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浩鼎案:台灣國際學術地位與被告逃亡可能,孰輕孰重?

2017-02-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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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啟惠(圖中)於開庭結束後接受媒體採訪(法操司想傳媒提供)。

翁啟惠(圖中)於開庭結束後接受媒體採訪(法操司想傳媒提供)。

浩鼎案第一次準備程序庭

時間:106年2月15日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法院第10法庭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與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於民國106年1月9日,遭士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檢方認為翁啟惠收受賄賂,以浩鼎公司股票為對價,協助浩鼎公司取得「中研院研究技術之成果」。2017年2月15日是浩鼎案被起訴之後,第一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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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開庭,主要是被告翁啟惠及被告張念慈,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的調查庭。《法操》臨庭的過程發現,雖然只是針對限制出境的調查庭,但卻有非常激烈的攻防辯論,由此可知,檢辯雙方對於本案的重視!就讓《法操》帶著大家來看看,今天法庭內到底發生什麼事吧。

鸚鵡檢察官消失,檢察官當庭陳述起訴要旨?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時,檢察官不同於過去我們看到的鸚鵡檢察官說「如起訴書上所載」,特別在法庭上陳述其起訴書中內記載的起訴要旨。

為什麼本案這麼特別呢?因為,本次開庭是限制出境的調查庭,「限制出境」其實是羈押的替代手段。羈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羈押之」。

本案在未達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情況下,未給予被告羈押之處分,故採取另一個替代的手段──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國民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不論是羈押或是限制出境,都是要在「犯罪嫌疑重大」的情況下,才能採行的強制處分,檢察官需要就這一部分盡其舉證責任,故本案檢察官才會在公訴蒞庭時,陳述其起訴要旨。

浩鼎董事長張念慈(取自網路)
浩鼎董事長張念慈希望能解除其出境限制。(取自網路)

檢辯雙方的攻防戰

在檢察官積極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的同時,辯方律師也針對檢察官的起訴要旨提出反駁,證明他們的當事人,是無罪的,不可能有逃亡之虞。辯護人陳述完辯論要旨後,檢察官除了要否定被告律師所提出的論點外,也再次強調,本次並非針對事實及法律的辯論,是由於辯方律師提出,所以才要在此澄清。而檢察官特別強調「此庭非言詞辯論庭」,似乎有針對意味。

檢察官提出被告的犯罪事實,為了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身為被告的辯護律師,當然要提出反證,證明被告沒有犯罪嫌疑,這不是相當正常的邏輯推斷嗎?

針對犯罪事實的攻防結束後,進入了本次審理的重頭戲。「限制出境」的言詞辯論,檢方除了一再強調被告犯罪事實明確外,也提到先前調查程序時,被告也有向檢方請假出國開會的經驗,「雖然」被告「都有依約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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