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拉法葉案外案險讓駐英代表處遭扣押  

2020-03-1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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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葉艦弊案至今已進入第29年,相關訴訟還沒停歇。(林瑞慶攝)

拉法葉艦弊案至今已進入第29年,相關訴訟還沒停歇。(林瑞慶攝)

英國高等法院二月二十一日,就新加坡戰略科技公司(Strategic Technologies PTE. ,簡稱ST)向英國法院聲請扣押我國駐英代表處、中央銀行英國辦事處和台灣銀行倫敦分行財產的請求做出判決,撤銷執行官的扣押命令,台灣在英國財產躲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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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汪傳浦帳戶意外反咬自己

此案源自於ST公司與我國國防部採購局於一九九六年的合約未履行,被國防部沒收保證金,ST不服,到處興訟要我國賠償。二○一二年ST得知軍火商汪傳浦在開曼群島有帳戶,且我國認定帳戶資金涉及拉法葉採購案不法所得要追討,ST因此要求查扣此帳戶。

當時台灣高檢署也在開曼打官司想查扣汪傳浦帳戶,為避免ST公司影響訴訟,高檢署建議國防部與ST公司簽署「合意命令」,承認ST債權。結果台灣在開曼敗訴,ST據此合意命令取得英國法院承認,並聲押我國在英資產。
英國訴訟中,國防部採購局一開始即表示,本案不援引英國一九七八年的《國家豁免法》(State Immunity Act 1978),而採取國際私法的訴訟策略。這有別於二○○七年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同樣為ST公司對於相同事件的訴訟所採的策略。

美國訴訟中,國防部援引美國一九七六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主張豁免。國防部在同一案件、不同國家的訴訟中採取不同策略,這樣的差別是因為不同法律規範因地制宜?還是對於台灣的主權地位缺乏戰略性思考?

台灣在外國法院涉及的主權議題可分成兩個面向:一是台灣在外國法院有沒有提起訴訟的當事人適格;二是台灣如果在外國法院被訴時,可否主張主權豁免。

前者著名的案例之一是,台灣在瑞士法院對於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提起訴訟,因為國際標準化組織長期以來將台灣列為「中國的一省」,而ISO是登記於瑞士的私國際法人,因此台灣在陳水扁政府任內,向瑞士地方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要求ISO將台灣正名為Republic of China(Taiwan)。

同為英美法系國家,法院見解不同

雖然瑞士法院承認台灣具有國家屬性的相關要件,但因台灣提出此訴訟係基於政治動機,因此認為本案不為法院管轄權所及。

近來最為重要的案件是新航空難引起的訴訟。此案涉訟地為加拿大與新加坡法院,被告則是台灣民航局。就結論而言,新加坡法院認為,台灣民航局無法援引外國主權豁免,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台灣得援引主權豁免。而事實上,加拿大法院在判決時,也清楚地認識到新加坡法院採取不同的見解。

新航案牽涉的加拿大與新加坡,以及ST公司案涉及的英國與美國,均屬英美法系國家。認定某訴訟當事人是否屬於國家或主權豁免法下的國家時,通常法院會徵詢、尊重外交部意見。

在新加坡與加拿大的案例中,差別在於,若是外交部說明該國與台灣沒有邦交、並不承認台灣時,法院是否有空間自行認定台灣的國家屬性?加拿大法院採取積極的立場,新加坡法院則較為消極。

在訴訟策略中是否援引主權豁免,以及法院是否給予台灣主權豁免的特權,就實質利益而言,就是台灣政府是否擁有不被起訴的特權,且政府的財產不會面臨遭受扣押的危險。

就象徵意義而言,則強化台灣雖與第三國沒有實質外交關係,但在法律訴訟上仍具國家屬性,具有國際法人格。而所付出的代價是,若主張豁免未果,台灣就不被這個國家認為是享有豁免權的主權者。

因此,就台灣在外國法院的訴訟策略上,或許可以歸納出以下做法:

就主動提起訴訟而言,前提是台灣的國際法人格存在。若要達成一定目標,例如對ISO的提訟,這是必須冒的法律風險或付出的代價。因此,當政策目標是要積極證明自己的國家屬性,取得當事人適格是必要途徑。

援引各國判例強化台灣主權地位

就被動應訴而言,應把美國和其他國家加以區分。就美國而言,因為《台灣關係法》第四條規定:「台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不應由於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而被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因此,台灣在美國法院內得以享有主權豁免的待遇。

在美國以外的國家,被訴時是否主張主權豁免,或是如本案在英國高等法院中以程序性、技術性方式主張,則涉及個案的利害評估。但如何在英美法世界中,藉由案例的相互引用,強化台灣的主權地位,則是從「中華民國在台灣」到「中華民國(台灣)」所需進一步思考的。(本文作者為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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