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系列(2)高涌誠:死刑執行的「程序正義」

2014-05-06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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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劉炎國受死刑判決確定,法務部長是有權簽署執行令,可是執行的前提不是必須依照層層把關的SOP嗎?「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不是要求非常上訴程序進行中的案件不得執行嗎?4時多送出非常上訴狀,不是在程序進行中嗎?很明顯的,法務部這次的死刑執行已經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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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務部向來擔心執行時間與名單事先曝光會招來一些困擾,例如死囚情緒的波動、廢死團體用盡一切手段的救援、辯護律師利用法律技術干擾等等,可是仔細想想這些都不成理由,如果法務部真的相信「死刑的執行具有不可逆性,必須極為慎重,絕對不能有任何錯誤」,那應該要歡迎所有人幫忙檢視死刑案件是否沒有疑點才是(縱使真的有非理性的技術干擾也可以愈辯愈明使其知難而退),何以反而要偷偷摸摸執行?更何況國際人權標準認為基於人道考慮,執行前應事先通知家屬。而由這一次劉炎國的執行來看,法務部根本是為殺而殺,完全不顧「程序正義」。邱顯智律師在29日早上並不知道當日劉炎國會被執行,所以他所提出的非常上訴狀並不是刻意為了要阻礙執行的技術干擾,而是扎扎實實的有非常上訴的理由,換句話說就是案件仍有疑點,並不符合死刑執行的要件。再者,就算最高法院檢察署抱持應付干擾的心態,完全不管非常上訴狀的內容,為了配合執行,一接到書狀就打算駁回(最高法院檢察署宣稱5時駁回),但是從製作書類正本到送達劉炎國本人,怎麼樣也不可能在2小時內完成。法務部為了殺人,竟然不惜違反規定,將「程序正義」踐踏腳下,其公信力蕩然無存。

而更令人駭異的是,駁回劉炎國最後一次非常上訴的,竟然是「代理檢察總長林偕得」,而這事實上卻暴露出了僭越職權的重大憲政危機。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的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是屬於必須經立法權同意(審查)的職務,也就是要擔任(行使)檢察總長(職權)之人一定要經過立法院同意,殊難想像未經過立法院同意(審查)之人如何可以「行使檢察總長職權」?尤其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11項還規定,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時,總統要在3個月內重提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也就是法院組織法並無總長出缺的代理規定,而是要求在最短時間內回復有檢察總長之狀態,換句話說,檢察總長的法定職權具有專屬性,無法任由他人代理。此由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等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類似職務,縱有出缺,也從未聽聞有「代理大法官」、「代理監察委員」等等情形,乃是相同的道理。當然,如果不是法定專屬檢察總長的職權,而僅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的一般行政事務,自可由「代理檢察總長」為之。然而,「非常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乃是檢察總長專屬職權,顯然不能任由他人代理(因為這個「他人」未經立法院審查同意,不知其是否有能力行使非常上訴權力),故在檢察總長出缺的期間,所有非常上訴與否之判斷都應暫停,必須等待新任總長上任後才能繼續進行,是極容易明白的道理。然而,法務部卻一再違背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無任何法律依據而主張代理檢察總長是「完全的職務代理」,可以行使非常上訴職權,這顯然又是行政權恣意違憲與違反「程序正義」之惡例。

法務部這次的執行死刑,顯現的是其為了執行不惜違反「程序正義」,而這卻留下了讓人質疑是否真的實現「實體正義」的缺憾。其實不僅劉炎國案有疑點(到底女主人是不是他殺的?),杜氏兄弟案也受人質疑。而且不只這次執行,從王清峰部長下台後的每次死刑執行,都被人權團體一一點出法務部並未遵守SOP、違反兩公約規定、不符「程序正義」等等情形,只是死刑犯人都死了,不會再有人關心這些法務部違法的問題。所幸聽聞監察委員李復甸已立案調查法務部的死刑執行程序,希望有朝一日,真相都能攤在陽光下,而法務部也能學得教訓,理解唯有遵守「程序正義」才能真正實現正義。

*作者為律師/台灣永社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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