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無彩青春離島版─一個智能障礙、思覺失調患者的人生故事

2017-04-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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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的天人菊耐旱抗鹽而得以在澎湖遍地生長,因此澎湖又名「菊島」。其生命力強韌、不卑不亢、鮮豔得驕傲,澎湖人以其自許,「風吹到哪裡,就在哪裡生根」。(吳忻穎攝)

澎湖的天人菊耐旱抗鹽而得以在澎湖遍地生長,因此澎湖又名「菊島」。其生命力強韌、不卑不亢、鮮豔得驕傲,澎湖人以其自許,「風吹到哪裡,就在哪裡生根」。(吳忻穎攝)

X出生於資源匱乏的離島,一家多有精神疾病或智能障礙,X本身就因為智能障礙而就讀資源班畢業,家庭機能不彰,父母未善盡管教子女責任,X和他的兄弟均曾經在少年法庭出入,是轄內所有司法警察、司法人員都知道的問題家庭。小地方消息特別快,鄰里對X抱持很大的排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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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X從少年轉為成人的那一刻開始,就從少年虞犯轉為當地的慣竊名單一員,注定了他與刑事司法糾纏不休的人生。

X成人後的第一宗竊盜案件,檢察官沒有調查病歷、沒有調取X少年案卷及其過往資料,而是傳喚一位卷內看不出來學歷、經歷的○○醫院社區關懷訪視員到庭作證,只因為該「訪視員」說X智能略低及疑患精神疾病,於是聲請簡易判決並請法官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但沒有建議做司法精神鑑定,也沒有聲請監護處分。

2個月後,X因為竊盜案件又被移送地檢署偵辦,X在短短2個多月內連續竊盜8至9次,於是乎同一位檢察官傳喚同一位卷內看不出是否具有心理、精神等醫療專業以及評斷治癒可能性資格的○○醫院社區關懷訪視員到庭作證,證述內容略以:「X情緒反應不佳、衝動、控制不住…拒絕就醫,沒有悔改之心,用醫療手段看不到效果,且浪費醫療資源」(???),姑且不論這位「訪視員」具有什麼專業資格,其講出最後兩句幾乎是摧毀X更生機會的證言,已經非常可疑了。然而,檢察官沒有查明X在學校資源班的詳細經歷、沒有詳究X的歷來病歷、也沒有送X去做精神鑑定、更沒有請法院建送X做鑑定,直接起訴並認定X「具有犯罪之習慣,不思改過遷善,其品性惡劣,僅藉刑之執行實不足以徹底根絕惡性」,請法官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資懲儆。

神奇的是,受命法官沒有注意到前一件簡易判決已經依照刑法第19條第2項認定X有精神疾病而減輕其刑,沒有注意到同一位檢察官書類、同一位「訪視員」證詞的前後矛盾,就判決把X送去異鄉強制工作3年。

3年的強制工作歲月加上1年多的刑罰,4年多的青春一轉眼流逝,X完全錯失治療其精神疾病的機會,X返回離島的故鄉,在家庭機能喪失的狀況下,照樣到處偷、到處破壞,成為地方治安頭痛人物。X於是反覆在鄉里搗亂、監獄進出之間過了好幾年的歲月。

最後一次,X以持凶器傷害別人的方式來搗亂,又跑去商店行竊,被司法警察移送偵辦,警詢時坦承不諱,但偵查時看到這次是新來的新手檢察官,看起來很生嫩的樣子,於是開始跟檢察官開起猜謎的玩笑,以可笑又矛盾的辯詞否認犯行,甚至堅持監視器裡拍到的那個人不是他,還當庭失控抓桌子椅子。新手檢察官覺得X的表現演戲成分居多,但還是「被X耍弄」依照X的抗辯傳了一堆證人、函調了一堆資料後,還傻傻地把X過去幾年所有竊盜案件卷宗都調出來,比對他偷東西時被監視器拍到的身影與手法,更證明東西就是X偷的、人就是X傷的。其實檢察官當時有些生氣,覺得X說話非常不老實,而且X根本就是在換了一位看起來比較嫩的檢察官後供述才開始反反覆覆。然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檢察官必須遵守客觀義務,對於被告有利與不利的事項都必須注意,事實上,X的病歷確實可疑。

