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無彩青春離島版─一個智能障礙、思覺失調患者的人生故事

2017-04-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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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2週後,檢察官收到醫院的鑑定報告,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X輕度智能不足,有幻聽與自言自語,自述之前9次因酒後偷竊被判4年多強制工作,從會談內容推估X的酒精耐受力,X可能喝6瓶鋁罐啤酒就會出事。X因為智能較低,加上後來罹患思覺失調症(原稱精神分裂症),因此認知功能明顯退化、情緒控制差、自我照顧能力不好、思考欠缺彈性以及衝動行為,造成臨床上社會學與學業功能的重大損害,而且此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整體而言,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為鑑定因為認知功能受限,無法完全認知其行為可能造成之後果,因此無法克制對物品的原始渴望,所以未來仍有偷竊或是攻擊他人之虞。『但是如果病患能夠戒酒,定期服用抗精神藥物,應該可以減緩發生的機會與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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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的鑑定費用大約1萬多元,檢察官由衷慶幸地檢署還有一些錢能夠勉強擠出來,才能從鑑定報告中寫出了X的犯罪原因與人生故事(鑑定報告前7頁內容是X的家庭與個人剪影,以及缺乏、中斷醫療的悲劇,因涉及個資不便寫出)。大家喊著「司法資源有限」、「國庫資源有限」、「聰明司改」,但有沒有想過,金錢買不回4年青春?

1萬多元,不值一個有智能障礙的精神疾病患者的青春與治療?可惜的是,高層大多時候想的是應付民意、媒體,而不是這些不為大眾注意的陰暗角落。寧可花費大量金錢去辦一些沒有意義的活動,卻不願意擠出經費去解決司法鑑定的問題。

檢察官很心痛的想,如果傳喚4年前的那位「訪視員」到庭,把鑑定報告拿給他看,他要如何解釋他當初那段害了X好幾年的證詞?檢察官更不懂,那位「訪視員」怎麼能紅口白牙說出一個智能障礙又疑有精神疾病的被告「浪費醫療資源」?

當年聲請、判決強制工作的司法人員,如果看到這份報告,是不是還會做同樣的決定?

X從少年時期開始出問題,在缺乏家庭、社會、醫療的支持下,不斷進出監所,並且送去台東泰源強制工作3年,司法始終沒有介入直指他犯罪問題真正原因,轉眼間,X過了而立之年。

青春從此消逝。

有智能障礙和精神疾病的被告,缺乏醫療與社會的支持,反覆進出監所。(示意圖/來源:Sylvain Savolainen/cosmos/DragonIma)
有智能障礙和精神疾病的被告,缺乏醫療與社會的支持,反覆進出監所。(示意圖/來源:Sylvain Savolainen/cosmos/DragonIma)

X的傷害與竊盜案審理期日,檢察官於求刑時,基於客觀義務請法官考量X輕度智能障礙、罹患思覺失調症,依照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並不是在為他所做的錯事找藉口,而是因為,刑法第19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對於一個生病而導致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減低的人,不應該以嚴厲的刑罰加以過度苛責,而是應該搭配保安處分的規定,從醫療方面直指問題核心並解決問題。

然後,檢察官憑著花了1萬多元成本得到的專業鑑定意見,成功說服法院判決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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