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轉會全紀錄》你的玉山我的避難聖山,我的傳統領域不是你的所有權

2017-03-23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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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是台灣的最高的山,而它曾有很多名字。西方人稱「Mount Morrison」,有一說是藉以紀念19世紀初發現這座東亞最高峰的英籍傳教士Robert Morrison。日本統治台灣時,發現玉山高過日本最高的富士山,稱它「新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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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學者研究,早在漢人移住台灣前,玉山就是原住民的聖山,例如,布農族稱玉山「Tongu Saviec」,意指「提供避難的山」,因為族人傳說遠古洪水氾濫時,大地都被淹沒,只剩玉山可以避難;漢人熟悉的「八通關」則是鄒族的玉山,譯自鄒族語「Pattonkan」,與鄒族關於人種起源、神靈傳授祭儀等神話有關。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林淑雅20日在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原轉會)解釋她的提案,希望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概念與法律定位」做成共識,使《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的制定有明確方向。

這塊土地「重疊著不同族群的故事」  透過傳統領域的劃設講出來

她在發言中,以「關於什麼是玉山」說明這塊土地「重疊著不同族群的故事」,「有人叫它『Mount Morrison』,為什麼呢?然後它被稱為『新高山』、有人稱『玉山』、可是它又是誰的『八通關』?它又是誰的『Tongu Saviec』?」

林淑雅說,在漢人建立的國家社會中,原住民從來沒有機會說出自己的故事,對他們來說,「這塊土地的意義是什麼?」傳統領域的劃設,單純是讓他們有機會講出來,而非談玉山的所有權,傳統領域的概念與公、私有地是脫鉤的。

為什麼說出原住民的故事是重要的?林淑雅說,國家既有的法律體系「呈現的是主流族群的價值觀以及他們想像的權益」,唯有原住民能「完整、不受限制」的呈現自己的歷史,族群才可能與國家平等協商,將既有的法律體系更新,納入原住民族的價值觀與規範,建構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益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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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團體在凱道談轉型正義,並舉行「 蔡英文!你不是局外人!」記者會,他們同時使用行動藝術,表達讓傳統領域「石石」在在,小朋友參與。(陳明仁攝)

原轉會併案討論傳統領域概念及原民會的《劃設辦法》

與林淑雅的提案合併討論的是新竹縣尖石鄉鄉長雲天寶的提案,他主張「尊重、配合」原民會2月18日公告的《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劃設辦法),建請委員會充分討論,盼儘速執行。

這項《劃設辦法》是根據《原基法》第21條,這個條文賦予原住民可就傳統領域的特定開發行為行使諮商同意權。原民會認為條文所指的土地範圍只有公有地,因此在《劃設辦法》第3條第2款將傳統領域定義為公有地。

原民會同時認為,諮商同意權的行使可能影響私有地的利用,違反《憲法》第15條對財產權的保障,《劃設辦法》只是法規命令,無法限制私有財產權。

私有地被排除在首度法制化的傳統領域定義之外,不同於與原住民對傳統領域的認知,引發抗議。原轉會第1次委員會議也因此將相關議題列入討論。

《劃設辦法》公告後即已實質生效,立法院17日將此案由備查改為審查,立法院可能照案准予備查,或者做附帶決議,作為行政機關修正的參考。也就是說,最終將由原民會決定是否修改,或者如何修改。

原民會定義傳統領域為公有地  與蔡英文的裁示有衝突

蔡英文在會議最後提出結論,總統府隨後整理為6點意見。其中第1點,蔡英文肯定原住民族對傳統領域的理解,是「事實的陳述」和「自然主權」的概念,是「完整的空間範圍」,而非所有權的概念。

原民會在《劃設辦法》的第3條第2款將傳統領域界定為公有地,這點明顯與蔡英文的第1點裁示有衝突。原民會21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將積極落實蔡的裁示及原轉會委員的意見,但沒有說明是否要修改傳統領域的定義。

