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廷輝觀點:在「國家豁免」問題上,香港早已實現「一國一制」

2020-01-1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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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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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Energoinvest轉讓債權給美國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公司(以下簡稱FG公司)1.04億美元未償付債權,在中國國企中鐵股份有限公司準備在2008年在剛果開發銅礦與鈷礦1.75億美元之際,2008年5月,FG公司在香港提出訴訟,並將中鐵公司及其在香港註冊的三家公司,分別是「中國中鐵(香港)有限公司」、「中國中鐵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中鐵華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審理過程中,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致函香港特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指出中國採取的是絕對的管轄豁免和執行豁免。12月,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本案非純商業行為,因此無論是用絕對豁免或相對(限制)豁免,剛果就本案享有豁免權,香港特區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3.上訴

2008年12月,FG向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2009年5月,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第二次向特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函,闡明中國簽署2004年《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公約》並未批准,並未改變採取絕對豁免之主張。2010年2月,上訴法庭認為香港特區不必遵循中央政府堅持的絕對豁免立場,應適用香港回歸中國以前普通法已形成的限制豁免原則,將案件發回原訟庭重審。

4.終審

2010年3月,本案提交終審法院,8月,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第三次發函給香港特區政府,指出國家豁免制度是國家外交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剛果也在提交上訴書面陳述和先行程序動議中,請求法院就是否應當提請釋法和是否應該獲取行政長官證明文件做出先行裁定(依據《香港基本法》第19條中央政府提出的正式證明書,特區行政長官向法院發出證明文件才有法律效力,否則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三份函件並無法律約束力,僅能作為中國中央政府立場證據使用)。

反送中示威群眾用港英旗遮蓋香港立法會內的區徽(AP)
反送中示威群眾用港英旗遮蓋香港立法會內的區徽(AP)

6月8日,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作出臨時判決,就「中央政府是否有權決定中國的豁免規則」、「香港能否採取不同的豁免規則」、「豁免規則是否屬於國防及外交等國家行為」、「香港原有關於國家豁免的普通法法律是否需根據中央政府政策進行調整」等四個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8月26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針對終審法院提出的四個問題解釋:「中央政府有權決定在中國適用的國家豁免規則」、「香港特區包括特區法院有責任跟隨且不可偏離地實施該豁免規則」;「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包括中央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行為」;「特區原有法律中有關國家豁免的規則在適用時,需做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

9月8日,特區終審法院判決香港法院對本案並無司法管轄權。

三、國防、外交層面,香港已實施「一國一制」

由於香港特區在司法上實施與中國內地不同的普通法,可以說是「一國兩制」的安排,但從本案終審法院判決中明確表示:「香港原有普通法只有在與《基本法》不相牴觸並符合香港地區地位時才能保留。」因此,屬於外交事務之一的「國家豁免問題」自然就歸屬於由中國中央負責管理,根據《基本法》第13條、第14條與第19條,在國防與外交層面已實施「一國一制」了。

一國內政與外交互為因果,不太容易切割清楚,而香港雖然透過《基本法》授權香港地區享有與中國內地不同制度,但涉外事務日趨與中國一致,且涉外事務時常又與內政事務掛勾,例如國際人權、難民、環境保護等相關議題,香港未來在這些領域也可能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在具體政策與作為上將更趨同。

*作者為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本專欄由台灣國際法學會、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共同合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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