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防汛道路車禍傷亡,修法後不可以國賠?

2020-02-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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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因果關係為何?交通大學所提出之鑑定報告認為,雲縣府「未」於禁止通行路段設置適當阻絕或警告設施,管理上有欠缺為事故「主因」;而陳○之行為乃事故次因。就現場勘驗觀之,該防汛道路上舖設柏油路面,外觀與一般供通行之道路無異,車輛往來頻繁,實際上已供公眾通行之用。而雲縣府竟怠於採取必要措施,致一般用路人「無法辨別」係水防道路而通行,造成該道路欠缺必要的安全性。導致林○騎乘重機誤入防汛道路,與陳○駕駛之自小貨車發生系爭事故,因而受有損害,二者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林○主張依國賠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雲縣府賠償,洵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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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則不成立國賠?現行國賠法第3條第4項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筆者以為,河川水域本屬開放空間,除排水、疏洪及灌溉等功能外,兼具有生態保育、環境教育、休閒遊憩等功能。水利機關施設相關堤防設施,係為阻隔洪水為害,保護堤內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要,尚非為阻隔民眾通行、親水之權利。即河川堤防屬於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倘因颱風或大雨受損,受限於天候、地形或材料等原因來不及修復,若政府已警告,民眾還是堅持要走而出意外,依修法後的國賠法第3條第4項規定,可以「減輕」或「免除」國賠。

柳川整治讓台中再度因為河川而美麗,成為水與綠的幸福城市。(圖/擷取自台中市政府)
河川水域屬開放空間,除排水、疏洪及灌溉等功能外,兼具有生態保育、環境教育、休閒遊憩等功能。圖為台中柳川。(圖/擷取自台中市政府)

有疑問者,防汛道路是否屬於開放之水域自然公物內的設施?

《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之一部分。」河川屬開放水域,而防汛道路是立在河川防洪堤岸上之堤岸後側的道路,主要功能為便利防汛及搶險運輸,其設置為堤防之一部分。

筆者以為,防汛道路是堤防的一部分,而堤防為開放水域之設施;所以依現行國賠法第3條第4項規定,倘政府主管機關已就使用防汛道路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20180710-強颱馬莉亞來襲10日下午新北市永和堤防外的車輛已陸續移出。(顏麟宇攝)LU3_0661.jpg
防汛道路屬堤防的一種,堤防為開放水域之設施。圖為新北市永和堤防外。(顏麟宇攝)

於本案中,防汛道路現場所設置警告標誌之內容,僅係提醒用路人該道路係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之用,用路人應自行注意行車安全,並無「禁止」人車通行之字樣。何況該防汛道路現場人車往來頻繁,車流不斷,亦無任何禁止人車通行之「阻截設施」,亦無設置絕對禁止車輛通行之「禁制標誌」,使往來通行之用路人無法得知該防汛道路禁止通行,致林○誤入該防汛道路而與陳○發生車禍受傷。關鍵在於「阻截設施」或「禁制標誌」;筆者建議,因防汛道路雖然與一般道路不同,除作防汛搶險用途外,部份道路開放供一般車輛行駛,藉以疏散交通擁塞,其特色是道路的標線少、紅綠燈少、快速及便利。何況它並未禁止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以外之一般車輛通行;民眾可以通行,但使用者應自行注意安全。

如果將本案之警示標誌「水防道路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之用,用路人應自行注意行車安全」,改為「堤防專供防汛、搶險運輸及維護管理使用,禁止機動車輛通行。」於法制上及實務上會較好嗎?但請注意,上述指稱的是「堤防」,而非堤防一部分的「防汛道路」?一般民眾、用路人看懂嗎?還是在玩文字遊戲?筆者建議改為「水防道路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之用,禁止通行但不排除自行注意安全下之使用。」 

筆者以為,於防汛道路上的因坑洞太多、未設紅綠燈及路面龜裂凹陷等設施有欠缺而發生之用路人的權益損害,倘管理機關已設有適當的警告標誌,而用路人仍然超速超載、不小心駕駛行為等,依修改後的國賠法第第3條第4項規定,則似可認為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與修法前的採國家於「無過失」下也要賠償的責任;改為使用人的「注意義務」,即防汛道路使用人是否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判斷標準?於使用人「沒有過失」下,國家才要賠償;惟應視具體個案情節而定!未來防汛道路的使用人應具備風險意識,做好「自主管理,責任承擔」,盼建立民眾風險自主管理的觀念!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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