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一封來自醫院的信─他們的犯罪人生不是沒有原因

2017-03-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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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尋找台灣資源更好的醫院並簽約,已經是箭在弦上;檢察官必須在一個月內找到擁有較好醫療資源的醫院,和該醫院簽約,並請該醫院收留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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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書記官與醫院方的聯繫出了一些問題,於是檢察官只好親自打電話、發送Line訊息拜託醫院,又兵荒馬亂了一個月,那陣子,澎湖的P醫院和高雄的K醫院的醫師、行政人員、護士,應該快被檢察官煩死,只差沒把檢察官列為黑名單了。

檢察官由衷感謝P醫院和K醫院醫師的協調以及協助,才能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核Y病況、監護處分醫療契約簽約程序(包含K醫院院長同意與用印、澎湖地檢用印以及向高檢署核備等程序)以及順利將Y送到K醫院住院執行禁戒與監護處分。

過程寫得簡單,但是如何在Y在押的緊迫情況、行政人員協調出問題的情形下,進行程序上的溝通與協調,「無中生有」推動制度,對於剛分發一年多、當地人脈有限的新人檢察官而言,在在都是考驗。

Y應該是澎湖地檢署有史以來,第一個在台灣本島的K醫院執行禁戒與監護處分的案例。Y雖然於執行庭時再三拜託檢察官幫他找醫院,但當時他對於法官的判決有些排斥,對於前往未知的地方感到驚惶,他不知道,他所得到的醫療資源,與其他澎湖人比較之下,非常幸運。

Y的人生紀錄根本是一團亂,依照法院裁定感訓處分的理由,法官說他走到哪、暴力就到哪,所以認為他是流氓,把他送去感訓處分。他的人生一路走來,一半以上都在拘禁中過日子,與司法結下不解孽緣,然而司法看到他不良少年的素行、看到他在軍中的暴行、看到他殺死了一個人,始終沒有看到他為什麼有暴力行為。

檢察官在他這次的家暴與妨害公務案件起訴書中,基於客觀義務請求法官考量卷中泛黃的精神疾病病史而從輕量刑,並不是在為他所做的錯事找藉口,是因為刑法第19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對於一個生病而導致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減低的人,不應該以嚴厲的刑罰加以過度苛責,而是應該搭配保安處分的規定,從醫療方面直指問題核心並解決問題。

Y的人生,一半以上在監獄中,顯然把他關起來,不能解決問題。他出獄後還是照樣酗酒,照樣有暴力傾向,刑法賦予司法機關治療Y的權力,那司法還在等什麼?

檢察官當初把Y羈押起來時,Y對於檢察官是恨得牙癢癢的,在檢察官告知要聲押他的時候,Y的情緒極為激動。幾個月後,同一位檢察官將Y送往K醫院時,檢察官不知道,Y能不能體會,為什麼檢察官這麼執著於執行保安處分。檢察官也不知道,20年的牢獄不能改變Y的酗酒習慣,那幾個月的醫療,能不能讓Y產生病識感並下定決心痛改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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