關修正,都查不到立法理由。

對於撤告條款,學界認為採告訴不可分原則是有關於人情,而在釋字554理由書也指出「通姦罪」之所以屬於告訴乃論罪,是得以顧及夫妻情誼與隱私、避免造成婚姻家庭破裂,《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也是屬於同樣目的規範,立法目的是希望達成顧全夫妻情誼隱私、避免家庭破裂之法益──問題是,但書可能產生不平等結果,雖然法律看似中性、像非屬能力可控制狀態的性別結果,但以結果來看不是如此,最後往往是優厚男性配偶、不利於女性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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