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士觀點:樹木、城市與國際法

2020-03-0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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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在2018年發起Cities4Forests活動,串聯全球63座城市,一起改變三種森林環境: 城市森林、近郊森林、遠方的森林。城市森林清潔空氣,抵消熱島效應(並降低能源費用)並支持人類健康和野生動植物的棲地。近郊森林有助於提供更清潔的空氣和飲用水,減少洪水氾濫,並為忙碌的城市生活提供了舒緩之道。遠方的森林是指世界上任何一個角落的森林都與我們生活的城市息息相關,尤其是在熱帶地區,樹木產生大量的碳,為世界的農業帶來降雨,提供大量有用的產品,並擁有世界上大部分的陸地生物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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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鶯歌區公所今年提報之受保護樹木,農業局將送受保護樹木審議會審核。(圖/新北市鶯歌區公所提供)
台灣也需要保護樹木的法規,圖為新北鶯歌區公所提報之受保護樹木,農業局將送受保護樹木審議會審核。(資料照,新北市鶯歌區公所提供)

有一些走得比較快的城市,很早就制定都市樹木保護的法規,例如日本在1962年就制定「為維持都市美觀景緻之樹木保存法」,規定在指定之都市計畫區域內,認為有維持美觀景緻之必要時,市町村長得指定符合政令所定基準的樹木或樹木群作為保存樹木或保存樹林。

德國「柏林市樹木保護命令(Baumschutzverordnung - BaumSchVO)」(1982通過,2019年修正)規定,為確保自然平衡的重要性,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以及振興、發展和維護城鎮景觀,改善城市氣候並防止有害影響,樹木應受到法律保護。保護對象包括一定尺寸以上的樹木,但不包括屋頂花園或植物容器中的樹木,苗圃和花木市場的樹木(如果用於商業目的)。

在台灣,過去關於樹木的法律只有一部森林法,而森林法的涵蓋範圍只及於地目為「林地」的區域,不包括根本沒有「林地」的城市,因此城市中的樹木或群聚林木不受森林法的規範。1986年,金門開始實施「稀有及固有古樹保護計畫」,是台灣保護老樹的濫觴。1990年,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推動「台灣省珍貴老樹及行道樹保護計畫」,補助各縣市政府調查全省平地老樹,並予以列管保護 。2000年宜蘭縣率全國之先通過「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2003年臺北市也通過「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到現在幾乎全台各縣市都有類似法規;2015年森林法更新增第5-1章「樹木保護專章」,對林地之外的個別珍貴樹木列管、進行保護,影響深遠,殊值重視。

樹與城市的發展結合為一體,將引領區域或國際多邊立法

自從城市成為現代化的標誌之後,人們總是喜歡幻想未來50年或百年後未來城市的樣貌,一個有趣的觀察是: 在8、90年代以前規劃的未來城市圖像通常充滿金屬光澤的高樓大廈,以及飛天車,越靠近現代的未來藍圖,畫面中的樹木與綠意就越多,這顯示了人們觀念的改變,終於認識到,人不可能脫離自然而生存,即便在城市中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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