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該「滴水不漏」的是惡意造謠!阻絕台人返鄉違憲違法

2020-02-0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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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上開規定皆以「無戶籍」、「涉犯罪」為前提,方可禁止入境,《同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等語,則係台人無戶籍、雙重國籍或外國人,「患有」傳染病,方可禁止其入境。然系爭武漢台胞,若無上開情況,又無犯罪,亦無登機前確診武漢肺炎,豈能禁止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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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肆虐,北京街頭的民眾大都戴起口罩。(美聯社)
武漢肺炎肆虐,北京街頭的民眾大都戴起口罩。(美聯社)

那包機是公眾運輸,豈能讓疫區人員混雜,輸入臺灣?《傳染病防制法第37條第1項第5款》:「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等語,似乎有禁止疑似傳染病人搭乘飛機的依據?然《最高法院刑事判例55年台非字58號》:認為供特定人運輸者,非公共運輸工具,諸如:計程車乃「包車」非公眾運輸;同旨趣,舉輕以明重,武漢返鄉「包機」乃「特定人運輸」,名單須確認,必以「專案」為之,非任何公眾得搭乘,自不在前開禁止搭乘之列,更不能以上開規定為由,禁止台胞自武漢返鄉。

有其他非中華民國國民的陸配與家人入境,豈能防疫?《港埠檢疫規則第39條》:「經研判為傳染病病人者,檢疫單位得移送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診療或隔離治療。前項人員所需之運送費、掛號費、診療費及其他診療相關費用,由主管機關支應。」等語,足見檢疫後,發現有傳染病者非驅逐出境,而係診療與隔離,甚至還要由主管機關支應費用。是以,若有陸配與家人來臺方確診發病,不能遞解出境,反該維護醫療人權,詳加救治,方為民主法治憲政國家之舉。

那人進來,防疫潰隄,你怎辦?筆者印象所及,舉知名政治漫畫家川口開治《沈默的艦隊》為例:艦長海江田四郎說:「舉一艘船艦,上頭有傳染病人,如何處置?」部屬說:「用橡皮艇,讓該人離開船舶?」艦長說:「我會找讓大家都得救的方法」。當然,該漫畫是軍事迷所熱愛,在下更看重:作者展現和平與人道關懷,與面臨責任時,一肩扛起的氣魄。難道我們對台人沒有惻隱之心,沒有更高的,身為人該有的價值嗎?

最末,以資治通鑑與韓非子故事做結:衛嗣君使人到魏國,追捕逃犯,因該犯人善於醫術,即便出五十金的重禮,仍不可得。衛君最後要以城池換取,臣子認為不值,衛君說:「法度不立,再多城池也沒用,執法嚴格,喪失十座城池,也無所謂。」魏王感嘆,送回逃犯,分文未取。承前,今救人如救火,國民生命,自較追捕逃犯為要!日、德、法武漢專機,難道有之後確診病歷,就破罐破摔,技術上停止撤僑?為維護人權,人道救援,本應盡一切可能,否則連法治正義,都會蕩然無存!試問:若我等在違憲違法的情況,屈從民粹暴力,拒絕第二批婦孺老弱,包機返航,不敢依法行政,失信於民,有何臉面,自稱「人權立國」?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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