傳統領域是「空間範圍的概念」  蔡英文:我聽得懂

從蔡英文在會議上的發言,以及她與林淑雅的對話,可以看出她區隔了事實的傳統領域與法律的傳統領域這兩個概念,傳統領域不分公、私有地,它的完整性是「歷史事實」,如何將傳統領域的概念落實於法律中,則要分階段處理。

蔡英文提出看法時指出,傳統領域的存在,先於國家法律對公有地、私有地的區分,傳統領域的劃設是要對祖先過去的生活範圍做歷史調查,包括部落所在地、採集與狩獵地區,祖先留下的故事、走過的地方,從這個角度看,傳統領域比較接近「空間範圍的概念」,而非所有權的概念。

她說,這點「我聽得懂」,「政府也會帶領主流社會去尊重、理解這個『歷史事實』」。

2016年8月1日,蔡英文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總統府)
2016年8月1日,蔡英文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總統府)

蔡英文:《原基法》第21條將部分傳統領域「法律化」  授權不明確

就《原基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權以及在私有地行使諮商同意權可能有侵犯私人財產權之虞的爭議,蔡英文則說,該條文將一些原住民族土地「賦予法律上的意義」,她稱之為「已經被法律化的部分傳統領域」;而她認為,這個條文的授權範圍「確實有不清楚的地方」,是有爭議的。

除了法律授權是否足夠明確,蔡英文也認為,實施時是否會帶來「對現實、社會的衝擊」也是要考慮的。她提到,有委員發言時說,在做傳統領域的歷史調查或定義時,並不當然有意去侵犯私人的權益,「這個我剛才也聽到了」。

蔡英文指出,《原基法》第21條把「歷史事實裡面的傳統領域拿一部分出來」,賦予一定的法律意義,亦即可以行使諮商同意權,「但是並沒有排除我們還有一部分的傳統領域,是歷史的、事實的,真正有感情價值傳統領域」。

「諮商同意權的行使  要考慮對現實、社會的衝擊」

她指出,推動轉型正義是要促進族群的對話與和解,不是要製造對立,「也不應該在第21條上去對立」,她相信所有人應該和她有一樣的想法。

在《原基法》中,攸關傳統領域的範圍界定、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回復的是第20條,也就是要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蔡英文說,原轉會下階段要處理傳統領域的「歷史事實」,將會在討論《土海法》草案立法方向的結構下,把傳統領域的觀念做個「總整理」,「讓它更符合我們講傳統領域時的觀念」。

如何落實《原基法》保障的原住民土地權益  蔡英文:一步一步來

對於蔡英文的意見,林淑雅回應指出,《原基法》第21條雖有「認識上的疑義」,但「那是出於某些誤解」。她意指原民會誤解僅被授權劃設公有地。

林淑雅指出,《原基法》的核心精神與意義不是只處理局部的傳統領域,而是傳統領域的完整概念。對於諮商同意權行使的可能疑慮,她認為可進一步釐清《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讓權益的行使能更加平衡。

蔡英文回應時說:「這個問題的處理必須有一定的階段性,我們一步一步來」。

2017-02-28-原住民族團體前往二二八公園欲見蔡英文-卻遭警力阻擋僅能於公園外圍放上百合花-甘岱民攝
原住民族團體前往二二八公園欲見蔡英文。(甘岱民攝)

蔡英文:重點是諮商同意辦法要怎樣具體落實

此外,林淑雅具體建議,原民會應把《劃設辦法》的「公有」2個字拿掉,其他的疑慮可以從修改《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做到,「當然還需要我們一起去跟主流社會溝通」。蔡英文回答時說,「重點真的是諮商同意辦法要怎樣具體落實」,大家的概念都是一樣的,對於原住民祖先活動的範圍,「我們必須做一個完整的歷史調查」,而她也聽到有委員講,「在我們做調查或傳統領域的定義過程中,我們並不當然有意思去侵犯私人的權益」。

