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士觀點:樹木、城市與國際法

2020-03-0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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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從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或是抗荒漠化的角度,樹與城市的永續發展息息相關,樹木是將自然帶進城市的唯一方法,縱然城市可以選擇使用再生能源、發展大眾運輸工具等減碳方式,但樹木是實現以生態為基礎的減量調適的最佳方案,也能夠兼顧生物多樣性與抗荒漠化等公約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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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作為城市發展一環的樹木必將為區域或國際多邊立法所重視,台灣的城市發展規劃也要緊扣此一方向: 有計畫性的在都市市區植樹造林,並且妥善照顧現有或新植的樹木,讓他們能夠健康地生根、成長。

2015年6月我國森林法修正,新增「樹保專章」,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普查轄區內有生態、生物、地理、景觀、文化、歷史、教育、研究、社區及其他重要意義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並列冊加以保護,各縣市也都自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這些國內法規象徵我國對森林的保護從山區擴大到城市,但其是否能具備國際視野、與國際接軌? 對未來10年、30年的城市樹木/森林的願景又是什麼? 

以首善之都臺北市的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為例,目前尚未與氣候變遷、氣候世代正義的國際趨勢結合,因此就當然沒有「總量」的觀念: 一座城市究竟種多少樹、種什麼樹才能達到降溫、減碳、涵水、防旱的功能,例如,義大利米蘭預計要在未來 12 年間,種下 300 萬棵樹,每年將能吸收 500 萬噸的二氧化碳、緩和氣候變遷,同時淨化城市中的空氣汙染、提升市民健康,並將氣溫降到2℃。

依據臺北市公園管理處的統計,臺北市有行道樹8萬7千餘株,加上中央機關、私有開放空間,已超過10萬株樹木。考量到臺北市目前的城市建築密集度比上述世界其他城市擁擠得多,而隨著房屋老化,都市更新速度將越來越快,因此,以每五年種植5萬棵樹,從2020年起,到2030年前,種50萬棵樹,2050年達到150萬棵樹,應是合理、可行的目標。粗估如果能妥善利用公有閒置空地、落實公園預定地、以及加速都市更新釋放空間,將可釋出超過8平方公里的市區土地作為植樹空間。

華山公園,將空間-文脈-生活鏈接起來的公園綠地(北市府)
城市與綠地共存,圖為華山。(資料照,北市府提供)

以《巴黎協定》延伸的零碳城市為目標,臺灣的五都可以透過制度措施,不但植樹,且提供樹木更好的生存保障,藉此找到市民、環境、未來世代三贏的都市藍圖方案。

*共同作者,謝英士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高思齊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研究員、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本專欄由台灣國際法學會、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共同合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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