X的精神病史可以說是殘缺不全、斷斷續續(因為X不願意主動就醫),在監期間的病歷記載他罹患殘餘型精神分裂症、未明示之衝動控制障礙、續發性巴金森病態、其他焦慮狀態與失眠症,其病症包含淺眠、多夢、 睡不安穩,情緒不佳時會一直抓自己等,然並沒有看到他的病症包含攻擊他人之暴力傾向或竊盜行為之記載,澎湖2大醫院建議檢察官送他去進行司法鑑定。因為很長一段期間根本沒有人送他就醫,檢察官把X的歷來所有卷宗全部調出來做初步人格以及犯案模式分析,整理後發現X似乎有點竊盜癖;X的暴力傾向是在強制工作出監後開始產生,他的暴力行為幾乎是在他被送去強制工作後開始陸續出現,X說他在監獄和強制工作時有被人打和欺負,加上X一度抗辯說自己有精神病(但一聽說要送他去看醫生,又馬上否認有精神疾病,還稱自己不需要治療),於是新手檢察官決定趁X還在另案執行時送他去精神鑑定。

接下來的問題是地檢署沒錢。這是再現實也不過的問題。圈內人都知道,法務部底下的機關是要人沒人、要錢沒錢,一下要我們肅清犯罪、一下要我們注重人權、一下又要我們舉證被告很可惡具體求刑......但是人呢?沒有,請自己指揮警察;錢呢?沒有,自己想辦法。

但是檢察官始終覺得司法對於X的人生有一些責任,而且澎湖地檢署在那一年並沒有送司法精神鑑定的案件,所以上級同意這一件案件的鑑定,檢察官不知道之前那位「訪視員」是否仍在澎湖當地醫院工作,所以決定將X送去台灣本島的醫院作鑑定,並商請分局警察把人「跨海」送去鑑定,鑑定到一半X發作有抗拒現象,結果中斷鑑定,X出獄後旋即逃亡不見人影,當然也不可能再配合去鑑定,通緝到案後檢察官聲押獲准,再次把X戒護去做鑑定。過程寫得簡單,但是這一切行政事項的聯絡極為繁雜,要如何在短暫羈押期間拜託醫院提早進行鑑定,也是讓檢察官頭痛的問題。

因為X已經出現暴力傾向並有家暴行為的通報紀錄,檢察官沒辦法等鑑定結果出來,必須在羈押屆滿前夕先行移審,起訴書中敘明「本署檢察官已參酌醫院之建議於偵查中羈押時委請**市立☆☆醫院進行司法鑑定(鑑定報告現正由該院醫師製作中尚未函覆本署,唯因偵查中羈押有其時效性,故本署檢察官收受鑑定報告後另行送由貴院卓參),請貴院審酌被告是否確有刑法第19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之情形。如貴院認被告因精神疾病而犯本案,請審酌被告一再犯竊盜罪,且其暴力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經貴院以●●●年度偵聲字第●●號裁定認被告有再犯之虞而有預防性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是被告恐仍有以相同方式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其病況有賴專業機構予以監護,以改善其症狀,幫助其回歸社會,請依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大約2週後,檢察官收到醫院的鑑定報告,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X輕度智能不足,有幻聽與自言自語,自述之前9次因酒後偷竊被判4年多強制工作,從會談內容推估X的酒精耐受力,X可能喝6瓶鋁罐啤酒就會出事。X因為智能較低,加上後來罹患思覺失調症(原稱精神分裂症),因此認知功能明顯退化、情緒控制差、自我照顧能力不好、思考欠缺彈性以及衝動行為,造成臨床上社會學與學業功能的重大損害,而且此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整體而言,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為鑑定因為認知功能受限,無法完全認知其行為可能造成之後果,因此無法克制對物品的原始渴望,所以未來仍有偷竊或是攻擊他人之虞。『但是如果病患能夠戒酒,定期服用抗精神藥物,應該可以減緩發生的機會與次數』」。

