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郵件」讓警官淪逃犯!喊冤20年:司法沒有白色恐怖,只有更恐怖

2020-02-1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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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救援組召集人林俊宏(中)19日召開「最高法院駁回羅明村非常上訴冤案救援記者會」。(簡必丞攝)

民間司改會救援組召集人林俊宏(中)19日召開「最高法院駁回羅明村非常上訴冤案救援記者會」。(簡必丞攝)

1997年前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捲入「違背職務收賄」冤案,雖然曾獲無罪判決,但因檢察官非法「逾期上訴」判決逆轉;羅明村在具有不在場證明、法庭全無「錢如何交易、通聯紀錄、郵局匯款資料」等事證的情況下仍遭判有期徒刑13年,羅明村也開始逃亡海外的人生。而今(2020)年1月份,第51次試圖非常上訴的羅明村再次遭最高法院駁回,法警送達判決書時寫的「未來日期」成為檢察官沒有非法上訴的理由。對此,今(19)日上午民間司改會之律師與羅明村女兒召開記者會,沉痛盼望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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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羅案爭點,民間司改會律師李明洳強調這是一個「真實無辜」的案件,而2018年9月份為羅明村提起第50次非常上訴時,律師林俊宏曾說明,本案明確被法院誤判的證據包括:

1. 不在場證明:收賄時間點羅明村都在警局開會,開會都有記錄,羅本來就有不在場證明,期間也有在警局領槍的記錄,該時間點不可能進行收賄行為。

2. 共同被告說法矛盾:共同被告說法前後不一,有前後說詞矛盾狀況。

3. 測謊不可信:羅明村雖有接受測謊,但勘驗錄音帶可知,測謊必要之測前測後晤談都沒做,程序已有問題。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又補充,羅明村案裡執行測謊者是已退休的調查局測謊人員李復國,而李復國已坦言這個測謊結果不足採信、不應作為判決基準,「他對自己測謊都沒有信心,那我們的法院怎麼能有信心?」

而尚在流亡的羅明村,本日以「司法沒有白色恐怖,只有更恐怖!」為題發出沉痛聲明,表示當初偵訊錄音帶被灌入大量雜音如市場叫賣聲、學童嘻笑聲、野台戲聲音,委請科技公司以去除雜音後、比對原始內容後發現完全是檢調單位以誣攀構陷,法院也針對所謂「犯罪事實內容」未有調查事實,明明指控羅明村與行賄者在餐廳見面、理應有錄影畫面也未調閱,就連測謊時沒問到的事項,都在鑑定書上寫著「該事項未通過測謊」。

「未來郵件」恐涉偽造文書 司改會批:竟因陋習讓無罪案續審

最初羅明村受到的是無罪判決,然而一封「未來郵件」卻讓檢察官得以上訴逆轉結果,並成為如今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之依據。律師林俊宏說明,本案存在高等法院「逾期上訴」的系統性問題,雖然羅案判決書實際送達時間是2月4日,但遞送判決書的法警到法庭作證時說,學長們會教說要讓檢察官有比較充裕的時間去上訴、通常簽下的送達時間會多寫2周,於是判決書送達檢察官的日期就這樣變成了「2月18日」的未來時空。這恐有偽造文書問題。

「羅明村本來應該無罪定讞了,但因為錯誤陋習讓羅案可以繼續審理,顯然是有問題的!」林俊宏說,這顯然是檢察官跟人民有差別待遇,以人民來說,判決書只要郵務送達,無論當事人有無看到、拿到,寄送到管理員那刻就會當作已經收到了,就是「合法送達」;然而在羅明村案,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必須拿到、看到才算「合法送達」,那如果檢察官一直都不簽收,又該怎麼認定?

20180920-羅明村的女兒羅小姐接受《一位14歲女孩說了20年的謊》影片專訪,訴盡冤案家屬的委屈。(取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前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的女兒羅小姐(見圖)日前接受《一位14歲女孩說了20年的謊》影片專訪,訴盡冤案家屬的委屈。(資料照,取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一個反例是過去檢察官劉承武遭懲處的狀況。林俊宏說,當初被告有很多「達官貴人」包括過去的教育部長,劉承武雖然主張要「親自簽收」才算合法送達,仍因「逾期上訴」遭懲處──對此,林俊宏質疑:「如果以這法院判決(指最高法院駁回羅明村上訴),劉承武有點冤屈啊!另一方面,以這判決,對於無法追究的某些達官貴人們,我們應該可以往後繼續追究?」

「最高法院對於檢察官跟人民是完全不同的待遇,對於一般人跟權貴也是不同待遇……我不知道最高法院在掩蓋什麼,是怕這個系統性的錯誤讓非常多的案件會翻案、所以犧牲羅明村一個人嗎?。」林俊宏質疑。

「逾期」可上訴?冤獄平反協會:「合法送達」見解有差異

對於檢察總長為羅明村提起第51次非常上訴一事,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表示必須給予肯定,畢竟若是羅明村案可以撤銷原判決重新審判,可能也會連帶讓大量案件也跟著重啟審判。然而對本案原先檢察官「逾期」上訴狀況,羅士翔說,這就是1990年代以前的司法陋習了──檢察官收到判決書的日期總是比人民晚了好幾天,顯然是武器不對等,而最高法院對於「合法送達」的見解又不一致,過去明明採用「實質哪天收到就以哪天計算」,在羅案卻不願給機會。