包括擔任召集人的蔡英文在內,原轉會共29名委員(包括16個原住民族群各自推舉的1名代表),在近2小時的討論中,除蔡英文外,共17人發言;族群代表除噶瑪蘭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的代表外,其餘都有發言,另外發言的4名學者專家中,有2人是原住民。

傳統領域劃設是邁向原住民族自治的核心議題,卻很少受主流社會關注。透過原轉會的平台,肩負族人付託的族群代表,第1次有機會當著總統的面,向社會說出土地對原住民族的意義是什麼?傳統領域的內涵是什麼?劃設傳統領域為什麼重要?讓主流社會也有機會聽到原住民的故事,一起思考這個議題。

以下為《風傳媒》整理當天發言摘要(按發言順序):

林淑雅(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學者專家)

傳統領域的概念是架構一個更豐富、多層次的民族遷移歷史及族群互動狀態,讓各族群呈現歷史真相,說出台灣這塊土地在「不同歷史時期的真正身世」。

傳統領域的劃設沒有涉及財產權或所有權的變動。原民會對傳統領域的敘述,(註:指原民會初估《劃設辦法》公告後,原住民可劃設80萬公頃的傳統領域,也就是將近台灣4分之1的面積)會讓人以為要分大餅,或讓原住民個人可增編或劃編保留地,「扭曲了傳統領域的概念」,造成主流社會不必要的疑慮。

原民會認為,依《原基法》第21條,傳統領域只能劃於公有地,是拘泥文字、侷限於文義的理解,沒有從《原基法》的體系及其想達成的目的思考。

諮商同意權是目前傳統領域唯一有可能的法律效果,是各族群防守傳統領域「僅有的、被動的」權力。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附件》,個人單純的土地使用大致不需經諮商同意,有可能受影響的,可能是興建大型飯店或旅館設施。

諮商同意權不是洪水猛獸,而是讓原住民族「呈現或重構其價值觀及規範思考的過程」,只有這些出現,才能與國家協商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體系建構。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對財產權的可能限制及手段設計「符合比例原則」。私有財產權雖受《憲法》保障第15條保障,要求會傷害族群利益的大規模開發需經諮商同意,也符合《憲法》第23條,這是為了防止民族的集體權利受到傷害、促進社會公共利益,而對財產權做出的限制。

傳統領域的劃設不應限於公、私有地,只有在各族群能不打折扣地確認傳統領域之後,下一步才有可能談《原基法》第20條的土地調查與處理,以及《土海法》草案要處理的土地權利回復、讓族群享有計劃高權或參與共管等問題。

雲天寶(泰雅族代表)

泰雅族的土地自日治時代變成林地,再被國民政府接收。「小英政府有機會讓我們實質看到我們祖先走過的土地劃回泰雅族」,為什麼不?

私有地的部分,希望審議中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可以處理到,或由原民會透過代位求償或其他方式處理。希望《劃設辦法》繼續推。

帖喇・尤道 Teyra・Yudaw(太魯閣族代表)

日治時期,太魯閣族本來住山上,日本為有效統治,實施「混居集團移住政策」,「把我們從山上遷到平地」,現在講的傳統領域是「過去我們住的獵場與居住地」,沒有公、私有地之分。1949年國民政府來台後,把山上的居住地與獵場變公有地,沒有經過原住民的同意,違背歷史正義的程序原則。

紐西蘭政府跟毛利人簽訂的《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透過協商機制,保障毛利人的土地與文化權,希望政府可以學習。

傳統領域在國家進入後,被劃為公有地的部分,政府應有積極作為。

周貴光(雅美族代表)

蘭嶼土地在前副總統陳誠1950年代來到蘭嶼後開始流失,傳統領域被分割為警備總部、輔導委員會、國民黨的民眾服務分社;在1990年代也有鄉親在看不懂文字的狀況下簽「拋棄書」。「今天看到這樣的劃設,蘭嶼是舉雙手贊成的」。

