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我們跟上反洗錢的潮流了嗎?

2020-02-0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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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我國能效法國外的洗錢相關規範,針對實質受益人的辨識和登記,落實更加完善的洗錢防制。圖為示意圖。(資料照,取自Pixabay)

筆者認為,我國能效法國外的洗錢相關規範,針對實質受益人的辨識和登記,落實更加完善的洗錢防制。圖為示意圖。(資料照,取自Pixabay)

立法背景

自1990年推出第一號反洗錢指令以來,基於洗錢行為態樣和架構的日益複雜,歷經多次修訂,歐盟執委會已於2018年6月19日公布第5號反洗錢指令(DIRECTIVE(EU)2018/843),其中第4條要求歐盟會員國於2020年1月10日前將該指令轉化為國內法。該指令的重點之一是提高公司實質受益人透明度;相應地,荷蘭眾議院於2019年12月10日通過公司和其他法律實體最終受益人(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ubo)登記之法律提案(下稱the UBO-register),惟該法令尚待荷蘭參議院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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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最終受益人登記法重點

the UBO-register之重點在於將下列企業列為登記主體,且受理登記之主管機關為荷蘭商會(the Dutch Chamber of Commerce):

・私人有限公司及公開有限公司

・基金、協會、互助保險協會、合作社

・有限合夥

另外下列企業為豁免登記之主體:

・荷蘭境外企業

・上市公司

・共同基金(不含信託或類信託法律架構)

最終受益人可供公眾取得的資訊如下:

・姓氏

・出生年/月

・國籍

・居住國

・所持有之實質利益

不可供公眾取得的資訊如下:

・公民服務號碼(BSN)或外國稅籍編號(TIN)

・出生日

・出生國

・地址

・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證明其係最終受益人及其所持有之實質利益之相關文件

我國相關規範

若對照我國認定實質受益人之規定,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之規定,金融機構於特定情形應確認客戶身分(含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若客戶為法人、團體時,應依下列方式辨識:

客戶為法人、團體時:

・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金融機構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依前小目規定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依前二小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金融機構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

又依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現行實務係由經濟部指定集保結算所負責建置維護。

結論

對照我國和荷蘭之規定可發現,the UBO-register之登記範圍較我國公司法廣泛(含信託)且有部分之登記資料可供公眾查詢。

此外,荷蘭銀行公會於2019年11月針對歐盟反洗錢法律架構所提出之行動計畫,其中也建議未來搭配荷蘭最終受益人登記法之施行,銀行對低風險客戶之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和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程序應可依主管機關所提供之公開登記資料進行辨識。雖然我國已針對實質受益人和其登記設有相關規定,惟因無類似公開部分資料之要求,就實質受益人之透明度及防制洗錢之有效性觀察,我國應可參考荷蘭之立法方向,往部分公開實質受益人資料之方向邁進。而此不僅有助於使公司股權或出資結構透明,對銀行而言,亦可以既存之客戶資料和公開資料相互查核,而在登記資料確實的前提下,主管機關亦能迅速取得涉及可疑交易之實質受益人資料。

蔡碧仲是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成立時的首位主任。(郭晉瑋攝)
筆者點出,我國可以參考荷蘭的立法,往要求受益人公開部分資料的方向邁進。圖為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資料照,郭晉瑋攝)

以風險為本(risk-based approach, RBA)係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的核心,而登記實質受益人係屬辨識風險的一環。若我國能效法荷蘭公開我國之部分登記資料,並參考荷蘭銀行公會建議,以此作為銀行辨識低風險客戶之主要依據;如此一來,銀行便可對中高風險客戶之洗錢防制作業投入更多資源且能落實RBA之精神以符合防制洗錢金融工作組織(FATF)之要求。雖然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於2018年修法時因工商團體之反彈而刪除實質受益人之相關文字,惟此致我國對實質受益人之定義和國際不符,而對辨識法人、團體之洗錢風險上功虧一簣。洗錢防制是一項長期的工程,而非能單靠修法即能立即見效的短期競賽。健全的洗錢防制仰賴先進的立法和落實法制的遵法環境,針對實質受益人的辨識和登記,相信外國法能提供我們更多刺激與思考。

參考資料

Strengthen EU rules to prevent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financing, European Commission Fact sheet 2018/7/9

Implementation of the Dutch UBO-register, Loyens & Loeff, 2019/10/8

The case for further reform of the EU’s AML framework, Dutch Banking Association, 2019/11

*作者為法遵從業人員,試圖在法遵這門模糊新奇的領域中摸索出具體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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