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為什麼還要公營 不要民營?

2014-09-17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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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績效必然遠遜於「私營」與「民營」!


其實,這樣的主張或其所設定的理想願景,從來都被證實是虛幻的,而且一向就會變成為更大更深民怨的淵藪。


在全球社會的經濟現實上,乃至自有「政府」機構組織出現以來的既往500多年歷史經驗實證中,一直可以被察看得到的總是:「公營」所能產出的政治社會經濟績效,都必然祇會遠遜於「私營」與「民營」的績效表現;這也正是為什麼,1983年美國雷根總統(Ronald Reagan)及英國鐵娘子佘契爾首相所聯手推動的「民間化運動」(privatization movement),能夠成功而且蔚為全世界民主社會主流風潮的原因。


所謂「民間化」,就是要把許多「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也「無涉於國民權力義務之裁判強制與執行」的政府公共服務事務,充分讓給民間部門來承辦,以能更有效注入民間資本、活力、現代管理制度能力與企業家精神。基本上,有三種「民間化」型態方式:其既有公營事業的,就其機構組織予以「民營化」;其為公共投資基礎建設事項者,則更大幅度開放「民間參與」(private participation,以BOT為代表方式);其為公共事務者則予以採購期約方式,「委外」(business outsourcing)給予民間營運辦理。


政府公共服務能力的「X-無效率」侷限性


從人類社會經濟發展歷史進程中,可以清楚看到,「事業」一旦出於公營,或變成為公營,讓事業經營之事,予以「機關行政化」,且任由政府部門的官員(公務人員)來掌理、營運、操作與管控,則其最基本的一個錯誤基因,就是所有制度經濟學所論斷的「無能力」「無效率」問題的盤錯不去:政府機關及官員(公務人員)所固坿存在的「X-無效率(X-inefficiency)」,必然會完全吞噬掉,或根本淹沒掉,所有私營事業所應該存有的效能性與效率性,也使這些公營事業都失去了應有的生產力及市場競爭力,也使這些公營事業的絕大多數產出,更脫離市場,甚至於完全喪失了市場,嚴重降低了該有的市場接受度與市場滿意度。


私民營更能創出公共價值與公平正義


從人類歷史的經濟社會發展經驗中,其實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政府」的「公共利益創造能力」,根本上總是嚴重欠缺的,「政府」在自由開放市場經濟體制中,祇有可能可以扮演好「公共利益維護者及保障者」的角色,根本不可能扮演任何「良好公共利益生產者、供給者以至創造者」的角色;今天我們可以具體驗證到的,所有先進經濟社會的良善公共利益的生產、供給,以至創造,幾乎都胥賴於民間部門的「民營企業」或「私營企業」,絕大多數的「公共利益」「公共福祉」與「公共價值」,其實也都產出於私經濟民營事業「追求利潤」的連帶產物或副帶產物之中。也就是說,祇有讓私營及民營企業有更好的投資營運環境,以及有其積極前瞻的利潤空間條件之下,整個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才更有可以期待向上提升的空間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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