這一次的鑑定費用大約1萬多元,檢察官由衷慶幸地檢署還有一些錢能夠勉強擠出來,才能從鑑定報告中寫出了X的犯罪原因與人生故事(鑑定報告前7頁內容是X的家庭與個人剪影,以及缺乏、中斷醫療的悲劇,因涉及個資不便寫出)。大家喊著「司法資源有限」、「國庫資源有限」、「聰明司改」,但有沒有想過,金錢買不回4年青春?

1萬多元,不值一個有智能障礙的精神疾病患者的青春與治療?可惜的是,高層大多時候想的是應付民意、媒體,而不是這些不為大眾注意的陰暗角落。寧可花費大量金錢去辦一些沒有意義的活動,卻不願意擠出經費去解決司法鑑定的問題。

檢察官很心痛的想,如果傳喚4年前的那位「訪視員」到庭,把鑑定報告拿給他看,他要如何解釋他當初那段害了X好幾年的證詞?檢察官更不懂,那位「訪視員」怎麼能紅口白牙說出一個智能障礙又疑有精神疾病的被告「浪費醫療資源」?

當年聲請、判決強制工作的司法人員,如果看到這份報告,是不是還會做同樣的決定?

X從少年時期開始出問題,在缺乏家庭、社會、醫療的支持下,不斷進出監所,並且送去台東泰源強制工作3年,司法始終沒有介入直指他犯罪問題真正原因,轉眼間,X過了而立之年。

青春從此消逝。

有智能障礙和精神疾病的被告,缺乏醫療與社會的支持,反覆進出監所。(示意圖/來源:Sylvain Savolainen/cosmos/DragonIma)
有智能障礙和精神疾病的被告,缺乏醫療與社會的支持,反覆進出監所。(示意圖/來源:Sylvain Savolainen/cosmos/DragonIma)

X的傷害與竊盜案審理期日,檢察官於求刑時,基於客觀義務請法官考量X輕度智能障礙、罹患思覺失調症,依照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並不是在為他所做的錯事找藉口,而是因為,刑法第19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對於一個生病而導致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減低的人,不應該以嚴厲的刑罰加以過度苛責,而是應該搭配保安處分的規定,從醫療方面直指問題核心並解決問題。

然後,檢察官憑著花了1萬多元成本得到的專業鑑定意見,成功說服法院判決監護處分。

X沒有上訴,判決很快確定了。此時,同一位檢察官兼辦執行業務(這一件案件也是實務上少見的「己案己蒞己執行」案件),檢察官遇到的問題是,澎湖地檢署於105年12月以前,未曾與任何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委託契約,相關執行程序付之闕如,均是遇到個案才發函請當地的P醫院處理,但即使把個案送進P醫院去執行監護處分,仍然還是沒有簽約,也無從向高檢署申請費用,P醫院只能向受監護處分人索討。然而X的家庭狀況特殊,根本付不起自付額的膳雜費。

書記官與P醫院行政人員的溝通又出了一些的狀況,檢察官只好親自再度以電話騷擾P醫院身心科的主任醫師,告知P醫院如果有和澎湖地檢署簽約的話,費用請款等事宜對於病患、醫院都是百利而無害,於是契約順利的在X送往P醫院治療前簽訂完成。

再過一個月後,檢察官前往P醫院探視X,主治醫師告訴檢察官,X除了有智能障礙、精神疾患外,「教養」也是個很大的問題。雖然X已經30幾歲了,但是還是有很多生活習慣的問題,比如衛生習慣不佳、不太能夠遵守規則與原則,醫院也必須透過相關的專業輔導,幫助X重新建立守規矩的能力——這些事情,其實是家庭與學校在X兒童與青少年時期就應該做的事。

