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士觀點:樹木、城市與國際法

2020-03-0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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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加速的城市化,卻可能破壞樹木這一重要綠色資源。聯合國估計,到2030年,城市的增長可能會威脅到2900萬公頃的自然棲息地,這些自然棲息地存儲著約43.5億公噸的二氧化碳。更糟糕的是,隨著城市面積的擴大,預計40%的嚴格保護區將位於城市50公里以內,衝擊區內的動植物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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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遠雄要對大巨蛋旁行道樹開挖移樹,環團在場抗議護樹。工人則欲挖開樹根,護樹志工阻止抗議。(陳明仁攝)
加速城市化的同時往往破壞樹木。圖為遠雄要對大巨蛋旁行道樹開挖移樹,環團在場抗議護樹。(資料照,陳明仁攝)

例如在2005年,印度的金融之都,快速發展的城市孟買經歷了毀滅性的洪水,造成1,400多人喪生。儘管降雨量高於預期,但造成洪水氾濫的因素有兩個:(1)1995年至2005年間,該市超過40%的紅樹林被清除用於沿海開發;(2)自然排水系統-密西河(Mithi River)被工業汙泥以及生活垃圾堵塞了。

與樹相關的國際法

目前世界上不管是亞馬遜的熱帶雨林、或是城市與周邊樹木,都沒有像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荒漠化三大環境問題,在1992年里約地球高峰會後順利產生公約,森林消失的問題在1992年當時只有產出一份名為《森林原則》的合意文書,全稱為「關於所有種類的森林之管理、保育與永續發展的全球共識之原則的不具法律約束的政府聲明」(Non-legally Binding Authoritative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for a Global Consensus on the Management,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ll Types of Forests),僅提出關於森林永續經營的15項原則,但沒有課與任何國家義務,可見關於樹木與森林的國際治理困難重重。

事實上,如果沒有森林,談論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荒漠化也只是緣木求魚。2004年生物多樣性公約(CBD)通過「森林生物多樣性工作方案」,透過復育、造林、流域管理、設立保護區等方式恢復森林生態;在抗荒漠化公約(UNCCD)第六條中明確指出「植樹造林」是被公約認可的國家對抗荒漠化方案;歐洲森林協會(EFI)的目標則是導向以生物為基礎的社會,而森林就是最重要的生物基礎設施。

都市森林層面,在國際公約付之闕如的情形下,全球越來越多政府間或非政府國際組織,正在與城市共同合作建構城市森林的發展準則,例如總部設立於華盛頓的全球知名非營利組織「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就認知到: 城市與他們所依賴的森林越來越遠離,許多公民不覺得自己與森林有聯繫,而城市政府通常無法利用森林作為解決城市問題的方法。其結果就是,作為應對氣候變遷,確保清潔飲用水,改善公共衛生,減少空氣污染,減輕災害風險的戰略的一部分的樹木,卻很少有城市對此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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