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一封來自醫院的信─他們的犯罪人生不是沒有原因

2017-03-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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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贊同檢察官的意見,認為Y的精神疾患與酗酒問題嚴重,導致Y產生暴力行為,因此判決Y刑前禁戒與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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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後,同一位檢察官正好接手執行科(除偵查及公訴外,並兼辦執行業務,因此這件個案是實務上少見的「己案己力己執行」案件),由於Y酒後暴力危險性仍在,Y的家人看到Y喝酒就害怕,在將Y治癒前,恐怕誰也不敢把Y放回家和2位年齡加起來超過150歲的長輩同居,所以當前要務是在羈押期滿前幫Y找到禁戒處分的執行處所(醫院)。

然而,檢察官遇到了大麻煩。

澎湖地區精神障礙人數比例頗高,而且酗酒問題嚴重,依照社會處與衛生局家暴防治網絡成員的統計,「十件家暴九件酒」,特別麻煩的是,許多精神疾病患者酗酒成癮,導致投藥無效。

但這些問題過去似乎並未受到重視,有認為,精神疾病被告的治療,不是司法的任務;顯然,某些老一輩的司法人員心中沒有特別預防理論,他們的刑法刑法典中也沒有保安處分章節。從書類系統觀察這十幾年來,澎湖地檢聲請、澎湖地院判決監護處分的判決屈指可數,更遑論禁戒處分。

慶幸時代已經不同,院檢新血逐漸重視犯罪特別預防的觀念,從2015年迄今,短短2年內,澎湖的檢聲請、澎湖地院判決保安處分數量,已經超越20年來判保安處分的總數量。

過往監護處分寥寥可數,澎湖地檢並沒有和澎湖當地的P醫院簽醫療委託契約,應該說,根本沒有和半間醫院簽醫療委託約。過去都是遇到個案才跑去找P醫院幫忙,沒有簽約,自然也無法向高檢署要錢,都是P醫院自己想辦法或向受保安處分人討錢,幸好離島醫療費用有補助,但是長此以往並非辦法。

而Y的執行案件,書記官照樣像過去一樣,在沒有簽約的狀況下發函給P醫院,問P醫院何時可以執行。偏偏Y的「豐功偉業」令P醫院的醫護人員望之卻步,P醫院以其精神病房沒有獨立個人房、資源與人手不足為由,以電話向書記官聯繫,拒絕收治Y。

最荒謬的是,書記官竟然沒有把這件事情及時告知檢察官,甚至沒將卷宗拿給檢察官,直到羈押期間屆滿,P醫院某醫師情急下主動電聯檢察官,檢察官才知道Y無處可執行保安處分。

當檢察官衝進紀錄科調出卷宗,並質問書記官何以沒有將醫院聯繫內容告知檢察官、何以不解決問題時,書記官竟然答覆:「押著可以抵刑期。」檢察官只好將這件事報告主任、檢察長,於是地檢署執行科開始一陣兵荒馬亂。

最後檢察官想出的辦法是,經Y同意後將Y移往監所病舍(一人住在比較舒服的病舍,還可以抵刑期,Y當然是欣然接受),命監所委託合作醫院身心科醫師定期前往看診,同時想各種辦法拜託醫師以其圈內人脈協助聯絡其他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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