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FTA(4):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策略與美台FTA

2014-06-13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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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放在2001~2002年的背景來看。美國當時已經簽署的FTA中,除了加拿大與墨西哥外(透過『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在其他已簽署的FTA,或是正在談判的FTA,或是正在考慮中的FTA,台灣的經濟規模都是名列前茅。實際上當時美國正在進行十四個雙邊或是區域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以及另外考慮八個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美國還已經與六國簽定了自由貿易協定。總共算起來,在這二十八個已簽署、談判中或在考慮中的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中,台灣的經濟規模排名第六,僅次於加拿大、墨西哥(已簽署『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巴西、澳大利亞(都是當時還在談判中的自由貿易協定)、南韓(與台灣一樣,屬於尚在考慮中可能列為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對象)。而之後的發展是除了巴西沒談下來外,美國與這些排名在台灣前面的國家都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並與經濟規模更小,位於中南美洲與非洲、中東的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因此所謂因為台灣經濟規模不大,對美國不構成經濟誘因的說法,與當時的狀況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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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美台FTA的討論過程,最初是由美國國安會資深官員針對台灣在2001年因網路泡沫的經濟危機時所提出,後來被台灣積極回應。但在2002年該官員離職後,美國對美台FTA的討論立即由國安層級轉交給經貿官員處理(賴怡忠,2012)。經貿官員一方面因為小布希政府已經投注許多談判能量在其他的自由貿易談判上,本身無暇他顧,台美FTA不被認為是最重要的議程,同時美國也有官員認為這是扁政府想以此顯示政績,彰顯其與美國的緊密關係,因此是政治性高於經濟性。這些意見導致美台FTA之後變成「美國在台商會」(Amcham)利用台灣有意推動美台FTA,要求台灣要先完成其所意欲的政策調整。

於在台美商的影響下,美國要求台灣必須要在稻米、智財權、電信、醫藥等四大議題進行鬆綁。但之後當台灣在智慧財產權取得顯著進展後,部分在台美商又提出台灣必須要開放三通,特別是兩岸直航,作為是否考慮展開台美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前提條件。

由於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後,會得到最多利益的是先前對此市場不得其門而入的廠商,至於已經在台灣已經有投資甚至設廠的外商,其所得反而相對較為有限:一方面他們可能因為關稅降低,加上掌握既有的通路管道,所以在進口到台灣上更享有優勢。但另一方面,他們原先在台灣往往透過先佔而享有市場壟斷的優勢,也會面臨更多來自美國類似廠商的競爭。因此在台美商是否一定會完全認同『台美自由貿易協定』是有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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