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國威權體制」下的禁書政策:《台灣禁書的故事》選摘(1)

2017-03-1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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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曾經走過一段漫長的禁書時代。(圖片來源:文化部官網)

台灣曾經走過一段漫長的禁書時代。(圖片來源:文化部官網)

二次大戰後,國民黨受惠於日本對台灣的獨佔經營,得以順利接收台灣,並迅速掌控台灣經濟,用國家獨佔資本式接管,確立其政治統治基礎。但是,國民黨欲統治台灣,缺乏社會基礎,其社會威權的合理性受到挑戰,因而,除了以「槍桿子」建立其政治社會機制之外,它還必須掌握「筆桿子」來控制文化解釋權,以維護政權的合法性,同時透過教育體系及傳播媒體強力維護、宣揚一套正統的政治理念,用以強化鞏固政權的正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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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國民黨在台灣施行的「黨國威權體制」,是源於的革命性格,因為在中國的失敗經驗,又在「國共內戰」延續狀態之下所建立的政權。所以在台灣,國民黨一面透過發佈〈戒嚴令〉,讓國家的軍事與行政部門可以對媒體進行壓制;另一面則透過政黨部門組織,使政黨得以滲入媒體進行動員;更在掌控媒體之餘,獨厚的發展自己的媒體。

國民黨戰後在台灣進行「文化建構」的歷史,是延續它在中國時期的新聞管制及文化政策,採取主導與控制的策略。因為台灣具有日本殖民文化的印記,所以在進行中華文化重構過程中,便成為台灣人的原罪,出現所謂「台人奴化論述」—台灣文化等同於落後、不純潔、不進步的低等文化;台灣人等同於愚民或準日本人,不但對日本文化進行醜化,同時亦將台灣人低等化,把中華文化崇高化、優越化的文化論述,因此「擁抱祖國文化」成為全民運動。

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日,開始實施〈戒嚴令〉,使台灣進入戰時體制,禁止一切社會活動,以確保台灣治安穩定,而成為國民黨的「反共基地」。可以看到國民黨以戰時體制、戡亂時期等作為合理化藉口,頒佈法令規章及行政命令凍結憲法體制,限制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權與民主體制;藉此清除台灣內部在思想行動上對政府的反動,確立國民政府政權統治的合法性。

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以總致字第八十三號代電:根據〈戒嚴令〉制定〈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並隨電頒發。

一九五○年三月十八日,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三九)署防字一三二號代電核准,頒發〈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它與一九四九年的差異是:

1 由一九四九年的管「理」辦法改成一九五○年的管「制」辦法。

2 一九四九年的「四、管制辦法」由四款增加至一九五○年的七款。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內字四三三零號令准予備查,頒佈〈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修正本)〉,第二條則具體限制各類出版品不准刊登之內容

1 未經軍事新聞發佈機關公佈屬於「軍機種類範圍令」所列之各項軍事消息。

2 有關國防政治外交之機密。

3 為共匪宣傳之圖畫文字。

4 詆譭國家元首之圖畫文字。

5 違背反共抗俄國策之言論。

6 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之言論。

7 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之圖畫文字。

第三∼六條規定:發生變亂或戰事,保安司令部「得對新聞紙雜誌及其他出版品實行事先檢查」、出版品「應於發行時檢具一份送本省保安司令部備查」、「書刊進口時,由本省保安司令部施行檢查」等,都成為軍事單位在戒嚴時期管制言論自由的主要武器。

一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經行政院五十九年五月五日台五九內三八五八號令核准修正,國防部五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五九)崇法字一六三三號令公佈,同時廢止〈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其修正之點有:

(一)將原辦法名稱修正為:〈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二)增訂第二條,條文為:「匪酋匪幹之作品或翻譯及匪偽之出版物一律禁止。」

(三)於原第三條中增訂第八款,條文為:「內容猥褻或煽動他人犯罪有悖公序良俗者」。

(四)原第六、七、十各條,配合出版法及有關法令,對進口出版物加以適當之管制。並將原第三、六條文字酌予增刪。

現在,讓我們回頭來了解一下這個台灣戒嚴時代的邪惡機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Taiwan Garrison Command)的成立與廢除過程:

