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合法生產的口罩為何不能賣?依法行政慢半拍嗎?

2020-02-22 07:00

? 人氣

《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的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等及其他經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資料照,AP)

《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的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等及其他經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資料照,AP)

為什麼口罩不可以「買賣交易」?日前新北市三重區某口罩工廠私下賣口罩給當地居民,遭檢調派員稽查,意外揭露其為「未」被徵收的「合法」口罩廠;是否違反政府規定的目前民眾買口罩要依「實名制」?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為什麼政府可以徵收口罩?《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的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等及其他經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指揮中心指示衛生福利部,自1月31日起至2月15日止,「全數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的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均為合格口罩廠商,以利市面上可充足供貨及緊急防疫需求。

又,三重這工廠於12日前傳出暗夜私下販售口罩給鄰里住戶,遭檢調單位盯上於12日下午,指揮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等單位,會同新北市府衛生局稽查,共查扣工廠內91萬片醫療口罩及14萬餘片一般口罩。檢調解釋,該廠商因「未」被政府徵用,販賣口罩「並未」違法,但是該小廠的出貨量與平時申報量有出入,且過去一片口罩僅賣2到3元,如今業者卻以一片5元銷售,懷疑有囤貨販售、哄抬物價的情形?但該批被查扣之口罩,於15日經新北市衛生局鑑定後,已全數被衛福部徵用,並交付「徵用書」給該公司完成徵用程序。

新北地檢署是否太緊張呢?最高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已於2日前通令各檢察機關,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主動與當地警政、衛政等機關通力合作,速查嚴辦前開囤積、哄抬等不法行為。而有人檢舉三重工廠暗夜私下販售口罩給鄰里住戶,所以檢察官基於政策指示及因民眾檢舉而偵辦;無可非難!

口罩賣5元是否涉及囤貨販售、哄抬物價?《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刑法》第 25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新北市法制局長黃怡騰(右二)說明,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防疫口罩且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圖/新北市法制局提供)
新北市法制局長黃怡騰(右二)說明,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防疫口罩且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圖/新北市法制局提供)

因應武漢肺炎防疫,行政院業於上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福部也自4日起,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上開口罩。

三重的口罩工廠是否已經被徵收?他們是合法工廠,擁有工廠登記證、製造業藥商許可等執照,主管機關有授權可以生產醫療口罩。只是該工廠尚「未」被政府徵收,業者疑似為謀求生計才低調「私賣」。既然是合法生產,那麼「私賣」行為有違法嗎?

筆者以為:(1)目前疫情急需口罩時期,合格製造商生產口罩有錯嗎?(2)政府「未」徵收的合法廠商生產口罩,有什麼理由不准販售給民眾?(3)難道是經濟部的這個動作太慢嗎?

經濟部12日回應,希望業者暫時不要販賣,等待政府徵收。

即部分未獲徵用的業者因口罩已納管,「無法」販售口罩。但筆者質疑,沒徵用憑什麼叫人家製造後不要販賣?目前全台有 80 家合法口罩工廠,但政府當時只徵收29 家。因此,經濟部13日晚間宣布對37家「中小型」口罩業者發出徵用書,目前徵用家數達66家,已「全數」徵用具有醫療器材許可證的口罩廠商。

有矛盾嗎?指揮中心係於2月1日就宣布,「全數」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但經濟部卻2月13日晚間,才「全數」徵用具有醫療器材許可證的口罩廠商。不是慢半拍嗎?或有其他執行上的困難?

為何只徵收29 家?經濟部的說法是事出緊急,「先徵收一部分,需求量已足夠」,若業者有被徵收意願,可以主動聯繫。針對「需求量已足夠」,那為何現在還有民眾買不到口罩的恐慌、焦慮?何況「先徵收一部分」,是否會造成民眾對政府執行公權力的誤解?影響「未」被徵收廠商因販賣而被檢調偵辦的司法資源耗費?

是否有違憲法賦予之「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因為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人民「營業之自由」亦為保障內涵。例如對商品之生產、交易或處分均得自由為之(大法官釋字第514號、第606號)。筆者以為,依上述之推論,三重口罩在未被經濟部徵用前,廠商依憲法保障得享有賣口罩予民眾之營業自由。

有哄抬口罩價格或囤積居奇嗎?該工廠販售方式為每袋100個口罩賣500元,等於每一個是5元,和「實名制」的5元完全相同。

20200212-高雄市長韓國瑜慰問口罩生產工廠。(高雄市政府提供)
作者認為,依上述之推論,三重口罩在未被經濟部徵用前,廠商依憲法保障得享有賣口罩予民眾之營業自由。(資料照,高雄市政府提供)

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違者得依第42條之規定,得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5~2500萬元罰鍰。但在本案中,三重工廠每個口罩僅賣5元,低於衛福部自1月28日起,每天釋出600萬片到超商,統一定價一片8元還低?怎麼會是哄抬口罩價格呢?

筆者以為,武漢肺炎的防疫如同作戰,政府的作為值得肯定,尤其是衛福部及醫療機關令人激賞;而檢調單位接獲民眾舉報而偵查本案也是職責所在。建議政府的各種強制措施最好要有法令的依據,這一點行政機關一直都很缺乏整合?經濟部徵用該私賣口罩工廠的動作是否稍嫌慢半拍呢?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現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