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中美人權報告的兩面刃

2014-03-04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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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政治改革的中國「新公民運動」發起人許志永1月22日在北京受審,支持者到場聲援,便衣警察阻止記者採訪。(美聯社)

訴求政治改革的中國「新公民運動」發起人許志永1月22日在北京受審,支持者到場聲援,便衣警察阻止記者採訪。(美聯社)

美國國務院在二月廿七日發表了2013年度國別人權報告,次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也發表2013年美國的人權紀錄。這是連續十五年來,北京公布美國的人權紀錄,已經成為國際慣見的景象。從國際人權法治的發展言之,其實也是頗具意義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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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針對世界各國發表年度國別人權實踐報告(The annual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的聯邦法律根據,是1961年的外國援助法( the Foreign Assistance Act) 與1974年的貿易法(the Trade Act),其背後的用意是要根據此項報告形成美國對於不同國家的援外政策。這當也是美國不就自身人權狀況做出年度報告的自然理由。經常出現的另一項說法則是,美國政府不欲藉著自我的人權觀察,自吹自擂。

中國大陸則是從1998年開始專門針對美國發表美國的人權紀錄。如同往常一樣,今年北京發表去年美國人權紀錄的導言中說道:

「以世界人權法官自居的美國政府,在剛剛發布的《2013年國別人權報告》中,再次對世界近200個國家和地區的人權狀況橫加指責,妄作評論,但偏偏對美國自身的人權狀況百般遮掩,諱莫如深。事實上,2013年美國的人權問題依然嚴重,在諸多領域甚至持續惡化。」

北京早年認定人權是各國內政事務,美國的人權報告是干涉他國內政,乃謂其是「橫加指責、妄作評論」。北京年年在相同的時間專就美國的人權狀況公開發表紀錄,顯然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換句話說,如果美國的中國人權報告算是侵犯中國的主權,那麼中國做的美國人權紀錄恐怕也是。如果前者是違反國際法,也不能避免具有同樣性質的後者,應該得到同樣的評價。

其實世界上一個國家對於另一國家的人權表現定期表示意見,甚至加以譴責,並不違反國際法。尤其是今日國際社會之中,存在著許多國際性的人權公約,足以做為客觀的國際人權標準;根據國際人權標準批判他國違反人權的內國措施,不論所提出的看法是否能為被評價者所接受,其實都應該受到國際社會的肯定甚至歡迎,因為這樣的作為其實有益於形成國際間的人權共識,也有助於地球村內的各國,在人權實踐上相互砥礪,共同提高。

北京今年一如往年,在美國的國別人權報告指責北京去年許多違反人權保障的政府舉措之後,也用美國的人權紀錄指責備美國政府許多違反人權保障的行徑。其中包括以為美國過度地限制公民和政治權利,不斷擴大對私人通信的監聽範圍;並實施「稜鏡計劃」,對國內外長期開展大規模的監控,悍然違反國際法,嚴重侵犯人權;也普遍實施單獨囚禁酷刑,被單獨囚禁者達8萬人之多,有的甚至被單獨囚禁40年以上。

北京對美國的人權指控,也包括經濟和社會權利的否定,稱呼美國為發達國家中貧富懸殊最大的國家之一;失業率居高不下,最低收入家庭的失業率甚至已經高達21%;過去三年全國無家可歸者增加了16%。其指控還包括兒童人權的保障不足,美國農業童工大量存在,身心健康受到嚴重侵害。

北京更指控美國頻繁地在巴基斯坦、也門等國使用武裝無人機發動襲擊,造成大量平民傷亡;以為美國嚴重侵害他國人權,是冷戰結束後世界上對外發動戰爭最頻繁的國家。

與去年一樣,北京今年的美國人權記錄再度指責美國沒有加入或批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等一系列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在指控美國未能參加北京業已批准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餘,實質上也根據北京尚未批准加入而美國業已批准加入的《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批判美國的人權實踐狀態,認為過度實施監聽是違反人權,長期單獨囚禁屬於酷刑,不該容許童工⋯等等,其實都是頗有見地的人權見解,可以同時用來評價提出指控的國家以及被指控的國家的人權實踐情況。

也因為這些指控正是使用國際社會普遍使用的人權語言,北京年復一年提出美國人權紀錄,可能已經印證了下面三件事:

第一,北京實質上業已接受了國際人權做為地球村的普世價值;

第二,北京顯然同意,即使對於未簽署或批准的國家而言,聯合國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等「核心人權公約」,是可以用來評價其人權實踐違反國際法的國際習慣法;

第三,北京連續十五年,使用國際人權規範批判並評價他國的人權實踐。除非北京自認為是在不斷干涉美國內政、侵犯美國主權的行為,否則此舉足已顯示,北京已然同意,使用國際法為標準指責他國違反人權,並不構成干涉他國內政、侵犯主權的行為。

準此以觀,北京連年提出的美國人權紀錄,不但內容言之有物,其背後的國際法意含則是,北京業已不再、也不能再自外於國際社會的人權價值與國際法規範標準,不能不說北京是向正確的人權意識邁進之中。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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