傳統領域的劃設,要幾點要注意。土地私有權人對建築或企業經營等行為還要經諮商同意,會爭執不休,吵得不停。另外,蘭嶼有6個部落,部落與部落間有傳統界線,根據古時候的口傳紀錄而來,沒有文字記載,這次飛魚祭有年輕人劃設部落時重疊到其他部落的範圍,在臉書相互指責,這種現象必須預防。

伊央・撒耘 Yiyang・Sayion(撒奇萊雅族代表)

贊成原民會方案,不應退回,應繼續推。台灣是進步的社會,但還不是完全互信。「林淑雅教授的發言有說服到我」,傳統領域的劃設沒有影響到漢族或其他族群的權益,但劃設後的「下一步」就可能造成不同族群間的疑慮。

傳統領域是隨時代改變的,1636年的文獻已有撒奇萊雅族,當時還沒有阿美族、泰雅族、太魯閣族或者鄒族,現在撒奇萊雅族只剩下在花蓮的「佳山基地」。《劃設辦法》出來後,已有阿美族出來說,佳山基地是他們的傳統領域,除了原住民與漢人的衝突,原住民之間的衝突也會越來越烈。

很少人不同意原住民是台灣最早的主人,漢人對這塊土地的努力,也不能否定,「以我的部落為例,80%是漢人,20%是族人,我們不需要尊重漢人的意見嗎?」社會進步沒辦法一次到位,一次到位可能會造成社會動盪以及難以彌補的災難。

佳山基地是公有地,《劃設辦法》如果被退回,可能要好幾年才會再有。

鴻義章 Upay Kanasaw(阿美族、學者專家代表)

適用公有地的《劃設辦法》早點上路,其他要在《土海法》草案處理的問題,應作為中、長程的計劃。希望公有地及早作為原住民族的自治區,阿美族在東台灣應成立自治區,分為5個自治體,「趁著蔡英文總統及(行政院長)林全政府還在的時候先上路」,因為,要做到這個很困難,現階段應先讓公有地上路。

原轉會應探討的是原住民族與政府之間如何建立起「國與國的關係」,《劃設辦法》是文字的東西,可以到行政院討論,不宜在這做結論,因為會衝擊到總統府,也會讓原轉會後沒有轉圜的餘地。

夏錦龍(賽夏族代表)

要讓法案或行政法規上路,非常不容易,一旦退回,不曉得要等多久才能重來。前總統陳水扁曾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至今已將近20年,立法仍遙遙無期,《劃設辦法》只是行政法規,看看能否先上路,讓族人有點希望,其他問題後面讓立法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土海法》草案時再處理。

《劃設辦法》上路後,仍建議立法院修改《原基法》第21條,讓《劃設辦法》的母法比較完備,再來處理後續問題,就不會有很大的障礙。

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 Istanda・Paingav(布農族代表)

站在布農族的立場,希望政府能盡快透過行政或立法的手段,將族人被政府霸佔的農地、舊部落還給族人,「因為那是我們的財產」。在1963年至1972年間,政府進行土地測量時,用詐騙、恐嚇的手段,讓原住民流失很多土地。

很多族人在內本鹿、丹大社、大分部落的老家、財產,被國民政府收歸國有,現在要求轉型正義,除了還原族群歷史,也必須要還回族人被霸佔的財產。

瓦歷斯・貝林 Walis・Perin(賽德克族代表)

針對《劃設辦法》,要原轉會做成怎樣的決議去影響立法院是有困難的,立法院自主性高,而基於憲政關係,也不應設陷阱讓總統這樣做。

不論立法院做什麼決議,《劃設辦法》都要再回原民會,原民會必須「把傳統領域的概念弄清楚」,也要處理私有地納入傳統領域後遇到諮商同意權的問題。

原轉會不應處理《劃設辦法》是否暫緩實施,但要弄清楚傳統領域的概念,很多族人的土地被台糖侵佔,私有地絕對要涵括在傳統領域之內。傳統領域包括公、私有地,原轉會可以就傳統領域的完整性這個概念,做成共識。

