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駿逸觀點:檢察官的奇幻旅程—從浪漫之都到福爾摩沙

2017-03-0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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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決定了刑事司法程序的開端,全程監督案件審理過程的進行,最終並職司裁判之執行,是維護國家公平正義的重要關鍵與樞紐角色。圖為「大審判家」電影中飾演60年代德國黑森邦的檢察總長Fritz Bauer的劇照。(安可電影)

檢察官決定了刑事司法程序的開端,全程監督案件審理過程的進行,最終並職司裁判之執行,是維護國家公平正義的重要關鍵與樞紐角色。圖為「大審判家」電影中飾演60年代德國黑森邦的檢察總長Fritz Bauer的劇照。(安可電影)

你或許沒有在古裝劇裡,看過檢察官的角色?也或許對於檢察官的印象,是日劇HERO中,一身帥氣的木村拓哉,不畏懼權勢、打擊犯罪的模樣;也可能是影集裡,戴著假髮、身著法袍,與辯護律師針鋒相對,輪番賣力說服陪審團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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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近代檢察官一職起源自西元1808年法國拿破崙諸法典中的刑事法典(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在此之前,歐洲的法官,與中國古代法官相同,都可以稱為「包公」,因為從偵查、審判到執行樣樣都包,而且可以速審速決,存在有現今難以想像的絕對權力與伴隨的可怕風險。尤其法官若受外在(國王、貴族之壓力、關說)、內在(個人恩怨、喜好、操守、誤判)等干預或影響,那可能真的殘害人權甚深。且如同法國哲學大師傅柯(Michel Foucault)曾於考究法治、刑罰史的名著規訓與懲罰(Surveiller et Punir)一書敘及的故事,一位平民因威脅到國王統治權,隨即遭當眾以燒紅的鐵鉗撕開肉體,再以四馬分肢、焚屍揚灰的慘況,可以知道,刑事司法程序可以說是國家公權力最強大、嚴厲的手段。

於是,拿破崙法典將刑事司法大權,其中最重要的,也就是開啟刑事司法程序的偵查權,獨立出來,創造了檢察官一職,由檢察官擔當開啟刑事司法程序的角色,沒有檢察官的偵查與起訴,就沒有後續審判官的審判,這也就是一般所知的「法院不告不理」原則。審判官縱然眼前即知或發現某個犯罪,乃至於錯認有某個犯罪,都不能像過去一樣,自己將涉嫌者抓起加以審判處刑,只能告發予專司偵查的檢察官調查。法院雖然掌有最後決定案件的權力,然必須被動地審判案件,審理過程中,知道有其他犯罪嫌疑,也只能經告發後,由專司偵查的檢察官調查。且檢察官不僅是刑事司法程序的開啟者,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審理階段,亦係由檢察官接續在法庭上,監督著審判官的審理與判決,以免裁判結果違誤,並透過上訴等救濟管道,始終追求著法律的正確。自此刑事司法權中的偵查權與審判權,透過權力分立、相互監督的概念,以避免弊端(當然尚有避免行政權介入司法權的三權分立、確保司法獨立等配套)。刑事司法程序中,職司偵查權的偵查者就是檢察官;職司審判權的審判者就是審判官(惟多有繼續沿用「法官」來尊稱審判官)。

其實在法文中,概念用語相對清楚,司法官(Magistrats)係審判官(Juges)與檢察官(Procureurs)的統稱,且均係隸屬於司法部(Ministère de la Justice)。所以一般認為法國司法官,為同一體制下包含兩種類別:即審判官與檢察官(La magistrature française regroupe, au sein d'un même corps, deux catégories : les magistrats du siège et les magistrats du parquet.)。在法國,審判官與檢察官,除部分透過遴選程序產生外,大多數均是通過國家司法官考試後,至法國司法官學院(L'école nationale de la magistrature)受訓31個月(含智識教育與實務實習),始接受任命成為司法官。

德國國寶級演員布卡克萊斯納憑藉《大審判家》奪下巴伐利亞電影獎最佳男主角,為個人榮耀再添一筆。(《大審判家》劇照,安可電影提供)
檢察官制度於法國誕生,隨後蔓生到全世界,也飄洋過海來到台灣。圖為《大審判家》劇照。(安可電影提供)

而在浪漫國度法國所誕生的檢察官制度,隨後蔓生到全世界,也飄洋過海來到台灣,當然有不同的發展或面貌。但嚴肅的是,由於檢察官決定了刑事司法程序的開端,全程監督案件審理過程的進行,最終並職司裁判之執行,可以說是刑事司法程序全程的參與者,也是維護國家公平正義的重要關鍵與樞紐角色。試圖拉攏或打擊檢察官的各種力量始終存在、不曾減弱,因為控制了檢察官,幾乎等於控制了司法,自古以來,企圖對於檢察官干預與影響的案例不勝枚舉;但亦多有達官貴人,甚至當權者,遭不懼強權的檢察官訴追的案例。而檢察官職司刑事司法權,若無法獨立,而受黑、金等不當勢力的控制、束縛或影響,進而可能放縱犯罪而不偵查,或恣意訴追無辜者,此均難以期待公平正義,世界各國當然無不視如何確保司法權獨立,包含檢察權、審判權獨立為極重大的議題。

在臺灣,檢察制度已實施超過一個世紀的時間。繼受外國法後,隨著幾次大幅度修正,檢察制度在臺灣歷經多次重大變革,例如檢察官羈押、搜索、通訊監察等強制處分權限,基於權力分立,改為聲請令狀原則等,但結果而言,大致尚符合自始以來創設檢察官一職的目的,也就是確保刑事司法權中,偵查權與審判權不能集於一身,以權力分立確保刑事司法程序之價值。然一直以來,對於檢察官的定性及相關議題,例如檢察官的司法屬性及訴訟角色,以及何謂檢察一體等,則一直存在著將之去司法化的選項。試想,原屬自刑事司法獨立出來的偵查權,也就是開啟刑事訴訟程序大門的關鍵,若納入統治性濃厚的行政體系內,聽命於掌權者的意見或指示,如何確保其不會成為政治性的官署呢?又如何期待檢察官偵辦行政體系內貪贓枉法的權勢者呢?這樣的檢察官,是否是人民所期待在刑事司法程序裡扮演的的角色?

透過檢察官的誕生、意義、歷史,希望讓大家更加瞭解這個職務與角色,特別是明瞭這個職務真正存在的目的,才能進一步思考檢察官相關未來的制度設計或改革方向。刑事司法權本包括偵查權與審判權,為避免二者集於一身產生弊端,基於權力分立而有檢察官的誕生,檢察官也是刑事司法程序的開啟者、參與者、執行者,偵查的紮實、蒞庭的確實、執行的確保,才有優良、完整的刑事司法程序,國家的公平正義才能真正實現。把檢察官納為行政人員,聽命於統治者或權勢,並不能解決對於司法的不信任,或是達成所謂的司法改革,甚至是反效果,使刑事司法真正沈淪。應該朝著讓檢察官能夠真正的在司法獨立的環境中扮演該有的懲奸除惡的角色;另一方面,則以權力分立的角度,設計對檢察官的監督。相關完整健全的配套,如何對檢察官進行培訓、審核、監督、保障,確實攸關一個國家能否真正地實現公平正義,這是所有人民對檢察官的高度期待,也是所有檢察官自我的高度期待。

*作者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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