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守博觀點:平心靜氣談民怨四起的一例一休

2017-03-0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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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馬英九政府在立法將每週正常工時改為四十小時後,並未立即實施,而是讓業者及勞工有幾個月的準備和因應期間之後,方始正式推動。一例一休之影響和衝擊,遠比正常工時改為40小時要來得大來得廣,卻一點緩衝與準備的時間都不給,馬上就生效。不知政府在急什麼、想什麼?我們只能說,他們似乎只要有快速立法的效率,而不管蒼生的感受、處境和實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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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休二日已經存在

民國104年6月勞動基準法修正,將每周正常工時降低為四十小時,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維持不得超過八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實際上,這就已基本上達到了周休二日的目標了。要知道,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是法律所容許的最低勞動基準,即最起碼的法律要求,當法定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正常工時不得高於40小時,這就表明,在一般正常狀況下,勞工已經可以有周休二日的權利和保障了。

而且,當此修正實施之後,原所規定勞工每七天應有一天之例假還是存在。也就是說,純就工時制度而言,勞工如果不加班的話,要達成周休二日並不是不可能。另外搞出一個讓人感到有些複雜而難懂的一例一休來強行做到周休二日,實在是多餘。今天台灣勞工的問題,主要不在於工時制度,而在於薪資結構不健全及薪資過低,多數人必須靠加班才能獲足夠的收入來維持生活。所以,政府該做的是改善經濟發展環境,並設法健全勞工薪資結構及提高正常工時的所得,如此勞工自不必去拚命加班,而自然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了。從此一角度看,一例一休根本就是頭痛醫腳,沒有對症下藥。

一例一休應如何調整

由上面的分析,一例一休必須修正調整,乃是一無可否認的事實,亦可以說是包括勞資雙方在內的一般社會大眾的共識與期待。那麼應該如何調整,如何修正呢?

我以為今後一例一休要做修正與調整,必須至少符合下列要件:(一)、要使勞工想休假的能真的休到假,想加班的真的能加到班;亦即對勞工所承諾的好處,既要看的到,也要吃得到,不可像現在的一例一休所標榜的好處,被很多勞工指為看得到卻吃不到。(二)、要使雇主對勞工工時的安排及工作的調度與安排,不會有太大的困難。(三)、要使雇主的事業經營不會遭到極負面的衝擊和影響。(四)、要能照顧各種行業不同營運和工時的需求,換言之,要保持一定的彈性;變形工時制度要多多合理運用。(五)、要能創造勞資雙方就工時安排有合理的協商空間。

因此,一例一休應該把握以下的方向去做調整與修正:

(一)、在民國104年6月經當時的馬英九政府修正通過並自民國105年1月開始實施的勞基法工時制度,即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每工作七天應有一日之例假;每日連加班最長工時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及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這樣的工時制度,如前所述,事實上,就已達到周休二日的要求,應加切實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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