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偷吃步的VW被美國修理

2017-02-0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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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問題的引擎。(取自福斯官網)
發生問題的引擎。(取自福斯官網)

這案件也讓我們再度領教美國司法界對於處理現代經濟犯罪的利害之處,本案DOJ在辦刑事案時,就是善用「窩裡反」的條款,用免罪的餌、交叉詢問地攻破VW主事工程師們的心防,讓他們和盤托出真相並咬出主管;民事方面的武器就是集體訴訟制度,外加美國律師們「嘸嬴免錢」、「打嬴再分」的收費方式,讓車主或經銷商樂於與其合作來一起剝大公司的皮,最後補上加州法官的判決,讓VW不得不買回這些車,才會有今天這樣的結果。也許有人認為政府辦案不宜利用人性的弱點;但若老破不了案、或破案後的處罰也不痛不癢的話,司法威信能否維持,恐怕也是個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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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德國法制沒有集體訴訟的設計,240萬名車主須逐一向VW提告,各位可以想像,若以小蝦米個別的力量要和大鯨魚對簿公堂,有多大的勝算?再加上德國的監理所(KBA)在事發後,不但沒有像美國政府那樣主動地向VW提起民刑事的訟訴,反而同意讓VW將車子召回修理,以補正排氣的瑕疵來協助化解爭端。所以目前德國法院在有關本案的100多個民事判決中,VW嬴了3/4以上的案件。因為大多數的車主都無法證明裝有「矇騙軟體」的車,對車價到底產生了什麼不良的影響?以民事訴訟來說,車主既然沒有損失,那來賠償的問題?

本案在歐洲有更好笑的法律爭議,那就是歐盟法令與廢氣排放系統有關的「非法矇騙裝置」(Illegal defeat devices)的定義,依現行(2007年)規定,這是指:「在車輛正常使用的狀況下,會改變廢氣排放系統內任何零件功能的裝置。」而VW的工程師辯稱他們的《矇騙軟體》,若以技術專業來看,是在「廢氣排放系統」作用前,就影響了廢氣的排放;而且該《矇騙軟體》是車子在測試環境的不正常使用狀態下,發生作用,不是在車子正常使用時,才發生作用。總之,VW不認為案內「矇騙軟體」「符合」歐盟法令有關非法矇騙裝置的定義,故沒有違不違法的問題。怎麼樣?法律在主場優勢下的適用,好不好笑?

據報載VW因工會非常強大,人事費用比一般的車廠高很多,所以VW廠的新車利潤比其他車廠低;若這款柴油車的銷售淨利以每輛高估的1,000美元來計算,這麼多年來VW賣了1,100萬輛,總利潤也不過是110億美元;如今公司為此案已支出213.5億美元,6名主管又在美國吃上刑事官司,而且在許多地方案子還未完全清了;若再加上商譽的損失等等,我想如今VW的上上下下,一定會有早知如此,何必當初之感。

說到商譽倒有點諷刺,公司賠了這麼多錢,VW的股價當然大不如前,這姑且不談。諷剌的是本案發生在2015年9月,而去(2016)年VW集團的新車年銷售數量,較前一年卻成長了3.8%,總共賣出1,031萬台,不但將刷新公司記錄,並取代日本Toyota(銷出1,018萬台),成為去年全球的銷售王。若細就VW在全球各地的銷售數量,可以發現它去年在中國市場賣出398萬台,成長了12.2%,所以是該公司取代Toyota登上王座的最大功臣。同時歐洲市場也賣了421萬台,成長了4%;而美國的銷售減少2.6%,拉丁美洲則減少25%。

無論是人治或法治社會裡,為謀私利的詐騙事件罄竹難書,隨處都在發生。但在法治社會裡,為嚇阻這類事件發生,在制度的設計上,查證的程序一定較嚴謹客觀,比較不會傷及無辜;而被證實偷吃步的人,則往往要付出超過詐騙所得的代價,而非僅止於道德上的濫情非難。若非如此,聰明又沒有良心的人,群起爭相效尤,最後社會難免會投機風氣盛行。不良風氣盛行後,想一步一腳印、守份盡責的人終難安身立命,恐怕就會出現史書上所稱的「亂世」。我們的社會從以往的強人政治,過渡到民主法治也有一段時間;但如何讓法治能深入人心,似仍有一段路要走。

*作者為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沈建一,本文授權轉載自荷蘭-歐盟經貿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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