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我們跟上反洗錢的潮流了嗎?

2020-02-01 05:30

? 人氣

結論

對照我國和荷蘭之規定可發現,the UBO-register之登記範圍較我國公司法廣泛(含信託)且有部分之登記資料可供公眾查詢。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此外,荷蘭銀行公會於2019年11月針對歐盟反洗錢法律架構所提出之行動計畫,其中也建議未來搭配荷蘭最終受益人登記法之施行,銀行對低風險客戶之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和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程序應可依主管機關所提供之公開登記資料進行辨識。雖然我國已針對實質受益人和其登記設有相關規定,惟因無類似公開部分資料之要求,就實質受益人之透明度及防制洗錢之有效性觀察,我國應可參考荷蘭之立法方向,往部分公開實質受益人資料之方向邁進。而此不僅有助於使公司股權或出資結構透明,對銀行而言,亦可以既存之客戶資料和公開資料相互查核,而在登記資料確實的前提下,主管機關亦能迅速取得涉及可疑交易之實質受益人資料。

蔡碧仲是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成立時的首位主任。(郭晉瑋攝)
筆者點出,我國可以參考荷蘭的立法,往要求受益人公開部分資料的方向邁進。圖為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資料照,郭晉瑋攝)

以風險為本(risk-based approach, RBA)係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的核心,而登記實質受益人係屬辨識風險的一環。若我國能效法荷蘭公開我國之部分登記資料,並參考荷蘭銀行公會建議,以此作為銀行辨識低風險客戶之主要依據;如此一來,銀行便可對中高風險客戶之洗錢防制作業投入更多資源且能落實RBA之精神以符合防制洗錢金融工作組織(FATF)之要求。雖然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於2018年修法時因工商團體之反彈而刪除實質受益人之相關文字,惟此致我國對實質受益人之定義和國際不符,而對辨識法人、團體之洗錢風險上功虧一簣。洗錢防制是一項長期的工程,而非能單靠修法即能立即見效的短期競賽。健全的洗錢防制仰賴先進的立法和落實法制的遵法環境,針對實質受益人的辨識和登記,相信外國法能提供我們更多刺激與思考。

參考資料

Strengthen EU rules to prevent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financing, European Commission Fact sheet 2018/7/9

Implementation of the Dutch UBO-register, Loyens & Loeff, 2019/10/8

The case for further reform of the EU’s AML framework, Dutch Banking Association, 2019/11

*作者為法遵從業人員,試圖在法遵這門模糊新奇的領域中摸索出具體的道路。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