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廣角鏡】沒有SOP所以防疫不力?日本新冠肺炎歹誌大條,「避重就輕」才是關鍵

2020-02-2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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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全國知事會(各地方政府首長)便希望中央政府可以制定一套全國統一的「資訊公開標準」,明確規範各地方政府必須要公開個案資訊到什麼程度。但厚生勞動省認為,各地情況與各個確診個案的狀況皆不同,無法確認一套全國統一的標準,再度將防疫的問題丟給地方政府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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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列為成「指定感染症」其實很廢

如果仔細去看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其實它在第9條和第10條就有清楚記載中央(厚生勞動省)和地方政府的權責分配。簡單來說,厚生勞動省要負責制定預防感染疾病的基本方針(第9條),而一級地方政府(都道府縣)要依據厚生勞動省制定的基本方針,規劃並執行防疫計畫(第10條)。

問題是,日本政府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列為「指定感染症」,如果仔細去看《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的條文,就會發現關於「指定感染症」的敘述不只很少,還寫得曖昧不明,到底哪些適用哪些不適用根本就沒有寫清楚。《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將傳染疾病分成:

1.一類感染症(例:伊波拉等)
2.二類感染症(例:肺結核、SARS、MERS等)
3.三類感染症(例:霍亂、傷寒等)
4.四類感染症(例:E肝、A肝、狂犬病、禽流感、瘧疾等)
5.五類感染症(例:流感、病毒性肝炎、AIDS等)
6.新型流感等感染症
7.指定感染症
8.新感染症

日本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列為「指定感染症」,去看關於「指定感染症」的條文,它會和你說「指定感染症」有1年政令效期,如果是已知的傳染疾病,就按照它屬於第幾類感染症,參照對應條文。對於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這種以前不曾發現的傳染疾病,sorry,《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裡面沒有寫究竟該怎麼辦,它在第7條「指定感染症」專章裡面只和你說:「依據政令內容,全部或部分適用第3-7章、第10章、第12章與第13章的規定。」所以到底是哪些部分適用哪些不適用誰說的算啊?!底下條文內容全部都是照一、二、三、四、五類感染症在區分,而「新感染症」在《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第44條之6到第50條有完整一套防疫應對措施,你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列成「如果是已知的傳染疾病,就按照它屬於第幾類感染症,參照對應條文」的「指定感染症」是在哈囉?

你把新型肺炎列成「指定感染症」是在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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