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緊急命令涉人權自由,蔡英文審慎以對

2020-03-2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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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黨聲聲催,總統反仍觀望

對於近日自歐返台的留學生、台人,疫情指揮中心已要求回溯檢疫,但每日返台避疫人數眾多、確診者快速增加,何以在野黨聲聲催,蔡英文卻給出推遲、再觀察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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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壁如說,她聽到兩種聲音,一是發布緊急命令可能連帶得暫停罷韓的政治活動;一是若宣布緊急命令,蔡可能受邀到國會發表「國情咨文」報告,這是她卻步的原因。但願這些都是陰謀論。


我國憲政史上5次動用緊急命令權

我國總統有發布緊急命令權,源自《憲法》第43條法源。行憲以來已發布5次緊急命令。其中第5次是前總統李登輝依1991年修憲後的《憲法》增修條文,為因應921大地震於1999年9月25日發布的緊急命令,前4次則依原《憲法》條文授權總統行使緊急處分權。
第1次行使緊急處分是在1948年,前總統蔣介石為發行金圓券、加強管制經濟,在中國大陸時期發布財經緊急處分;第2次在國民政府遷台後,蔣介石因87水災頒布緊急處分;第3次則因台美斷交,前總統蔣經國發布緊急處分,令進行中的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延後舉辦;第4次則因蔣經國去世,繼任的李登輝發布緊急處分,停止聚眾集會與遊行請願活動。
依《憲法》行使緊急處分,與依增修條文發布緊急命令,送立院追認的時間也有不同,前者須在1個月內,後者於10日內提交,若立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李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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