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轉會全紀錄》你的玉山我的避難聖山,我的傳統領域不是你的所有權

2017-03-23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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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領域的劃設應先暫時擱置土地權,排除非原住民社會的疑慮,讓原住民族得以不受當今政府公、私有土地權屬、制度、行政區劃分治理等條框的限制,「自由地訴說這塊土地的真相」,尋求真實的和解,從而達到「確認完整傳統領域範圍」的共識。這應是處理劃設傳統領域公告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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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設辦法》的最大爭議,是諮商同意權的行使是否會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這個問題可透過現行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處理,可以加強對私有地使用權利的保障,也可以擴大適用範圍,排除私有地開發的疑慮。原民會不思從《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處理,卻跳躍到將《劃設辦法》的傳統領域定義排除私有地,「誤用法律工具」。

《劃設辦法》帶來的爭議「再度考驗我們和解的能力」,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日前的發言,或許代表部分民間的疑慮,「當爭議有了事主,也是和解的機會」。

有幾個關鍵議題必須先釐清:1、諮商同意權的行使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私有財產權?《原基法》的授權夠不夠?;2、調整《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是否足以處理行使諮商同意權的爭議;3、《劃設辦法》的目的為何?傳統領域的定義,除了空間的概念外,是否能涉及公、私有權屬?

建議原民會限期更正《劃設辦法》,修改關於傳統領域的定義,使其不再只限於公有地;並配套修正《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增列行使諮商同意不得違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保障的規定。

傳統領域的自然主權及文化的意義和價值,是追尋歷史真相,為這塊土地帶來和解共生的基礎、前提,若被淘空,公有地將持續私有化,歷史不正義將持續進行,邵族因土地私有化而瀕臨滅族的危機,將持續惡化。

台邦・撒沙勒 Sasala Taban(魯凱族代表)

《原基法》第21條並非授權制定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而是制定行使諮商同意權的劃設辦法,原民會「有點誤解法令」。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事項應該由法律定之,原民會僅憑行政命令辦理,也沒有經過原轉會討論,「導致原住民社會陷入高度焦慮」,對政府質疑,也增加社會大眾不必要的疑慮。

對於張景森日前提出口述史不能作為土地權主張的說法,「本人表示非常不能認同」。加拿大的尼斯加自治區(Nisga'a)也是透過口述史的方式,爭取到2000平方公里的土地,作為自治區的重要基礎,政府應參考加拿大、紐西蘭的經驗,透過國家與原住民族協商,處理土地的歸還與補償,為轉型正義建立典範。

呼籲官員面對族群問題時,應帶著「充分尊重、理解」的態度,克制發言,總統也應約束閣員不當言行,「不要讓原住民族失去對轉型正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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