一九四五年九月七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成立(陳儀兼總司令)。

一九四七年五月五日,更名為「警備司令部」(彭孟緝司令)。

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更名為「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陳誠兼總司令)。

一九四九年九月一日,成立「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彭孟緝司令)。

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五日,合併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台灣省民防司令部、台灣防衛總部、台灣戍衛司令部四單位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黃鎮球總司令)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裁撤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查禁圖書目錄。(允晨文化提供)
查禁圖書目錄。(允晨文化提供)

筆者手上有本友人贈送的《查禁圖書目錄》(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版),由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與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編印,第一頁「說明欄」:

一、查禁圖書法令依據:(一)出版法。(二)出版法施行細則。(三)社會教育法。(四)戒嚴法。(五)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六)內政部台(47)內警字第二二四七九號函。(七)刑法二三五條。

二、查禁圖書目錄之編印:

(一)查禁圖書目錄按違反出版法、戒嚴法(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二部編列,另附查禁外文圖書、查禁雜誌、暴雨專案三部。

(二)查禁圖書目錄編列,按書名字數多寡,就其違反法條部份,依筆劃順序,以利查對。

(三)查禁目錄所列「查禁原因」註明違反法令之條款,條項以中文數字書寫,款以阿拉伯數字書寫。如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查禁原因」內註為「三九(一)」。

(四)本查禁圖書目錄由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會銜編印。

三、使用查禁圖書目錄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編入查禁圖書目錄者,概予查禁。

1 匪酋匪幹及附匪份子之著作及譯作,以及匪偽書店、出版社出版之書刊。

2 未經核准進口之外文書刊。

3 未經核准進口之僑辦書刊。

4 未經核准登記之雜誌。

5 違反刑法二三五之誨淫書刊。

6 違反內政部台(47)內警字第二二四七九號函之畫(影)冊及圖(照)片。

(二)執行人員執行工作時,如發現未列入本查禁圖書目錄及本說明第三條第一款所列各項之可疑書籍,應由執行人員商借,並掣給借據,送請權責單位審查處理。

(三)查扣沒收之違禁書刊,違反出版法者,繳送各該縣市政府處理;違反戒嚴法者,繳送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處理。

(四)查禁圖書目錄編印後所查禁之圖書,由查禁圖書目錄持有者,按所違反法令及書名字數多寡分別列入。

(五)未依出版記載、未核准進口者一律查禁。

附錄部份則收錄有一、「查禁圖書法令依據」的出版法等七種查禁法條。

本書收錄介紹由殷海光的《中國文化的展望》(一九六六年七月十八日莒控四三六四字號查禁)與李聲庭的《到那裡去看民主》(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一日莒控七二一一字號查禁),這兩本書是依據〈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修正本)〉第二條第六款「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之言論」,給予查禁處分。(請參閱附錄一)

禁書:知識人的出路。(允晨文化提供)
禁書:知識人的出路。(允晨文化提供)

《知識人的出路》(一九七三年七月十二日查禁)至《許信良論政》(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查禁)等二十餘本,查禁依據大部份是〈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中的第三條第五、六、七、八款,其條文如下:

五、違背反共國策者。

六、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者。

七、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者。

八、內容猥褻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動他人犯罪者。

其中,唯獨康寧祥的《問政三年》一書,是他在立法院質詢的文字稿;然而警備總部查禁理由是第三條第一、二款:

一、洩漏有關國防、政治、外交之機密者。

二、洩漏未經軍事新聞發佈機關公佈屬於「軍機種類範圍令」所列之各項軍事消息者。

現在,先推出在「美麗島事件」前的二十五本「禁書」上路了!!

《台灣禁書的故事》封面。(允晨文化提供)
台灣禁書的故事》封面。(允晨文化提供)

*作者為出版人,著有《我的黨外青春》(允晨文化),本文選自作者新作《台灣禁書的故事》(允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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