曾華德(排灣族代表)

排灣族對《劃設辦法》有支持也有反對。

就傳統領域的定義而言,排灣族認為,原住民族的土地是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政府的原住民政策必須以完整回復原住民族主權為唯一的終極目標。《劃設辦法》只是階段性措施,不能限制排灣族基於歷史事實而對傳統領域的土地所提出的主張,更不能以該筆土地已是私人土地,阻止排灣族行使自然主權。

關於諮商同意權,排灣族理解政府為了衡平原住民族土地權與私人財產權的衝突,現階段只劃入公有地,而公有地的劃入,必須完全尊重部落主張,且要限期完成劃設;同時不能排除劃入私有地,相關作法必須在《土海法》草案妥善處理。

排灣族提醒身為排灣族子女的蔡總統,在完全執政下,無論是選前的政見或選後的承諾,「只要有一絲沒有落實,對排灣族而言,都是欺騙」。

希望總統聆聽族人的聲音,公開承諾任內會限期完成公有地劃入傳統領域,任內也必須以《土海法》草案處理私有地的問題,「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情」。

歐蜜・偉浪 Omi Wilang (泰雅族民族議會秘書長、專家學者代表)

泰雅族處理人際關係最重要的法則是「真相、和解」,土地範圍的劃分也是一樣,必須透過和解,尋求土地歷史的真相,彼此接納、加以確認。

傳統領域的劃設應先暫時擱置土地權,排除非原住民社會的疑慮,讓原住民族得以不受當今政府公、私有土地權屬、制度、行政區劃分治理等條框的限制,「自由地訴說這塊土地的真相」,尋求真實的和解,從而達到「確認完整傳統領域範圍」的共識。這應是處理劃設傳統領域公告的指導原則。

《劃設辦法》的最大爭議,是諮商同意權的行使是否會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這個問題可透過現行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處理,可以加強對私有地使用權利的保障,也可以擴大適用範圍,排除私有地開發的疑慮。原民會不思從《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處理,卻跳躍到將《劃設辦法》的傳統領域定義排除私有地,「誤用法律工具」。

《劃設辦法》帶來的爭議「再度考驗我們和解的能力」,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日前的發言,或許代表部分民間的疑慮,「當爭議有了事主,也是和解的機會」。

有幾個關鍵議題必須先釐清:1、諮商同意權的行使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私有財產權?《原基法》的授權夠不夠?;2、調整《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是否足以處理行使諮商同意權的爭議;3、《劃設辦法》的目的為何?傳統領域的定義,除了空間的概念外,是否能涉及公、私有權屬?

建議原民會限期更正《劃設辦法》,修改關於傳統領域的定義,使其不再只限於公有地;並配套修正《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增列行使諮商同意不得違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保障的規定。

傳統領域的自然主權及文化的意義和價值,是追尋歷史真相,為這塊土地帶來和解共生的基礎、前提,若被淘空,公有地將持續私有化,歷史不正義將持續進行,邵族因土地私有化而瀕臨滅族的危機,將持續惡化。

台邦・撒沙勒 Sasala Taban(魯凱族代表)

《原基法》第21條並非授權制定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而是制定行使諮商同意權的劃設辦法,原民會「有點誤解法令」。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事項應該由法律定之,原民會僅憑行政命令辦理,也沒有經過原轉會討論,「導致原住民社會陷入高度焦慮」,對政府質疑,也增加社會大眾不必要的疑慮。

對於張景森日前提出口述史不能作為土地權主張的說法,「本人表示非常不能認同」。加拿大的尼斯加自治區(Nisga'a)也是透過口述史的方式,爭取到2000平方公里的土地,作為自治區的重要基礎,政府應參考加拿大、紐西蘭的經驗,透過國家與原住民族協商,處理土地的歸還與補償,為轉型正義建立典範。

呼籲官員面對族群問題時,應帶著「充分尊重、理解」的態度,克制發言,總統也應約束閣員不當言行,「不要讓原住民族失去對轉型正義的信心」。

Magaitan・Lhkatafatu(邵族代表)

