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郵件」讓警官淪逃犯!喊冤20年:司法沒有白色恐怖,只有更恐怖

2020-02-1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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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追究整個高等法院跟檢察署調整上訴時間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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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也強調,這案子裡羅明村是真實無辜的,希望能夠得到平反,也希望總統蔡英文或許可以看看這案子、看能否給予特赦機會。

羅明村先生本人聲明

「司法沒有白色恐怖,只有更恐怖」

一、本案法院判決主要以偵查中筆錄為有罪依據,並且以偵訊錄音帶大多聽不清楚(被事後灌入大量雜音如市場叫賣聲、學童嘻笑聲、野台戲聲音等)因而認定偵查筆錄有證據能力,但經委請科技公司以去除雜音後完整陳現偵訊原貌、再比對原始偵訊內容,發現完全是檢調單位以誣攀構陷、偽造筆錄等事實為有罪證據,司法正義蕩然無存!

二、法院針對犯罪事實內容,完全未有調查事實:

(一) 本案迄今已逾20年,法院認定有打電話聯絡見面,但雙方何時、以何正確電話號碼連絡(事後可調通聯記錄來證明確有聯絡事實)都未調查。

(二) 系爭見面時間都在分局參加專案會議,有不在場證明:1. 專案會議人員皆有傳訊出庭作證,本人有全程參加會議(每晚有2個專案會議)未中途離席外出,只有未參加會議之法官臆測認定個人「必會伺機外出」?2. 系爭時間未有外出紀錄。3. 系爭時間當晚除專案會議後,尚主持擴大臨檢勤教、又有領槍簽出紀錄在案。4. 法院認定雙方在餐廳見面必然會有錄影畫面,也未調取。5. 專案會議有20餘人,警局長主持、檢察官指揮偵辦,一個刑事組長可能隻手遮天嗎?

(三) 雙方金流賄款有50萬元、部分款項係由郵局領取等情,立即向郵局調取領款紀錄,即可查明是否與供述事實相符。

三、測謊程序與事實不符,監察院、最高法院也認定有瑕疵:

(一) 測謊員擅自偽簽當事人姓名於測謊圖譜上

(二) 測謊記錄說明未有說謊情事,鑑定書卻說明未通過測謊

(三) 部分事項未作測謊測試,鑑定書卻說明該事項未通過測謊

(四) 同一測謊員,在另案測謊當事人已簽名於測謊圖譜後離去時,測謊員卻擅自接連一張空白圖譜並自行偽簽當事人姓名、當作當事人未通過測謊鑑定,有離譜嗎?

四 、在調查局指認程序係播放當事人影像供觀看後再回偵訊室指認相片也未正確指認,筆錄卻記載「指認無誤」,合情、合理、合法嗎?

五 、共同被告自認受調查局、檢察官引誘威嚇等情,虛構事實誣陷當事人良心不安、旋於看守所書寫自白書給檢察官,法院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

六 、依檢察一體,檢察總長對屬下檢察官執行各項業務及程序,必瞭若職掌又經詳細調查後舉證檢察官確有逾期上訴情事因而提出非常上訴。今最高法院判決卻要當事人提出法警送達判決書時,檢察官有看見判決書而不作為之客觀事實,除違背歷來甚多判例外,是否逾越審檢分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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