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警察好大?李永得不怕?

2017-03-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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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右)遭到警察臨檢,大嘆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了?(警方錄影截圖)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右)遭到警察臨檢,大嘆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了?(警方錄影截圖)

台灣到底是法治國家?還是警察國家?照正常不該是問題,不過,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假日到超商購物,被數名保安大隊員警攔下,要求看身分証,李永得拒絕,與警方「爭議」六分鐘之後離去,並在臉書貼文質疑:「台北市什麼時候成為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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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台灣)當然不是警察國家,警察執勤有嚴格的法律規範,離譜的不是員警在他們聲稱的「治安熱點」執行勤務,而是大法官會議就警臨檢做出釋憲長達十六年,而《警察職權行使法》三讀立法十四年後,員警還是搞不清楚他們行使職權的界限。

根據大法官五三五號釋憲文:「臨檢」屬於警察執行勤務的方式之一,而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都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同時,大法官亦述明:《警察勤務條例》「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大法官並要求這號解釋文公布起二年內,應就警察執行勤務之相關法規通盤檢討。

這也是為什麼在大法官釋憲二年後,會新訂《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據該法,警察可以在公共場查證個人身份的要件是: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及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怎麼看,李永得都不是足堪認定即將犯罪或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危害的例子,至於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要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李永得所行經之處,即使是台北市警局認定的「治安熱點」,但當時並無「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要處理。

照保安大隊第五中隊長陳豐盛的說法,因為李永得和友人「行動倉促」、「腳穿拖鞋」、「手拿紙袋」、還「斜眼瞄員警」,所以讓警方「心覺可疑」,如果李永得立定站好,正眼觀察員警攔下路人並拍照存證,不知道執勤員警會不會有另一番作法?重點是,所有讓警方「心覺可疑」的「行徑」,不都是正常人行經公共場合可能或經常有的舉止嗎?還是要規定路人往後不得穿拖鞋外出?外出不得手提紙袋?手提紙袋不可偷瞄員警?

警察執行公權力,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無可厚非,但是,大法官早有解釋,「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至於預防可能之危害,則要採取其他適當方式,如設置警告標誌等等,如酒測臨檢,而保安大隊攔下李永得同時,顯然並未在該處設置任何必須臨檢盤查的標誌。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臉書點文之後,台北市警方公布六分鐘錄影。(警方影片截圖)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臉書點文之後,台北市警方公布六分鐘錄影。(警方影片截圖)

李永得臉書貼文後,警方顯然不服,把臨檢的六分鐘錄影提供給媒體,其意大概是為評理之用,也為彰顯「官威好大」之用,李永得「官威」大不大不得而知,至少六分鐘爭執討論過程中,他從未出示其政務官身份,他就是一個穿著拖鞋的普通市民;倒是聲稱態度良好的員警「辯論」過程,很有些值得討論的言語,比方說:「小偷(通緝犯)會寫在臉上嗎」?「不能盤查是要我們站在這裡當呆子,都不要查不工作最好嗎」?「你們向上面反映嘛,這樣以後就都不必查了」,「投訴我們最好啦,我們最高興,上面會嘉獎我們!」

小偷的確不會在臉上寫上「我是小偷」,但不能因此就構成員警無差別臨檢、妨害其他善良公民的藉口;警察不是不盤查身份就無法執勤,在公共場所制員警巡邏就是一種「嚇阻」;警察執勤公平是必要的,但不能以被投訴可以被嘉獎而自傲。

執勤員警可能覺得倒楣,怎麼沒攔到通緝犯卻攔下一位政務官?李永得可能覺得倒楣,怎麼穿個拖鞋都有事?試想:如果是其他小市民呢?一般人面對警察能少一事就少一事,但是,不是警察要看證件就非拿出來不可的,只要沒有違法事實,小市民也有權利對警察說「不」,而且,根據大法官解釋除非證明其違反交通或安寧者,甚至不能帶回警局再加盤問。李永得的案例,如果還有一點正面功能,就是告訴台北市警局或警政署,警察的法治教育要重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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