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一封來自醫院的信─他們的犯罪人生不是沒有原因

2017-03-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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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暴力犯的背後,總有不為人知的故事或原因,犯罪預防有時候需要的是治療而不僅只是關押。(網路示意圖)

酗酒暴力犯的背後,總有不為人知的故事或原因,犯罪預防有時候需要的是治療而不僅只是關押。(網路示意圖)

2016年底,台灣本島往馬公的班機將一封來自K醫院的信捎往澎湖地檢署檢察官辦公室。信封上沒有寄件人署名,收信地址為「澎湖地檢署」,寫信的人顯然不知道地檢署的地址,收信人是筆者的名字,比較特別的是,他稱呼筆者為「小姐」,也許對他而言,這位當初聲押他的檢察官已經不再是原本讓他橫眉豎目恨得牙癢癢的仇人,而是再平凡不過的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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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位受禁戒及監護(併執行)處分人Y的來信。

這封信讓筆者的記憶回到一年前,那個人仰馬翻的內勤值班日。

*                  *                   *

那天下午,檢察官接到某分局的一通無厘頭「請示」電話:「報告檢座,有個家暴被告,在我們這邊鬧了一整個晚上,一直幹譙,還用頭撞警察。請示要怎麼辦?」檢察官對於這類請示已經習以為常:「違反保護令案件嗎?派出所有錄影證明他妨害公務嗎?如果是的話,一定要解送喔。」接著檢察官通知法警室準備戒護,並告知務必將被告安置於鎮靜室。

檢察官收到的是一份不完整而且混亂的報告書與警卷,卷內幾乎看不出Y的暴力危險性,分局也沒有特別建議檢察官羈押被告,派出所員警只知道Y喝酒後就會大鬧,但是對被告一無所知。然而,Y的在監紀錄卻引起檢察官注意,在監10年假釋出獄後不到半年,又被送去感訓處分,接著執行剩下的數年殘刑,前案案由為殺人,20幾年前的判決。

檢察官匆忙調取那宗即將被銷毀的前案卷宗、從書類系統查閱感訓處分(流氓案件)裁定、向院方民庭調保護令卷宗、向家防官與社會處調被告過往家暴紀錄。Y的人生,在兵荒馬亂的2小時內,逐漸浮現出來。

Y少年時期開始出現暴力傾向,因犯傷害罪被少年庭判決有期徒刑數月;於軍中服役期間因敵前暴行經軍事審判機關判處有期徒刑好幾年;20幾歲那年,因為酒後與被害人發生口角,然後掏出一把刀子,在某公共場所活活把被害人捅死,殺人既遂判決定讞後,入監執行10幾年。假釋出獄後,Y成為轄區頭痛人物,屢屢酒後到處破壞、打人、恐嚇,那是個還有檢肅流氓條例的年代, 法院以Y「經常對不特定多數人無端生事,動輒以言語辱罵、恐嚇他人,甚而數次暴力致人於傷,並多次毀損他人財物,所在之處,常有暴力事件發生,足見被告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身體、自由之習慣」,因此裁定Y付感訓處分 。 

Y於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復執行殺人案件殘刑完畢後 ,先在臺灣流浪了一陣子,然後回到澎湖,求職四處碰壁,又開始每天喝酒的日子,酒後動輒對物施暴、大吼大叫,家人一再容忍,報警請警察來勸導後均未聲請保護令,直到Y某次動手毆打年邁長輩的臉,家人才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詎料,法院核發保護令後不到一個月,Y喝了半瓶紅酒後,對著不良於行的年邁長輩辱罵並摔桌椅,該年邁長輩嚇得推輪椅躲進房間,Y又猛烈敲擊該年邁長輩房門,並將金紙堆在該年邁長輩房門口外。

警察據報到場時,聽到Y撞擊房門的聲音,立刻制止並依照現行犯規定逮捕Y,Y於酒醉下對著警察大吼大叫並抗拒逮捕,一路辱罵警察到派出所,於雙手上銬的情況下,用頭撞擊員警下巴等方式攻擊警察、妨害公務,接著在派出所和分局吵鬧一整夜。

Y的紀錄其實是有些殘缺的,分局也沒有查明Y的前科與危險性,檢察官當日要求分局在2小時內製作Y於派出所內的監視器錄影勘驗報告,並電詢管區員警,得知Y一旦喝酒後就會有大鬧家人與鄰居的行為。

