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忠觀點:對中共的滲透,下藥却不能對症

2020-01-20 07:00

? 人氣

《反滲透法》於15日簽署並公告實施,仍爭議不斷,但筆者指出,政府對中共滲透的防範,其實早已行之有年。(資料照,蔡親傑攝)

《反滲透法》於15日簽署並公告實施,仍爭議不斷,但筆者指出,政府對中共滲透的防範,其實早已行之有年。(資料照,蔡親傑攝)

蔡總統競選連任勝選,本月15日簽署《反滲透法》並公告實施。除再度重申反滲透法不是反交流,違法構成要件是非常嚴謹,以釋民疑。更交付行政團隊三項任務,持續宣導與澄清避免民眾不必要的恐慌;組成專案小組針對違法態樣公告周知讓民眾分辨瞭解;以及由海基會設置窗口彙整各方意見後提至陸委會處理。這顯示的是《反滲透法》的出台,讓一般來往兩岸的民眾,確實引起某種程度上的恐慌。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問題是中共對台灣的滲透,並非始自民進黨執政時期,那《反滲透法》未出台之前,難道政府對中共的滲透就束手無策嗎?其實不然,滲透與反滲透?本屬隱蔽戰線上的情報作戰,也是全國保防工作上的重點工作。自兩蔣在台執政,一直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之一。

姑且不論情報作戰,「全國保防工作」現已易名稱為「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法務部調查局於去年12月,修正《保防工作作業要點》,除易其名稱為《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並就機關增設現況,納編調整相關業管職掌。

揆諸我國保防工作在國府尚未來台之前。並無獨立的工作體制,只是依附在反情報工作內。1950年1月蔣中正盱衡台島共諜密布,乃指示「加強保密防諜,鞏固反攻基地」,於是保防工作制度孕育而生。當初先分別設立「軍中保防」與「機關保防」兩大體系,後經國情需要,編組幾經遞嬗。1967年8月23日「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修正為「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並將全國保防工作區分為機關保防、軍中保防、社會保防與特種保防四大體系。1987年7月15日政府宣布解嚴,保防工作亦隨之作適度調整,1991年9月1日,政府廢止「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改以行政院核定之《保防工作作業要點》為工作依據,保防工作再度調整分工,區分為機關保防、軍中保防與社會保防三大體系,並成立全國保防工作會報,以調查局為會報秘書單位,以利工作推展。

20200117-前總統李登輝擔任總統時期。(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
1991年,前總統李登輝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圖為李登輝擔任總統期間。(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

目前雖然《保防工作作業要點》,易名為《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然而就全國安全防護工作區分,依然承襲舊制,區分為軍中、社會與機關三大部分。依據調查局就該法案修正總說明,提及該法規名稱修正主要是基於:「『保防』一詞,起源於戒嚴時期的反共思潮,包含『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保防教育』等概念,有其歷史背景因素,由於時代變遷,我國民主法治及人權思想高漲,舊時保密防諜思維,已不再被社會大眾所接受。」其實這種說明似是而非,因為戒嚴與解嚴與否?純屬視國家安全是否需要,敵對勢力對我生存之威脅程度而論。

至於說保密防諜思維,已不再被社會大眾所接受?這正顯現了年來的保防教育與社會現象的脫軌,不是保密防諜思維過時,而是主其事者的心態與保密防諜作為的良窳,若對國家認同不能同一,在方法與技術上不能與日俱進,就是換個名稱為「安全維護教育」,也是枉然。但這也說明了針對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事實上國內的反滲透機制,早已本來具足行之有年。

其實蔡總統執政之初,在2016年7月曾對調查局作出「制定保防工作專法」的指示,2017年1月調查局訂定「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依據該法草案需在各級政府機關(構)、駐外機構、行政法人、營運關鍵基礎設施之公營事業(不包括鄉鎮、學校及農漁會),應成立安全保防處(室),設置安全保防處(室),條文中更直接明訂,只要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就可查訪可疑對象,並可向各機關、團體或個人調閱有關文件、紀錄及其他資料,保防工作人員還具「臨檢權」,緊急時可查扣相關人與物等。致當時輿論對安全保防處(室)的設置,是否是雷同戒嚴時期於各級政府機關暨公營事業機構(遍及鄉鎮、學校及農漁會)設置的人二部門復辟,一時輿論撻伐,引起該法是否有侵犯人權之慮?該法草案經行政院退回,法務部雖有再研擬之議,經閱月再度流出之該法草案,竟無隻字異動,復受輿論抨擊濫權後,無疾而終[註1]。

20200115-總統蔡英文15日出席民進黨中常會。(簡必丞攝)
總統蔡英文2016年曾指示訂定國家防保工作規範,引發侵犯人權之慮,無疾而終。(資料照,簡必丞攝)

