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一封來自醫院的信─他們的犯罪人生不是沒有原因

2017-03-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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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我錯了」,不是審判程序的被告最後陳述,不是為了換取從輕量刑的表演,而是在判決之後,無關刑度等利害關係的自我檢討,是執行檢察官最想要聽到自新契機。也許主流媒體與社會大眾向來注意的是被告的窮凶極惡,但是執行檢察官看到的是教化可能。Y曾經是被判處重刑的殺人犯、暴力犯、流氓,但是,犯罪都是有原因的,他並非無可救藥的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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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畢竟只是凡人,不能預見未來,也不能未卜先知保安處分的執行對Y個人而言到底有沒有效果,但至少Y已經意識到酗酒對於他人生的影響。

這個社會上還有其他的Y,可能正在監獄中、可能還在社會幽暗處,期待著被司法、被多數人注意到。

那怕資源不夠、金錢不足,只要有一絲絲的希望,檢察官都想要去實踐當年在學校所學習的理論,還有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按1:澎湖地檢署於106年12月以前,未曾與任何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委託契約,相關執行程序付之闕如,均是遇到個案才發函請P醫院處理。直至Y的執行案件經P醫院告知礙難執行,始與高雄K醫院簽訂監護處分醫療委託契約;為落實在地醫療的理想,於106年1月執行另一受監護處分人的案件前,與澎湖P醫院簽訂監護處分醫療委託契約,契約均已送高檢署核備。

按2:禁戒處分部分,法務部以及高檢署沒有預算,筆者前曾協調衛政機關以戒酒預算協助部分支付,然而今年當地衛政機關之該筆預算亦遭刪除。是以須就個案與醫師討論是否具其他精神疾患可符合健保給付(非全額,仍須支付部分自負額);若健保不補助,沒有其他特殊補助資格,受禁戒處分人又無力自行負擔住院治療費用者,因為目前無編列禁戒處分預算,只能採取以下替代方式:門診戒癮治療(含戒酒動機促進、自我控制訓練、人際技能等,頻率視個案狀況而定),受禁戒處分人應於禁戒處分期間定期前往醫院門診(自費),並可令其每週前往派出所報到○次(視其酒癮嚴重性而定),報告是否確實戒酒,並接受員警勸導及有助於戒酒作業。由衷希望上級機關與立法機關能夠注意到底層民眾酗酒問題,撥給禁戒處分經費。

*作者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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