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關於不在場證明,直接撥打網路電話問羅明村怎麼看這點,羅明村也是非常氣憤:「他對警察不了解,故意栽贓!一個晚上開兩個專案會議,槍擊案、白曉燕命案,警察局也有長官蒞臨、在場指揮偵辦,我一個刑事組長怎麼可能接到電話馬上跑出去?根本不可能!刑事組長出去一定要簽出,一定的道理,不能不簽出就出門了,還跑到那麼遠的地方去!這到山裡要一個多鐘頭,這麼遠的距離!」甚至連行賄的通聯記錄也沒有,羅明村手機無通聯記錄,法院堅持所謂行賄者是用公用電話打的,儘管後來調不到公用電話資料,依然認定對方一定有打電話給羅明村。
第四個問題是「測謊」,林俊宏說,通常法院要測謊就是因為證據不足:「只要用了就是要判被告有罪,主要是證據不夠,如果證據夠,他(法院)連碰都不會碰。」問題是法院看待測謊一事很雙重標準,當事人通過測謊不代表「沒做」、沒通過測謊則是「一定有做」。
至於測謊準確度,羅明村其實有心臟病與高血壓、不宜測謊,法院還是測了,甚至當時羅明村是被調查員激怒、吵起來以後主動要求測謊的,測謊前沒有依規定先經過「平復舞台」休息、直接在情緒起伏很大的情況下去測──甚至,測謊圖譜上的簽名也不是羅明村自己簽的,是一直頗有爭議的測謊者李復國所簽、李復國也曾坦言測謊不準確。
說到測謊這點,羅小姐又苦笑:「如果真的有罪,爸爸也不會笨笨說要自己去測謊啊!他也很大意地不做庭訊、不當庭堪驗錄影帶,就是太有自信了,爸爸從頭到尾都不覺得自己會被判有罪……」
最大的問題,在林俊宏看來仍是「不採用有利的證據」,例如不在場證明,專案會議一事有分局員警到場作證,判決書卻說:「其等對辛○○(羅明村)約2、3年前某日發生之枝節細微事情尚能具體描述,實有違常情,其等證詞是否屬實,顯有疑義。」對於這說詞羅小姐很無奈──專案會議在談的白曉燕案是這麼這麼大的案子,社會矚目、警察也是繃緊神經,記得會議細節有很奇怪嗎?
「法院對『有罪』的認定是很寬鬆的、對證據的要求是很寬鬆的,但對被告主張自己有利或無罪的事證卻是非常嚴苛……這回到《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就是違反了無罪推定。」林俊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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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證據如此充滿瑕疵仍被定罪,羅明村不甘心選擇逃亡,羅小姐還記得那時爸爸突然打電話過來,沉沉地說:「妳要照顧媽媽、要照顧妹妹。」這電話讓羅小姐一聽就覺得不對勁,直問爸爸怎麼了,羅明村卻只是回:「沒有啊,妳要照顧家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