司改會律師林富豪補充,當人民想要上訴,法律上對判決書「送達」時間是非常嚴格的,只要程序不合法一定裁定駁回,但檢察官卻可以用「變通方式」處理,形同產生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林富豪強調:「不管檢察官或被告必須公平對待,一樣都要公平,不然個案公平正義難以得到一個實現。」

20190326-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等單位召開「冤案平反不能只靠運氣,2019陳龍綺無罪五週年記者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陳品佑攝)
對於檢察總長為前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提起第51次非常上訴,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見圖)表示給予肯定,。(陳品佑攝)

而羅明村的女兒羅小姐表示,1月底收到非常上訴遭駁回的判決結果真的非常失望,父親當初受到的判決裡沒有任何事實事證,包括父親有不在場證明、沒有證據交代行賄是要怎麼交易、通聯記錄、郵局資料等。對於這20多年來父親受的冤屈,羅小姐沉痛說:「沒有任何事實證明錢怎麼給爸爸,從來沒有事情能整明爸爸有收賄這事!這案件有太多太多可以證明我們無罪的事情,我爸爸真的是無罪的,如果真的有任何直接事證可以提供給我們。」

律師團提3點訴求強調「真實無辜」 盼蔡英文能給予特赦

對於這次非常上訴被駁回的狀況,律師林俊宏代表團隊提出以下幾點訴求:

1. 希望檢察總長持續為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希望最高法院思考人民與檢察官的「差別待遇」能否做調整。

2. 希望能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正為對檢察官的判決書「送達」一律跟人民相同,用郵務送達,也可以解決目前檢察官收到判決書的時間總比人民晚一點的狀況。

3. 追究整個高等法院跟檢察署調整上訴時間之狀況。

林俊宏也強調,這案子裡羅明村是真實無辜的,希望能夠得到平反,也希望總統蔡英文或許可以看看這案子、看能否給予特赦機會。

羅明村先生本人聲明

「司法沒有白色恐怖,只有更恐怖」

一、本案法院判決主要以偵查中筆錄為有罪依據,並且以偵訊錄音帶大多聽不清楚(被事後灌入大量雜音如市場叫賣聲、學童嘻笑聲、野台戲聲音等)因而認定偵查筆錄有證據能力,但經委請科技公司以去除雜音後完整陳現偵訊原貌、再比對原始偵訊內容,發現完全是檢調單位以誣攀構陷、偽造筆錄等事實為有罪證據,司法正義蕩然無存!

二、法院針對犯罪事實內容,完全未有調查事實:

(一) 本案迄今已逾20年,法院認定有打電話聯絡見面,但雙方何時、以何正確電話號碼連絡(事後可調通聯記錄來證明確有聯絡事實)都未調查。

(二) 系爭見面時間都在分局參加專案會議,有不在場證明:1. 專案會議人員皆有傳訊出庭作證,本人有全程參加會議(每晚有2個專案會議)未中途離席外出,只有未參加會議之法官臆測認定個人「必會伺機外出」?2. 系爭時間未有外出紀錄。3. 系爭時間當晚除專案會議後,尚主持擴大臨檢勤教、又有領槍簽出紀錄在案。4. 法院認定雙方在餐廳見面必然會有錄影畫面,也未調取。5. 專案會議有20餘人,警局長主持、檢察官指揮偵辦,一個刑事組長可能隻手遮天嗎?

(三) 雙方金流賄款有50萬元、部分款項係由郵局領取等情,立即向郵局調取領款紀錄,即可查明是否與供述事實相符。

三、測謊程序與事實不符,監察院、最高法院也認定有瑕疵:

(一) 測謊員擅自偽簽當事人姓名於測謊圖譜上

(二) 測謊記錄說明未有說謊情事,鑑定書卻說明未通過測謊

(三) 部分事項未作測謊測試,鑑定書卻說明該事項未通過測謊

(四) 同一測謊員,在另案測謊當事人已簽名於測謊圖譜後離去時,測謊員卻擅自接連一張空白圖譜並自行偽簽當事人姓名、當作當事人未通過測謊鑑定,有離譜嗎?

四 、在調查局指認程序係播放當事人影像供觀看後再回偵訊室指認相片也未正確指認,筆錄卻記載「指認無誤」,合情、合理、合法嗎?

五 、共同被告自認受調查局、檢察官引誘威嚇等情,虛構事實誣陷當事人良心不安、旋於看守所書寫自白書給檢察官,法院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

六 、依檢察一體,檢察總長對屬下檢察官執行各項業務及程序,必瞭若職掌又經詳細調查後舉證檢察官確有逾期上訴情事因而提出非常上訴。今最高法院判決卻要當事人提出法警送達判決書時,檢察官有看見判決書而不作為之客觀事實,除違背歷來甚多判例外,是否逾越審檢分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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