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敏觀點:老大哥夢魘?手機定位資訊當然要受個資保護

2020-03-1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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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人手一機,定位系統也引發民眾對於個資安全的疑慮(資料照,顏麟宇攝)

現代社會人手一機,定位系統也引發民眾對於個資安全的疑慮(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期,許多民眾擔憂,網絡資訊科技進步,連帶讓個人隱私、個資,甚至所在位置等定位資訊,透過人手一機的手機全都露;甚至有著很深疑慮,是否參與政治或選舉活動造勢,也會遭到「老大哥」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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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民眾擔憂並非空穴來風,也不是「1984狂想曲」。今日社會,手機IP與定位鎖定技術上已不困難。甚至法務部長蔡清祥在立法院答詢我質詢時也僅表示,絕不會針對造勢活動鎖定有投票權國民的手機IP與定位,以監測民眾曾參與活動;甚至所謂「手機遭監控」,只是因為涉及犯罪嫌疑,負責個案的檢察官覺得有辦案需要才會鎖定;若沒有涉及犯罪,手機就不會被定位。

類似說法似是而非,實質上也已碰觸到我們個人隱私與言論自由保護的界線,難怪民眾會有直覺性的反彈。

更由於個資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迄今仍未明確表態「定位」資料屬於個人隱私保護範圍,以及如何確保障個資當事人隱私(包括所在位置)或限制這些可能的科技隱患,自易引發民眾不安!

20200221-立委李貴敏進行立院10屆一會期第一次會議國是論壇發言。(蔡親傑攝)
立法委員李貴敏認為GPS定位資料應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中(資料照,蔡親傑攝)

為什麼我們這麼在意手機被定位問題?從法律來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已明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亦即,只要足以使他人直接或間接識別係屬個人之資料,即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客體。

何況,GPS定位技術不斷演進,透過蒐集、保存、分析個人GPS定位資料之大數據資料,將可詳盡、全面地掌握個人地理位置資訊,並成為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及其活動等個人隱私。尤其可能對言論自由、行動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礙。

因此,為貫徹隱私權保障之立法目的,國際間關於行動電話或智慧型手機之個人GPS定位資料,早巳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範疇。

例如歐盟在其《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第4條第1款明文揭示,個人資料包括個人所在資訊(location data)。甚至日本就使用者之位置情報,也在「電信事業個人資料保護指針」(《電気通信事業における個人情報保護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中嚴格保護,包括該指針第35條規定必需在取得法院令狀後,才可獲取行動設備使用個人位置資訊。

至於美國方面,如以美國加州消費者隱私法(The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of 2018)為例,「個人資料(Personal information)」亦含蓋「地理位置」資料(「Personal information includes, but is not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G) Geolocation data.」(詳參Assembly Bill No. 375 CHAPTER 55,SEC.3.,TITLE 1.81.5,1798.140.(o)(1)(G)).

在法律上,個資的搜集、處理或使用均有眀文限制,須非常慎重。尤其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除需有「特定目的」外,也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個資當事人同意」、或是「對個資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特別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檢及犯罪前科,更限於「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當事人」、「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者為限。

智慧型手機既有地理定位功能,Facebook打卡、google地圖,甚至許多手機APP,都可能觸及個人隱私與敏感資料,難怪民眾對政府透過定位監控會有疑慮。如真有搜集、處理或利用情事,更是對一向強調自由民主的臺灣社會一大諷刺!

無論如何,民眾擔憂自己參與政治活動遭監控絕不是一件小事,而是會損及民主社會與言論自由的基石。希望主管機關儘快提出明確規範與保障措施,別讓民眾自覺活在1984氛圍之中。

*作者為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暨美國加州律師、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仲人、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交通大學科法所兼任副教授,曾任Baker&McKenzie法律事務所國際資深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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