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監察院聲請釋憲 適格嗎?

2017-03-29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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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推動台灣成為亞太仲裁中心」公聽會.(立委許毓仁主辦)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復甸(陳明仁攝)
前監委、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復甸對監察院聲請釋憲早有論述。(陳明仁攝)

黃國昌從政資歷尚淺,回顧過往,監察院聲請釋憲所在多有,且樁樁件件都屬「人權」或「五權分際」之大事,李復甸隨手舉例:釋字八十六號,就「高等法院以下之各級法院隸屬司法行政部」之疑義,做出審檢分隸的重大司法變革;而早在白色恐怖時代,監察院就對《出版法》及《違警罰法》之違憲,提出挑戰,前者在於民國五十三年完成《出版法》部分的釋字第一0五號─(行政機關查禁出版物)尚難認為違憲;後者則時隔十六年後,大法官才敢作出第一六六號解釋─有關拘留、罰役由警察官署裁決的規定,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才符合憲法意旨。這個案例說明,威權年代,監察院在維護人權上,顯然站在司法院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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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來可笑,讓人感嘆,監察院第一件聲請釋憲案早在民國三十七、八年,為「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否提出法律案」?當時老蔣總統依照憲法的院際調和權,以「訓令」方式交由大法官會議辦理,彷彿司法院是總統的下屬;監察院為維護憲政秩序,立刻發函司法院聲請釋憲,從而有了釋字第三號解釋,這號釋憲固然確定了監察院的法律提案權,又何嘗不是維護了司法院的獨立尊嚴?

早年,老總統蔣介石以一紙「訓令」要大法官釋憲。
早年,老總統蔣介石以一紙「訓令」要大法官釋憲。

李復甸曾經推算不少於四十四件大法官解釋是出於監察院的聲請,特別在民國四0年代最多,晚近修憲(民國八十三年)大法官任命不再經由監察院同意,監察院提請釋憲被接受的數量銳減,還有,前監察院長王建煊雅不欲監委提出釋憲案。但不表示監察院聲請釋憲「不適格」。

最後,監察院有權聲請釋憲,卻無權解釋不當黨產條例是否違憲?這個權力同樣不在立法院手上,當法律適用有疑義,民主法治國家最終要有一個拍板機關,毫無疑問只能是大法官!而監察院就此案聲請案釋憲適格與否?當然不是立委罵了算,如果真不適格,自有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綠委窮兇惡極開罵,豈非坐實該條例確乎有違憲之虞的心虛之舉?

從當年蔣介石一紙「訓令」逼出監察院聲請釋憲案,走過八十年,到如今總統再無可能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頤指氣使,更無「訓令」司法院的可能,大法官做為終局裁判的公信力也已長足進步,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第一時間表明不論解釋結果如何,都會接受大法官的決定,同樣的,國民黨當然只能接受。

從這個角度看,政黨三輪替以來,朝野困於不當黨產之惡鬥,政治爭議無一日而止,監察院聲請釋憲正可能扮演拆解火藥的關鍵作用。民進黨立委不但不該痛罵監察院,反而應該慶幸這可能是蔡政府低迷聲望的轉機,至於綠委「警告」,監察院若不適可而止,「離廢監察院的日子不遠了。」只能說,想廢監察院要趁早,待立法院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後再揚言廢院,那不是找監察院的麻煩,而是找總統的晦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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