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蓄意鼓動社會階級鬥爭的臺灣年金改革

2017-03-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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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有機構僱用才會有退休金機制

國際間任何退休機制,都建立在「有機構僱用」才有「員工/勞工退休制度」的需求與存在,其沒有機構僱用的自營作業者,或者社會邊際勞動力,就不可能有「員工/勞工退休制度」來加予涵蓋照應了,後者終須由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措施來照應,而前者則惟有依自力尋求「商業保險」方式,以為自我保障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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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僱用與勞動退休的想法與作法,主要肇始於十七世紀產業革命產生的工廠體制,以至十九世紀1811~1814年「公司法」創制普及以來,「公司」成為民間經濟機構的最基礎型態,於是在社會上,因此而創造出雇主老闆與受雇者員工的「新社會階級關係」,以至絕大多數受雇者的維生保障需求,亦即退休機制需求。

行行業業拉齊均一平等之絕無可能

不過,在現代民主政治經濟社會,所謂「機構僱用」又因為有「非營利公共部門」及「營利民間部門」,乃至近半世紀新衍生出來的「非營利非政府組織(NGO)」新機構型態,而有不同類型的僱主與受雇者;則不同類型的「機構僱用」,因為所採行「人事經營利用管理」方式之不同,以致其退休金機制或年金機制不同。

因此,今天臺灣的年金改革,冀由政府強制要求建立一套一致的「退休金機制」,根本就是完全「超現實」的幻想而已;因為,即使「營利民間部門」的機構雇用,其人事制度與退休金機制,亦因為行職業之不同而各有差異。

事實上,即使在公部門公務人員之雇用,何嘗不也是因為部會轄屬不同,以及職類職種職等之不同,而各自適用不同人事制度與退休金機制,當然,公部門雇用的行職業差異性,應該比不上民間部門行職業差異性的落差或歧異性來得大,因為在臺灣,公部門的薪給待遇差距,頂多在3~4倍之間,與私部門之13~15倍之差距,不可相與論比;倘若要與先進國家,如日本之75~85倍,或美國社會之275~380倍之落差狀況,更是完全不可能相提並論。

臺灣人民都企盼走向均貧社會?

此即表示,此次蔡英文政府假借「轉型正義」之美名惡意,所強制要求所有年金制度能夠「全民均一平等」,是根本不可能的任務與實務;除非自今日起整個國家治國體制,要從自由市場經濟體制全面翻盤,立地變成為「全民吃大鍋飯」的共產主義經濟體制,當然自有其「暴政有理」之可能。

不過,如此作為推動方式,參見過去中國大陸毛澤東王朝時代,先後實施了修正共產主義經濟體制60年,以及蘇聯(俄羅斯共同體前身)極端共產主義經濟體制70年的實踐經驗,兩者都無可避免地,同時淪落成為「均貧社會」,更也是世界級最長期窮困弱勢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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