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該「滴水不漏」的是惡意造謠!阻絕台人返鄉違憲違法

2020-02-0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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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會長徐正文(右三)與武漢封城受困家屬代表出席記者會。(簡必丞攝)

台商會長徐正文(右三)與武漢封城受困家屬代表出席記者會。(簡必丞攝)

日前臺人武漢包機返鄉,亦有具居留證之陸配與台人共乘,且下機後有一名武漢肺炎病歷確診,其餘防疫隔離,或有認第二次包機應予以暫緩,筆者或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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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爭議:系爭第一班機是否「偷渡名單」?2月5日陸委會陳主委明通在中央防疫指揮中心的說法原音如下:「(原音)雙方有關兩岸交流的一些管制,絕對是雙方公權力單位來進行合作、協作才有可能,不然,他的飛機絕對飛不起來,如果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他的飛機絕對飛不起來,他的名單如果沒有經過我們同意,也不可能進來。」等語。

承前,即屬官方媒體採訪,又為錄音原音轉載,何來偷渡名單?若有違法入境,怎不驅逐?陳主委與其他單位,哪敢放行?且選前政府大肆查「假新聞」,如今疫情風聲鶴唳,不是更該撥亂反正,對製造與陳主委言論相反的假新聞貼文,卻依照《社維法第63條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以下處罰?難道「選舉」比「人命」重要?

另一重要疑問:是北京政府讓武漢肺炎病例,以專機「木馬屠城」?這更是無稽之談!中央社2月5日報導,日人撤僑專機的女性,上機時有發燒,但未確診武漢肺炎;但返國之後成為確診病例。試問:難道北京故意為之?日人接機管控不嚴?該婦人明知有肺炎,仍悍然返鄉?高科技醫療水準的日本,尚且有漏網之魚,怎能說中國惡意,包機承辦者居心叵測?再搜尋其他德、法撤僑,也無法確保專機上無確診病例,何時中臺能「超英趕美」?是以,陸委會與其他單位,不能僅發新聞,而對惡意中傷的假新聞,網軍上跳下竄,置若罔聞,難道:「選舉,真比疫情重要」?

20191205-陸委會主委陳明通5日出席內政委員會備詢。(盧逸峰攝)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表示,名單未經我方同意,包機根本飛不起來。(盧逸峰攝)

武漢台人居住大陸,現在疫情吃緊,豈能返台?《憲法第10條》:居住與遷徙乃我中華民國國民基本人權;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8號解釋》認為:「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雖謂「防疫如作戰」,但作戰尚且不傷平民百姓,豈能無故,讓台人身陷疫區,苦難呼號?依照前開解釋,要拒絕台人返國,要有法律依據,否則即屬侵害憲法基本人權,乃違憲之舉;是以,網上瘋傳堅壁清野,等同要台人自生自滅,不近情理,若政府屈從民粹,讓台人在武漢滯留,暴露於病毒最集中的地點,更欠缺基本良知。

那入出境可以管制吧?《入出國與移民法第7條第1與第2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上開規定皆以「無戶籍」、「涉犯罪」為前提,方可禁止入境,《同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等語,則係台人無戶籍、雙重國籍或外國人,「患有」傳染病,方可禁止其入境。然系爭武漢台胞,若無上開情況,又無犯罪,亦無登機前確診武漢肺炎,豈能禁止其入境?

武漢肺炎肆虐,北京街頭的民眾大都戴起口罩。(美聯社)
武漢肺炎肆虐,北京街頭的民眾大都戴起口罩。(美聯社)

那包機是公眾運輸,豈能讓疫區人員混雜,輸入臺灣?《傳染病防制法第37條第1項第5款》:「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等語,似乎有禁止疑似傳染病人搭乘飛機的依據?然《最高法院刑事判例55年台非字58號》:認為供特定人運輸者,非公共運輸工具,諸如:計程車乃「包車」非公眾運輸;同旨趣,舉輕以明重,武漢返鄉「包機」乃「特定人運輸」,名單須確認,必以「專案」為之,非任何公眾得搭乘,自不在前開禁止搭乘之列,更不能以上開規定為由,禁止台胞自武漢返鄉。

有其他非中華民國國民的陸配與家人入境,豈能防疫?《港埠檢疫規則第39條》:「經研判為傳染病病人者,檢疫單位得移送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診療或隔離治療。前項人員所需之運送費、掛號費、診療費及其他診療相關費用,由主管機關支應。」等語,足見檢疫後,發現有傳染病者非驅逐出境,而係診療與隔離,甚至還要由主管機關支應費用。是以,若有陸配與家人來臺方確診發病,不能遞解出境,反該維護醫療人權,詳加救治,方為民主法治憲政國家之舉。

那人進來,防疫潰隄,你怎辦?筆者印象所及,舉知名政治漫畫家川口開治《沈默的艦隊》為例:艦長海江田四郎說:「舉一艘船艦,上頭有傳染病人,如何處置?」部屬說:「用橡皮艇,讓該人離開船舶?」艦長說:「我會找讓大家都得救的方法」。當然,該漫畫是軍事迷所熱愛,在下更看重:作者展現和平與人道關懷,與面臨責任時,一肩扛起的氣魄。難道我們對台人沒有惻隱之心,沒有更高的,身為人該有的價值嗎?

最末,以資治通鑑與韓非子故事做結:衛嗣君使人到魏國,追捕逃犯,因該犯人善於醫術,即便出五十金的重禮,仍不可得。衛君最後要以城池換取,臣子認為不值,衛君說:「法度不立,再多城池也沒用,執法嚴格,喪失十座城池,也無所謂。」魏王感嘆,送回逃犯,分文未取。承前,今救人如救火,國民生命,自較追捕逃犯為要!日、德、法武漢專機,難道有之後確診病歷,就破罐破摔,技術上停止撤僑?為維護人權,人道救援,本應盡一切可能,否則連法治正義,都會蕩然無存!試問:若我等在違憲違法的情況,屈從民粹暴力,拒絕第二批婦孺老弱,包機返航,不敢依法行政,失信於民,有何臉面,自稱「人權立國」?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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