對於受監護處分人的輔導,執行檢察官與醫師之間往往會有一些默契——檢察官扮黑臉,醫師和護士扮白臉。如果受監護處分人不遵守醫院的規定,造成醫院的困擾時,醫院方面會提前告知檢察官,請檢察官協助教化。主治醫師表示X原則上可以配合醫院的規定,但是偶有一些生活習慣的問題,比如說任性的不要洗澡。

檢察官選擇以一問一答的方式與X談談「洗澡」的問題。

檢:你覺得監獄比較好還是醫院比較好?

X:(檢察官還沒講完,立刻搶答)醫院,我喜歡這裡。

檢:為什麼呢?

X:這裡比較自由,而且沒有人會打我、欺負我。

檢:監獄有人打你噢?

X:有,都偷打我。

檢:醫院比較好還是※※分監的強制工作比較好?

X:(檢察官還沒講完,立刻搶答)醫院,拜託不要強制工作。

檢:你知道你在這裡的錢是怎麼來的嗎?

X:知道,檢察官去申請的,國家的。

檢:所以你要好好聽醫生和護士的話,乖乖接受治療,人家叫你參加活動就要參加,叫你洗澡就要去洗澡,叫你吃藥就要吃藥,叫他配合醫院規定就要配合,知不知道?

X:知道。

檢:不然如果你造成醫院困擾,人家不收你了,沒辦法就只好回監獄了喔。

X:知道。

檢:你怕我嗎?

X:怕。

檢:怕我就不要再做壞事了,遠離壞朋友,知道嗎?

X:知道。

檢:怕我還是怕醫師?

X:怕妳。

檢:為什麼?

X:因為妳比較兇。

(檢察官、書記官、醫師、護士全部都忍俊不禁)

檢:如果你不聽醫生的,醫生會跟我告狀,下次我來罵你喔。

X:知道,我會聽話。

X知道「怕檢察官」,這意味著他知道檢察官代表的是公權力,代表他還是知道要盡力遵守規範,以免再度觸法。和X的談話,檢察官在教導X守秩序,但卻也很傷心地隱隱約約學到了執行面的現實。

其實X的年紀比檢察官大。

但不知為什麼,從偵查、公訴到執行,檢察官總覺得X比較像是弟弟。

他真的只是個孩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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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以X的人生故事,希望其他有志之士也能重視犯罪根本問題,而不是一味嚴刑峻罰的一般預防,至於特別預防也應該審慎採取正確的方法。

按1:澎湖地區智能障礙、精神障礙、酒癮人口比例極高,筆者與當地醫師晤談後發現此為當地重要醫療問題且為一大難題,然而筆者發現澎湖當地設有身心科病房之醫院只有一間,且有資源嚴重匱乏之問題,儘管還是有年輕而熱血的醫生願意主動和筆者討論個案狀況以及環境問題,然而這問題已非檢察官、醫師一己之力能改變,而是中央與地方行政財政的要處理的,然而似乎未獲重視。

按2:筆者在執行保安處分這關受到經費的重重阻礙,問題源於高層並沒有重視刑法保安處分章節的執行問題,癥結點可能在於國人深根蒂固的嚴刑峻罰觀念,導致沒有多少高官思考特別預防這塊更需要經費去執行。而某些學者自詡聰明改革,但站在高高在上的雲端,而不願意紆尊降貴了解實務真正的問題,喊著應該把錢拿去做公工建設,規畫著不切實際的空中樓閣。他們高高在上在雲端納涼,但是基層根本就是陷於汙泥中左支右絀,國會與高層不給米卻硬是要實務家炊出一鍋飯,好不容易涎著臉去求其他部門協助,煮出了一鍋稀飯,高高在上的恐龍教授卻嫌這稀飯填不飽肚子,殊不知還有很多人連一口水都喝不到。

*作者為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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