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為扣押。但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的,是可以拍賣保管其價金的。若是沒有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是可以由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的。贓物也該發還被害人。但是,許多法院在結案之後贓證物並未發還。以彰化地方法院為最,裁判確定後逾十年未清理情形高達千件。更有許多案件在結案時,扣案之證物已破損不堪毫無價值,當事人也亦無意取回,各地院檢均未妥善處理。
(留置戶外之大型贓物/作者提供)
各地大型贓物庫
為堆放大型或大數量之贓證物,各院檢單位聯合設有北中南三地大型贓證物庫。各大型贓證物庫均設有各院、檢使用專區,各自獨立管理與使用,派駐於各大型贓證物庫之管理人員,卻無從核對與稽催,僅負看守與清點責任,無實際管理權限卻負保管責任。而倘各贓證物之所屬承辦股疏未處分,平時或專案之業務稽核復未抽檢,將使各大型贓證物庫之堆積情形,日益嚴重。又大型汽機車若未妥適保管,不但使之價值減損,更將使生物跡證滅失殆盡,失去證明功能,甚至衍生後續損害賠償責任。
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除了公正客觀的法官與檢察外,一個上軌道有秩序的司法行政也是基本的要素。當事人賴以釐清責任的證物因保管不善,不能發揮佐證效果;或是因案被扣押的物件,日久發還已毫無價值。這對當事人的傷害,不是案件終結就可因而結束的。類此看似支微末節,一般媒體也無法深入了解,但對司法威信的侵害卻是顯著而深遠的。政府有意改革司法,能對贓證物庫的管理缺是視而不見嗎 ?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