小時候部落的公有地被拿來蓋小學,部落並沒有說要把地賣給政府,最後政府把地賣給財團,就在部落正中心,「這算私有地?還是公有地?」

部落及日月潭周邊有很多族人共有土地被私有化的案例,《劃設辦法》將私有地排除於傳統領域的定義,沒有處理到這些不正義的問題。雖然《劃設辦法》可以讓族人就公有地的BOT開發案行使諮商同意權,但邵族希望《劃設辦法》能更周全地考慮到私有地的問題,因為「私有地是牽動邵族生存的關鍵」。

倘若這個《劃設辦法》仍要上路,希望持續健全、補強,以符合族人需求。

馬千里Mateli Sawawan(卑南族代表)

台灣400年前早有人居住,不會只住公有地,傳統領域是事實存在的概念,不會因為國家來了之後,就變成只有公有地才有原住民。國家應讓原住民自主表達對傳統領域的認知,而不是限制原住民只能認知公有地,不能主張私有地。

《劃設辦法》只是行政命令,無法改變公產機關或私人的產權,必須透過法律的程序,落實《原基法》第20條才能做到。

傳統領域是原住民過去在歷史上的「文化行使空間」,在範圍內行使「文化、祭祀、採集的權利」,不會侵犯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不會讓我們多了80萬公頃或流失100萬公頃」。(註:原民會曾委託調查,原住民傳統領域約180萬公頃,有批評指,《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地,原住民流失100萬公頃的傳統領域)。

卑南族是平地原住民,相對於山地原住民,卑南族的生存空間及保留地範圍非常稀少,《劃設辦法》對傳統領域的定義只有公有地,限縮卑南族可以行使文化的空間,「這是我們不能接受的,我們卑南族堅決不能接受」。

傳統領域這樣有高度爭議的問題,應先在原轉會溝通,也要對原住民以及社會大眾充分說明後,再制定政策,而不是這樣貿然進行。

吳新光(鄒族代表)

鄒族目前對《劃設辦法》的內容不是很清楚,7個部落都一樣,都是看這幾天的電視才知道有這麼一回事。原住民的各族群委員應到各部落溝通。

林碧霞(阿美族代表)

阿美族土地有很多都在鄉公所、林務局、退輔會,假設公有地劃入傳統領域,讓公益與公共利用的土地增加,何樂而不為?《劃設辦法》應該趕快推動,至於有爭議的部分,可以以後再討論或增補。

林淑雅

委員們對劃設傳統領域會產生的效果,並不很清楚,以為劃設傳統領域後,土地會立刻成為族人的共有土地、過去被國家霸佔的土地也可以馬上歸還。實際上,即使傳統領域是劃設在公有地上,也不會有這些效果。

如何歸還原住民族流失的土地?是透過私有權的移轉,由國家或私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個人或民族?還是讓原住民族有治理權或自治的行政區?或者是用補償的方式處理已經無法歸還給原住民族的土地?

這些問題只有在傳統領域的範圍被清楚說出來後,才能處理。有人擔心處理這些問題會造成原住民與漢人的衝突,或原住民與原住民的衝突。這些問題都需要更好的社會溝通,才有辦法完成。現在應做的,是發現傳統領域的歷史真相。

建議原民會修改《劃設辦法》對傳統領域的定義,將「公有」2個字拿掉。《劃設辦法》已上路,不論立法院審議結果為何,現在已可在公有地行使諮商同意權,不論原民會何時完成《劃設辦法》的修改也都不會影響《劃設辦法》的有效性。

瓦歷斯・貝林 Walis・Perin(賽德克族代表)

如果說《劃設辦法》先走,行政單位還是要處理《劃設辦法》,不要傷害傳統領域的完整性,「有必要修正時必須修正」,「傳統領域的完整性是我們大家都有共識的」,《劃設辦法》定義傳統領域是公有地,文字上可能要做一些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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