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司法改革的變與不變

2017-03-1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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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蘇仲泓攝)

圖為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蘇仲泓攝)

十九世紀末葉帝國主義發動殖民戰爭,滿清政府與八國聯軍簽訂了喪權辱國的《辛丑條約》,感於領事裁判對國家主權侵凌尤甚,光緒皇帝下詔變法。沈家本和伍廷芳受命修律,「務期中外通行」。沈家本將「參考古今、博輯中外」「匯通中西」作為修律的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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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法律中之成分,可有共同社會法(Gemeinschaft law)、利益社會法(Gesellschaft law)與文官行政法( bureaucratic-administrative law)三類。法律的內容絕大部份該是植基於跟隨民族成長而來的「法的確信」,也就是Ferdinand Tönnies (1855-1936)所說,基於人類自然意願(gemeinschaft human will)創造的共同社會法,現在年輕人或稱之為「法感」。這種法感無須教育,卻如同語言習俗在個人自然成長中,流注在我們的血液裡。國人的傳統法感,在清末開始的變法遭到重大的斲傷,造成現今國人對法律的疏離與迷惑。

法律中屬於利益社會法與文官行政法是較為接近韋伯(Max Weber 1864-1920)工具性的法律,比較容易接受外來的影響。對原先傳統法的確信受到列強侵凌的影響,法制的(legal institutional)改變,不僅是司法制度的變革,連實體法信念也都改變。

清末法學家沈家本。
清末法學家沈家本。

當時沈家本就在「變」與「不變」中掙扎。譬如個人平等,是近代民法的基礎之一,但是廢奴卻是沈家本冒著生命危險,爭取來的。但是,因為張之洞等保守勢力堅持,認為許多改變「無父無君,是為禽獸」,終於無法改變。因此,沈家本修法之後十年,辛亥革命成功,皇帝老爺都沒了,法律當然也改了。當年沈家本所修的「大清律例」變成了「暫行新刑律」而全面實行了。民國之後的法律雖然大量移植了西歐的法律觀念,但是不具有人民法的確信的現行有效法,卻依然有相當部分是沒有實效性的現行法律。

國民政府遷台後,對司法制度也長時期面臨修法改革的呼籲。最重大的改革應為民國六十九年的「審檢分隸」。之後陸續進行的「集中審理」、「當事人進行」、「交互詰問」、「適時提出」等都是重要的司法改革。但是,許多改革因為理想與事實差距太遠而流於表面,條文改了但法院依然故我。改革顯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是不能提升到共同社會認同,未形成社會共識的改革是難有績效的。司法改革的「變」與「不變」,箇中千萬難。

愛爾蘭共和國的國王法學院(Honorable Society of King’s Inns)用Nolumus mutari作為院訓(motto)。意思是,我們不希望改變(We do not wish to change),或是我們不希望被改變(We do not wish to be changed.)。

為什麼不希望改變? 法律本質上就不該是經常改變的。況且即使用立法改變屬於人類自然意願的共同社會法,但是也未必拖得動社會跟著改變。《韓非子˙心度》「治民無常,唯治為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 這句話所說重點該是「治與世宜」,否則就是白搞。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說改就改的。

Motto of The Honorable Society of King’s Inns
Motto of The Honorable Society of King’s Inns

龐德教授(Roscoe Pound 1870-1964)在其一本偉大的小書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 Lecture 1 (1923) 序言中開始第一句就提到:“Law must be stable and yet it cannot stand still.” 王寶輝教授譯作「法貴乎恆定,唯不得長駐。」法律有其時代性,適時的改訂當有其必要性,但不能任意地改。法律中當然有不能隨意變動的部分,就英美的共通法(common law)而言,法律的根本就建立在不隨意變動的基礎上,稱為判例羈束原則(stare decisis)。法律是建立依附在對先前判決的追隨上的。法律人必須維護法律的安定性與法律的可預測性。

愛爾蘭國王法學院主張不改,是基於法律人的自信。Ideo mutari nolumus quia nos optimos credimus.  (我們不願被改革,因為我們相信我們是最棒的。We are unwilling to be reformed, just because we believe ourselves to be the best of men.)話語中有法律人的堅持與自負,也有法律人無俚頭的執著。有趣吧? 法律人就是不喜歡改變。

司法改革不是可依部份法律人一廂情願而篡改的,更不是可以依一些法律素人一知半解的熱情來濫改的。但是陷溺在改革巨浪中的法律人,確不應該基於本位思考而拒絕改變。該改不改,終會衍成革命的劇變。但是,半生不熟的濫改,也註定給國家社會帶來災難。

司改國是會議頂著諾大招牌,引入過半數法律素人。參加的法律人又有些不讀法理學,不顧法制史,也對比較司法制度完全不理睬,卻一個勁搞革命。我看總統府公布司改的逐字記錄,真是擔心啊! 或許是杞人憂天吧!

*作者為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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