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司法改革的變與不變

2017-03-1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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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希望改變? 法律本質上就不該是經常改變的。況且即使用立法改變屬於人類自然意願的共同社會法,但是也未必拖得動社會跟著改變。《韓非子˙心度》「治民無常,唯治為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 這句話所說重點該是「治與世宜」,否則就是白搞。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說改就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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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德教授(Roscoe Pound 1870-1964)在其一本偉大的小書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 Lecture 1 (1923) 序言中開始第一句就提到:“Law must be stable and yet it cannot stand still.” 王寶輝教授譯作「法貴乎恆定,唯不得長駐。」法律有其時代性,適時的改訂當有其必要性,但不能任意地改。法律中當然有不能隨意變動的部分,就英美的共通法(common law)而言,法律的根本就建立在不隨意變動的基礎上,稱為判例羈束原則(stare decisis)。法律是建立依附在對先前判決的追隨上的。法律人必須維護法律的安定性與法律的可預測性。

愛爾蘭國王法學院主張不改,是基於法律人的自信。Ideo mutari nolumus quia nos optimos credimus.  (我們不願被改革,因為我們相信我們是最棒的。We are unwilling to be reformed, just because we believe ourselves to be the best of men.)話語中有法律人的堅持與自負,也有法律人無俚頭的執著。有趣吧? 法律人就是不喜歡改變。

司法改革不是可依部份法律人一廂情願而篡改的,更不是可以依一些法律素人一知半解的熱情來濫改的。但是陷溺在改革巨浪中的法律人,確不應該基於本位思考而拒絕改變。該改不改,終會衍成革命的劇變。但是,半生不熟的濫改,也註定給國家社會帶來災難。

司改國是會議頂著諾大招牌,引入過半數法律素人。參加的法律人又有些不讀法理學,不顧法制史,也對比較司法制度完全不理睬,卻一個勁搞革命。我看總統府公布司改的逐字記錄,真是擔心啊! 或許是杞人憂天吧!

*作者為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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