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石猛觀點:罷韓提議連署「偷跑」恐已違法

2020-03-1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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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條既明文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準用」同法第7條規定,而同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可知選舉與罷免程序之規範實應同等視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條第1項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亦同此意旨)。惟中選會前就前副總統呂秀蓮參選之連署,認不得偷跑連署而須嚴格遵守連署期限,致使其未能於法定期間內達到30萬份連署書,故於108年11月2日自行宣布退選,並遭沒入保證金,引發諸多爭議 6 ,對比本件罷韓團體顯然係於罷免「提議」之法定期間限制屆滿「前」,即已公然違法實際進行罷免案「提議」書之蒐集及相關活動之行為,基於法秩序一致性之同一法律上理由及平等原則,內政部與中選會就罷免與選舉規定採取不同見解,基本上已係政治判斷而非法律意旨的闡明,並已引發輿論批評選務機關存有「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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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are高雄和台灣基進與公民割草行動下午共同召開「掀開韓國瑜遮羞布記者會」。 (圖/徐炳文攝)
Wecare高雄和台灣基進與公民割草行動共同召開「掀開韓國瑜遮羞布記者會」。 (資料照,圖/徐炳文攝)

4、 第一階段的罷免「提議」連署偷跑,並不因法律未規範得否事先連署而免於受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及誠信原則之檢驗;且第一階段如係違法,第二階段之連署基於「違法性承繼」之學理及實務見解,同屬違法:

(1) 關涉人民權利的公權力運作,應該設置合理正當的法定程序,俾保障人民有合理、公平參與及異議的權利  。前大法官許玉秀於其著作《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中舉其曾發表之演講的命題而主張:「程序正義是起點,也是終點」、「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就是在向壞人學習」,其亦明白闡釋,憲法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誡命,並不侷限於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任何基本權之限制,都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一個國家之文明程度,完全取決於國家權力的運作,是否能夠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而正當行政程序內含的主軸即為公正與公平原則,同一中央選務機關對選舉與罷免之連署期日的遵守採不同見解,既失選務機關之公正性也有違公平原則,彰彰甚明。

(2) 所謂誠信原則,係指「善良思考之行為人間,相對人依公平方式所可以期待之行為」,為法律倫理價值之最高表現,學者稱之為「帝王條款」 。如有違反誠信原則時,不發生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的效力 。

行政程序法立法時並於第8條前段明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而誠信原則具有雙面性,既拘束權利人也拘束義務人 ,亦即於公法上,「不但拘束行政機關,人民亦受有拘束。」 。是
高雄市政府代表人韓國瑜市長或高雄市選委會均得主張第一階段之罷免「提議」連署係在市長就職後約2個月左右即開始偷跑(預為連署書之蒐集及相關罷免活動之進行),而肇致罷韓團體於依法得提出罷免提議之法定期間首日上午,即能馬上提出1%選民之連署提議書之不合常理現象,已違反公法上誠實信用原則,並不生合法行使罷免權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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