檢察官當日決定傳喚Y的家人、管區員警到庭。Y的家人在當日極度恐懼的情形下,決定放棄拒絕證言權,於偵查中具結作證,詳述Y出獄返澎後的所有脫序行為;管區員警也在具結後詳述本來沒有告知偵查隊與家防官的Y的素行,檢察官提問的重點在於品格證據,這是偵查隊通常不會調查的事情,派出所員警說得鉅細靡遺,描述Y平常看起來很正常,但是只要喝酒便會有諸多脫序與異常行為,是該轄區頭痛人物,在他酒醒後,警察去勸導,看起來都還聽得進去,但是沒多久又會去喝酒,喝完酒就又開始亂。證人證言鞏固完畢後,檢察官開始訊問Y。

第一次見到Y的那天,絕對不是個輕鬆愉快的下午。Y對於一切行為都矢口否認到底,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檢察官講一句,Y頂十句,無視警察已經聞到他滿身酒氣、現場拍到喝了半瓶的紅酒罐的照片,猶否認喝酒,不承認自己情緒過激、不承認自己有酗酒問題,而且對於家人心懷怨懟,在這樣的情緒下,檢察官認為如果把Y放回家,對於家人年邁長輩可能有危險,有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予以預防性羈押之必要,當晚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檢察官和Y的「孽緣」還沒有終止。Y的案件因緣際會輪分到同一位檢察官手中。於是檢察官調閱了Y過往的所有執行卷宗,泛黃的執行卷中有一頁吸引檢察官的注意,Y在監期間似乎有精神科就醫病歷;檢察官又調閱Y的在監資料、社會處的殘障手冊申請紀錄、歷來病歷等。發現Y患有思覺失調症(舊病歷為精神分裂症),且有酒癮。

綜合這些資料,檢察官基於客觀義務,建請法官量刑時衡酌被告的精神疾患與酗酒情況,考量被告有無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事由。此外,檢察官認為被告的犯罪主要是因酗酒而起,並聲請監護及禁戒處分。當時檢察官知道自己於同年9月將接手執行科兼辦執行檢察官業務,也知道法務部和高檢署沒有錢執行禁戒處分,更知道如果法院依照檢察官的聲請而判決,絕對是自找麻煩。檢察官詢問了醫院,得知如果受禁戒處分人罹患精神疾患,而酗酒與其精神疾患有關,也許符合申請健保給付住院費用的標準。

法院也贊同檢察官的意見,認為Y的精神疾患與酗酒問題嚴重,導致Y產生暴力行為,因此判決Y刑前禁戒與監護處分。

判決確定後,同一位檢察官正好接手執行科(除偵查及公訴外,並兼辦執行業務,因此這件個案是實務上少見的「己案己力己執行」案件),由於Y酒後暴力危險性仍在,Y的家人看到Y喝酒就害怕,在將Y治癒前,恐怕誰也不敢把Y放回家和2位年齡加起來超過150歲的長輩同居,所以當前要務是在羈押期滿前幫Y找到禁戒處分的執行處所(醫院)。

然而,檢察官遇到了大麻煩。

澎湖地區精神障礙人數比例頗高,而且酗酒問題嚴重,依照社會處與衛生局家暴防治網絡成員的統計,「十件家暴九件酒」,特別麻煩的是,許多精神疾病患者酗酒成癮,導致投藥無效。

但這些問題過去似乎並未受到重視,有認為,精神疾病被告的治療,不是司法的任務;顯然,某些老一輩的司法人員心中沒有特別預防理論,他們的刑法刑法典中也沒有保安處分章節。從書類系統觀察這十幾年來,澎湖地檢聲請、澎湖地院判決監護處分的判決屈指可數,更遑論禁戒處分。

慶幸時代已經不同,院檢新血逐漸重視犯罪特別預防的觀念,從2015年迄今,短短2年內,澎湖的檢聲請、澎湖地院判決保安處分數量,已經超越20年來判保安處分的總數量。

過往監護處分寥寥可數,澎湖地檢並沒有和澎湖當地的P醫院簽醫療委託契約,應該說,根本沒有和半間醫院簽醫療委託約。過去都是遇到個案才跑去找P醫院幫忙,沒有簽約,自然也無法向高檢署要錢,都是P醫院自己想辦法或向受保安處分人討錢,幸好離島醫療費用有補助,但是長此以往並非辦法。

而Y的執行案件,書記官照樣像過去一樣,在沒有簽約的狀況下發函給P醫院,問P醫院何時可以執行。偏偏Y的「豐功偉業」令P醫院的醫護人員望之卻步,P醫院以其精神病房沒有獨立個人房、資源與人手不足為由,以電話向書記官聯繫,拒絕收治Y。

