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去秋波!批「特偵組查郭清江案處置未當」 陳師孟要求法務部改進、送司法院參處

2020-01-2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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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陳師孟21日針對「前特偵組偵辦郭清江涉瀆職等罪案件處置未當」提出調查報告。(盧逸峰攝)

監察委員陳師孟21日針對「前特偵組偵辦郭清江涉瀆職等罪案件處置未當」提出調查報告。(盧逸峰攝)

監察委員陳師孟21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對於前特偵組偵辦前華揚史威靈案董事長郭清江涉瀆職等罪案件,未經「訊問」被告程序,就逕為限制出境處分,有損被告依《憲法》保障的人權,處置尚有未當等,要求法務部確實檢討改進及送司法院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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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質疑,郭清江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予以駁回,顯有錯誤,且相關法院裁判僅為諭知管轄錯誤,未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致聲請人對於該向何法院聲請無所適從,對於人民訴訟權保障,未盡周妥。

華揚史威靈公司於1995年3月時成立,主要從事飛機研發與量產等工作,並由耀華玻璃、國發基金及航發會等政府相關部門投資4.26億美元。經濟部在2005年間,指派郭清江擔任華揚史威靈董事長時,當時公司淨值近3億美元,後來幾乎歸零,郭遭控掏空公司資產,但經多年偵查後,做出不起訴的處分。

陳師孟:檢察官未「訊問」被告就處分

陳師孟先說明,最高法院檢察署前特別偵查組偵辦97年度特他字第71號、100年度特偵字第7號郭清江涉嫌瀆職等罪嫌案件,檢察官偵辦過程,經依法傳喚被告郭清江應於2008年(民國97年)3月17日上午10時到庭應訊,惟於2008年3月13日派員前往被告當時設籍之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處所送達傳票時,遭該處之管理人員拒絕代收傳票而無法送達。

陳師孟指出,後再轉往郭清江任職副董事長之台灣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會址,經該基金會執行長拒絕受領傳票後,即逕於2008年3月13日、3月14日分別函請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管制郭清江出境出海,嗣經檢察事務官於97年3月14日以電話聯絡郭清江於2008年3月17日上午10時到庭應訊,然郭清江於2008年3月17日未到庭,2008年3月21日郭清江始到庭應訊,檢察官並當庭再諭知限制出境的處分。

陳師孟表示,本案檢察官於未經「訊問」被告的程序,使被告得於受強制處分前,完整詳細說明並舉證其個人具體情形、與案件關聯程度,以妥為審酌,有無強制處分的必要性等相關因素,即逕為「限制出境」處分,有損被告依《憲法》保障人權,處置尚有未當。

20200121-監察委員陳師孟21日針對「前特偵組偵辦郭清江涉瀆職等罪案件處置未當」提出調查報告。(盧逸峰攝)
監察委員陳師孟21日針對「前特偵組偵辦郭清江涉瀆職等罪案件處置未當」提出調查報告。(盧逸峰攝)

陳師孟指出,郭清江向法院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8號裁定,逕以:「對聲請人郭清江為限制出境處分者,既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該限制出境處分,於法即有未合。」予以駁回,顯有錯誤。

陳師孟認為,「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4條定有明文,惟本案受理聲請之相關法院均僅為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判,並未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致聲請人對於該向何法院聲請無所適從,對於人民訴訟權保障,並未盡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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