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昱辰觀點:由司法改革看法官評核

2017-03-1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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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就當事人評核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良窳部分,即便採行陪審制的國家,其法院審判仍係由法官主導訴訟程序,指揮訴訟之進行,因為畢竟審判程序之順暢與否攸關審理效能,也對能否發現真實有極大的影響力,而大部分當事人不熟稔訴訟程序。以刑事審判為例,交互詰問制度為發現真實之利器,法院透過檢察官及被告雙方詰問證人時常能發現卷宗內不能發現之事實,更有利讓法官為正確之裁判,但是交互詰問整個程序有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及職權補充訊問,每一個詰問程序都有其規則、範圍及限制,目前我國刑事審判就法定刑輕於三年有期徒刑之案件不採強制律師辯護,筆者執司刑事審判時,屢屢見當事人主詰問為誘導訊問、反詰問超過主詰問範圍、不詰問證人反而自行闡述自己主張的事實、詰問與案情無關之事項、詢問被告就證人證詞之意見(讓被告說明他認為證人的證詞可不可採,不可採之處為何),被告不僅不針對證人之證詞表示意見,仍然在就整個被訴事實自說自話。至於民事審判程序之證人訊問規則雖不像刑事訴訟如此嚴格,但所遇問題亦屬雷同,如果法官為求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在糾正當事人詰問之內容及範圍後,當事人仍不解其意,法官為求訴訟之順暢進行而訴訟指揮,禁止當事人為不當或不合程序之詰問或發言,這樣當事人是否會不明究理認為法官進行訴訟程序有不公正之處?如果法官慮及當事人將評核自己訴訟程序進行是否妥當,日後是否會讓當事人毫無規則的暢所欲言,讓整個審判程序流於大亂鬥,而使本有集中審理、促進訴訟效率、有助發現實體真實的訴訟制整個予以毀壞、崩解,實令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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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雖為法官法第31條所明定,司法院也基於上開法律規定制訂出106年各級法院法官評核作業說明,並訂於106年3月20日起開始實施,且評核內容也回應了蔡總統希望司法改革不再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及提升司法人員的素質與操守,檢討現行的法官退場機制之政策宣示,然讓當事人評定法官裁判品質(認事用法妥適性)及訴訟程度進行、指揮之良窳,是否妥當應屬容有疑義,望能三思而行!

*作者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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