最荒謬的是,書記官竟然沒有把這件事情及時告知檢察官,甚至沒將卷宗拿給檢察官,直到羈押期間屆滿,P醫院某醫師情急下主動電聯檢察官,檢察官才知道Y無處可執行保安處分。

當檢察官衝進紀錄科調出卷宗,並質問書記官何以沒有將醫院聯繫內容告知檢察官、何以不解決問題時,書記官竟然答覆:「押著可以抵刑期。」檢察官只好將這件事報告主任、檢察長,於是地檢署執行科開始一陣兵荒馬亂。

最後檢察官想出的辦法是,經Y同意後將Y移往監所病舍(一人住在比較舒服的病舍,還可以抵刑期,Y當然是欣然接受),命監所委託合作醫院身心科醫師定期前往看診,同時想各種辦法拜託醫師以其圈內人脈協助聯絡其他醫院。

此時,尋找台灣資源更好的醫院並簽約,已經是箭在弦上;檢察官必須在一個月內找到擁有較好醫療資源的醫院,和該醫院簽約,並請該醫院收留Y。

然而書記官與醫院方的聯繫出了一些問題,於是檢察官只好親自打電話、發送Line訊息拜託醫院,又兵荒馬亂了一個月,那陣子,澎湖的P醫院和高雄的K醫院的醫師、行政人員、護士,應該快被檢察官煩死,只差沒把檢察官列為黑名單了。

檢察官由衷感謝P醫院和K醫院醫師的協調以及協助,才能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核Y病況、監護處分醫療契約簽約程序(包含K醫院院長同意與用印、澎湖地檢用印以及向高檢署核備等程序)以及順利將Y送到K醫院住院執行禁戒與監護處分。

過程寫得簡單,但是如何在Y在押的緊迫情況、行政人員協調出問題的情形下,進行程序上的溝通與協調,「無中生有」推動制度,對於剛分發一年多、當地人脈有限的新人檢察官而言,在在都是考驗。

Y應該是澎湖地檢署有史以來,第一個在台灣本島的K醫院執行禁戒與監護處分的案例。Y雖然於執行庭時再三拜託檢察官幫他找醫院,但當時他對於法官的判決有些排斥,對於前往未知的地方感到驚惶,他不知道,他所得到的醫療資源,與其他澎湖人比較之下,非常幸運。

Y的人生紀錄根本是一團亂,依照法院裁定感訓處分的理由,法官說他走到哪、暴力就到哪,所以認為他是流氓,把他送去感訓處分。他的人生一路走來,一半以上都在拘禁中過日子,與司法結下不解孽緣,然而司法看到他不良少年的素行、看到他在軍中的暴行、看到他殺死了一個人,始終沒有看到他為什麼有暴力行為。

檢察官在他這次的家暴與妨害公務案件起訴書中,基於客觀義務請求法官考量卷中泛黃的精神疾病病史而從輕量刑,並不是在為他所做的錯事找藉口,是因為刑法第19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對於一個生病而導致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減低的人,不應該以嚴厲的刑罰加以過度苛責,而是應該搭配保安處分的規定,從醫療方面直指問題核心並解決問題。

Y的人生,一半以上在監獄中,顯然把他關起來,不能解決問題。他出獄後還是照樣酗酒,照樣有暴力傾向,刑法賦予司法機關治療Y的權力,那司法還在等什麼?

檢察官當初把Y羈押起來時,Y對於檢察官是恨得牙癢癢的,在檢察官告知要聲押他的時候,Y的情緒極為激動。幾個月後,同一位檢察官將Y送往K醫院時,檢察官不知道,Y能不能體會,為什麼檢察官這麼執著於執行保安處分。檢察官也不知道,20年的牢獄不能改變Y的酗酒習慣,那幾個月的醫療,能不能讓Y產生病識感並下定決心痛改前非。

直到檢察官收到了Y的這封信。

「吳檢收信平安:

這是生平第一次寫信給檢座,心中充滿忐忑與期待,對於這次的判決,著實感受到了妳的好意,其實我的身體很好,……,我已經收到了妳寄上的刑期計算,希望這次的住院,就給予我有一個新的開始,並祝我早日康復好嗎?如有法律不解之處,望妳多多給以指導協助我早日重歸社會,做一個重新的更生人,OK。書不盡言,言不達意,謹此!
最後,祝心怡平安。Y   ○年○月○日」

