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防法》草案曝光 民團、企業、大學都是「被保防」對象

2017-03-09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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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加強全國保防工作之協調、監督、推動及執行,行政院應設全國保防工作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組成,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各主管機關保防工作。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全國保防工作會報執行長,並由法務部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地區保防工作會報,並邀請主管機關出席,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各該主管機關所指定保防工作項目之協調、管理措施,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前二項保防工作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級政府機關(構)應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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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防工作:指主管機關、保防工作執行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針對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恐怖組織之人員對本國從事間諜行為、滲透、破壞或其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工作,所進行之保防情報工作、查訪、詢問、身分查證、安全查核、安全檢查、演練及保防教育。

二、保防情報工作:指保防工作執行機關為達成其法定任務,對涉及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

三、保防工作人員:指主管機關、保防工作執行機關所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從事保防工作之人員。

四、保防工作協助人員:指由保防工作執行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保防情報工作之人員。

五、機密保護:指預防及反制未合法授權之組織或人員,獲得或知悉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一般公務機密或其他攸關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之作為。

六、防制滲透:指預防及反制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恐怖組織或其工作人員吸收本國人民或發展組織為其從事情報工作或破壞行為。

七、安全防護:指預防及反制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對象之人員、物資、器材、設施及資訊通訊安全遭受危害、破壞之作為。

八、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恐怖組織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

九、保防教育: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國家利益,所實施有關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之教育宣導事項。

十、關鍵基礎設施:指經行政院公告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資產、生產系統、網絡,及核心業務運作、支持關鍵基礎設施持續營運所需之重要資訊系統或調度之資訊基礎設施。

方案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軍事校院、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於其主管之有關保防工作事項範圍內,均為保防工作執行機關。 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保防工作執行機關執行保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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