目前中共對台灣的滲透,國防部前軍政副部長林中斌曾言「在台共諜高達4千人,遍布所有政府機關、社團組織、國防機敏工業、高科技及擁有核心技術之農林漁牧產業,甚至隱含在無形的網路中,已達無孔不入階段,中共以經貿、外交、文化等『超軍事手段』吸收國人,再不予防範,潛伏的「內應」裡應外合之下,恐嚴重威脅國家之安全,值得慎思」[註2],當然今更甚於彼時。換言之,中共對台灣的滲透是全面性的,滲透的目的,主要發展組織,與中共對台策略相呼應,以作為中共統一台灣的內應。

然而《反滲透法》總計不足千字的12條條文,在「只罰行為,不罰身分」的原則下,區分為「一個條件,五種行為」,「一個條件」是指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或資助」。「五種行為」則是指「違法提供政治獻金、違法從事競選活動、違法進行遊說、破壞集會遊行與妨礙選舉」。該法針對性的只以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而列舉五種行為,為違法事證。

此又與2005年訂頒之《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有其重疊性。就連《反滲透法》第10條規範的自首條文:「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都與《情報工作法》第22-1條自首條款有異曲同工之感。然而《情報工作法》施行至今10餘年,可曾聽過因自首條款發揮功效,進而徹底瓦解中共在台組織者?若觀調查局曾訂定的「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全文31條文,6千餘字,相關條文雖有爭議,然而不失其立法的明確性。

實則《反滲透法》是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去年11月27日始提出草案,並在11月29日的立法院院會逕付二讀。立法院長蘇嘉全在12月27日及30日,兩度召集朝野協商,在過程中朝野黨團意見分歧,最後在歲末31日,民進黨在立院強力動員黨籍立委,三讀通過該法。並謂此法是「守護台灣,誰在台灣第一線?」的最後一塊拼圖。然而此中有無選舉考量?從該法草案公布到完成立法,僅閱月有餘觀察,其實是不言可喻。由於匆促立法,思慮自然有所不足,筆者觀察該法施行,恐難見成效。

一是如今台灣的司法,已是進展到無罪推定,換言之,不是自己要證明自己有無觸法?而是告訴人或檢調機關要舉證,我何處觸法?才能進入到法院審理階段。讓呈堂的物證或人證,由證據顯示出你犯何法,才能入其罪。

立法院院會於前日(31)完成反滲透法三讀。(資料照/蔡親傑攝)
立法院院會於2019年12月31日完成《反滲透法》三讀。(資料照,蔡親傑攝)

其次是目前國家對陸情報工作,除公開情報蒐集外,人員情報運用有其盲點。針對提列的涉法對象或組織,如何吸收其周邊適當人選,為我情治機關所用?或派遣適當人選,喬裝、假扮,刻意接近提列對象或滲入其組織,進而蒐集其犯罪證據?就目前政治與社會氛圍,人員情報運用有其困難處。

兩蔣治台期間,情治機關為捕捉共諜,派遣人員或就其親友打入或拉出,實施諮詢布置(情報佈建),貼近涉嫌共諜,進而破案繩之以法者,所在多有。這些為我所用的諮詢對象,或基於國家認同、民族大義,也有因獎金誘惑、親友情誼、個人恩怨等因素不一而足,然而問題是民進黨執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針對「轉型正義」,除逐次公布歷史檔案,兩蔣時期破獲之共諜,現大多轉身為「白色恐怖受難者」。更在倡議「加害人」必須確立,且應公開的原則下,此中寒蟬效應,願為國所用成為諮詢對象,進而發揮功能者必將難見。況若人、物證均在彼岸,更是難以情蒐獲證。

至若蔡總統所說:「反滲透,並非反交流。」陸委會更進而詮釋:「『反滲透法』並非針對特定對象或身分,也不觸及一般兩岸交流。台商、台幹、台師、台生、陸配,正常的經商、工作、生活、就學、返鄉互動,舉凡兩岸間的商業往來與投資行為、宗教活動與文化交流,赴陸探親訪友聯誼、領取大陸學校的獎學金,或從事一般旅遊活動,都不會受到影響。」這種說明與詮釋也是似是而非。事實上交流是滲透的媒介之一。既張鑼打鼓的要「反滲透」,對滲透來源的交流,又難有良計可施?這種詮釋內涵,只是讓國人看穿倉促之間,所立《反滲透法》的華而不實,下藥卻難對症,徒易引起國人之間的紛擾不安,功能卻難達預期,日後更有浪費司法資源之慮。

註:

[1]:參閱網站〈《保防法草案》濫權遭政院退回 調查局抗命硬爭主導〉一文。

[2]:參閱調查局網站 〈調查局:保防法係民主國家依法行事之基石 強調人權保障及監督〉一文。

*作者為前國安局特勤組長。本文為「反滲透法的省思」系列之二。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