書信內容可以看出Y的忐忑不安,看得出Y想要和檢察官說些什麼但卻又拙於表達,也可以看得出Y對於判決還是有些不甘,前後內容自我矛盾,雖然Y還是堅持他身體很好,但是在書信末段卻書寫他希望自己早日康復(或許可理解為其已逐漸產生病識感),希望檢察官祝他早日康復,並指導他、協助他早日復歸社會,做一個自新的更生人。

再一個月後,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一同前往K醫院探視Y,Y的臉上已經沒有檢察官在內勤值班那天所看到的戾氣,雖然對於精神病房還是有些排斥感,但並沒有否認他的病況。只是不斷抱怨他是因為受不了家人一直唸他,他才會抓狂,檢察官告訴Y,何不思考家人是因為對他有期待;Y抱怨說看到其他病友發病的樣子會害怕,檢察官問Y:「當你家人看到你喝酒以後對他們咆哮還砸東西的時候,會不會害怕?」Y愣住了,點了點頭,靦腆的笑了。

實務上少有精神病患者或酒癮患者會坦率承認自己的病況,也很少患者心甘情願住在精神病房內,想當然耳,Y見到了檢察官,當然是不斷拜託檢察官早點放他出去。檢察官不只是執行檢察官,更是Y案件的偵查、公訴檢察官,自然不可能不清楚Y的犯罪原因,而且在幫Y找醫院時也與一些醫生討論過,因此很清楚Y的病況。站在執行檢察官的立場,當然必須執行判決;站在矯正與治療Y的特別預防立場,也必須交由專業醫療團隊評估。檢察官選擇與Y一問一答、討價還價,試探Y到底是否有病識感、是否有自我反省可能性,結果對話內容讓檢察官自己也笑場:

檢察官:「你能保證我現在放你出院後,不再像之前那樣喝酒嗎?」

Y:「我不能保證。」(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護士、還有Y自己,都不禁笑了出來)

檢察官:「你的回答這麼老實?你看你都這樣說了,那我怎麼放你走?」

Y很認真的回答:「因為我自己知道我做不到的事情,所以我不能答應妳。」

檢察官:「所以你要聽醫師、心理師、護士的話,接受治療與諮商,學會如何解決自己的情緒,不要再喝酒,這樣家人和社會才會接受你。」

Y似乎接受了檢察官的說法,他點了點頭,告訴檢察官:「我知道我錯了。」

這句「我錯了」,不是審判程序的被告最後陳述,不是為了換取從輕量刑的表演,而是在判決之後,無關刑度等利害關係的自我檢討,是執行檢察官最想要聽到自新契機。也許主流媒體與社會大眾向來注意的是被告的窮凶極惡,但是執行檢察官看到的是教化可能。Y曾經是被判處重刑的殺人犯、暴力犯、流氓,但是,犯罪都是有原因的,他並非無可救藥的惡人。

檢察官畢竟只是凡人,不能預見未來,也不能未卜先知保安處分的執行對Y個人而言到底有沒有效果,但至少Y已經意識到酗酒對於他人生的影響。

這個社會上還有其他的Y,可能正在監獄中、可能還在社會幽暗處,期待著被司法、被多數人注意到。

那怕資源不夠、金錢不足,只要有一絲絲的希望,檢察官都想要去實踐當年在學校所學習的理論,還有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按1:澎湖地檢署於106年12月以前,未曾與任何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委託契約,相關執行程序付之闕如,均是遇到個案才發函請P醫院處理。直至Y的執行案件經P醫院告知礙難執行,始與高雄K醫院簽訂監護處分醫療委託契約;為落實在地醫療的理想,於106年1月執行另一受監護處分人的案件前,與澎湖P醫院簽訂監護處分醫療委託契約,契約均已送高檢署核備。

按2:禁戒處分部分,法務部以及高檢署沒有預算,筆者前曾協調衛政機關以戒酒預算協助部分支付,然而今年當地衛政機關之該筆預算亦遭刪除。是以須就個案與醫師討論是否具其他精神疾患可符合健保給付(非全額,仍須支付部分自負額);若健保不補助,沒有其他特殊補助資格,受禁戒處分人又無力自行負擔住院治療費用者,因為目前無編列禁戒處分預算,只能採取以下替代方式:門診戒癮治療(含戒酒動機促進、自我控制訓練、人際技能等,頻率視個案狀況而定),受禁戒處分人應於禁戒處分期間定期前往醫院門診(自費),並可令其每週前往派出所報到○次(視其酒癮嚴重性而定),報告是否確實戒酒,並接受員警勸導及有助於戒酒作業。由衷希望上級機關與立法機關能夠注意到底層民眾酗酒問題,撥給禁戒處分經費。

*作者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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