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不夠完備,還包括討論許久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這條1975年訂定的法條,讓選舉旗海可以沿街飄揚,罷免行動卻無法宣傳,處處受限,明顯有箝制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之嫌。去年立委陳其邁曾為此質詢中選會主委張博雅及副主委劉義周,中選會也明確表示「此規定已不適宜,研議修正」。
從罷免案政治獻金的灰色地帶,到「不得宣傳」的選罷法過時條文,在在顯示出我們的選舉罷免權利,還處在「玩半套」的階段,每次都等主管機關釐清法律疑義是不夠的,唯有修改相關法律條文,才是解決這些灰色地帶的方法。更何況《政治獻金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告訴我們立法宗旨是「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如何促進國民參與、健全民主,而不是讓政治變成只剩政黨可以玩的遊戲,這才是制訂本法之目的,絕對不是用來箝制人民行使參政權利。
不過真的要等國會來修法讓「割闌尾/斬綠草」指日可待?恐怕得等到天荒地老,別忘了,1994年民間推動「罷免擁核立委」時,立法院馬上修法提高罷免門檻反制,攸關自己的生死存亡,誰會佛心地將這把會害己的武器,交到人民手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