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嚴選:早就該得諾貝爾獎的天才

2014-10-14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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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豐和梯若爾1986年的經典之作形式化了監管者和被監管企業的關係,政府作為監管者儘管能觀察到產品和服務的成本,但不知道企業到底付出了多大的努力去降低成本;而企業呢往往比政府更知道如何去省錢,但因為可以享受補貼的好處就沒有動力去降低成本。這樣對政府來說,要從低成本的企業裡獲得租金,而要求高成本的企業降低成本,但因為信息不對稱,所以政府監管者就需要在兩者之間進行平衡。這個基本模型對監管實踐有重要的啟示,但缺陷是沒有解決獲取信息成本很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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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問題是在政府採購合同中,與此類大企業的合同往往只管一時。因此就存在一個政府的政策承諾問題。比如說本屆政府不同意上屆政府的合同,隨意進行修改,企業如果預期到這種政治承諾不可靠,就不會進行長期投資。但有些東西,例如電信通訊等的確需要先期很大的投資,如果政策上的承諾不行,這些基礎設施類產品的供給就會很成問題,且影響公眾福利。

與此同時,如果企業先期進行了投資,此類先期投資又因為資產專用性的問題,無法用於其他的生產,就相當於企業巨大的沉沒成本。此時政府就可以敲企業的竹槓,要不減少補貼,要麼要求降低成本,而企業因為先期投入巨大就被綁定了。所以1980年代,拉豐和梯若爾通過一系列工作引入了有限承諾,即如果政策環境發生了變化,例如政府換屆了。政府監管者也不能單方面改變先期承諾,需要和被監管企業重新協商合同。

如果把長短期考慮進來的話,合同形式會更加。比如說現在政府和企業都做了承諾,尤其是政府不會單方面改變合同,那麼企業和政府能達到最優的產出嗎?結果是未必然。這其實是個經典的博弈論問題。因為一旦當政府或企業預期到它們會有一個第二階段的重新簽約過程,就會改變它們在第一個階段的承諾,因此最佳承諾就不會在第一階段作出,從而使得兩個階段的合約都不能導致最優產出。1988年梯若爾和哈特,以及1990年拉豐和梯若爾的文章,應用「重新簽約證據」的概念,細化了長短期合同的模型。因為長期合約相對靈活,監管者可以許諾在長期給予企業回報,這樣就能減少企業拿了補貼就跑的機會主義行為。

回過頭來,相對於政府的政策承諾,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話,就會千方百計隱瞞對自己有利的信息,或出現機會主義行為,或出現因為一家獨大反過來要挾政府的行為。後者被梯若爾稱為「虜獲」,與政府的敲竹槓相對應。監管虜獲最早由斯蒂格勒進行研究,拉豐和梯若爾極大推進了基於信息經濟學的虜獲行為研究。

但梯若爾近來在逐步借鑑行為經濟學的相關成果,修正這一虜獲行為的研究。典型之作是2004年梯若爾和馬斯金關於政治家和法官如何平衡監管行為的研究,他們的核心假說是擁有信息的監管者(政治家也好或者法官也好),不僅會考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會同樣考慮社會利益,因為他們會想在離任的時候留下「傳奇」。此類傳奇往往出於社會利益的考慮。行為經濟學將此稱為「社會性偏好」,例如對於無私、公平和正義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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