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廷輝觀點:在「國家豁免」問題上,香港早已實現「一國一制」

2020-01-1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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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送中抗爭持續延燒(AP)

香港反送中抗爭持續延燒(AP)

2019年6月,香港政府因試圖修改《逃犯條例》而引起「反送中」運動,引起國際社會關注,而修改《逃犯條例》又與在台灣犯了殺人罪的「陳同佳案」有關,鑒於香港保留過往英國統治時期留下的普通法(common law)的「屬地管轄原則」,使得香港法界諸多以「屬地管轄原則」為理由,認為香港對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所犯罪刑並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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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雖然香港在刑事管轄方面採取普通法的「屬地管轄原則」,與大陸法系得以採取「屬人管轄」有所差異,但在國際法上的國家豁免問題上,香港卻已從過去英國主張的「相對(限制)豁免主義」轉而採取中國大陸採取的「絕對豁免主義」,理由是《香港基本法》(以下稱《基本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涉有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必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因此,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基本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特區要與北京採取的國家立場一致,因此,在涉及外交事務的國家豁免問題上,香港早已實現「一國一制」。

一、「絕對豁免」與「相對(限制)豁免」

現行國際法中,有關國家豁免問題,實際上存在著「絕對豁免主義」以及「相對(限制)豁免主義」兩種論調。對主張「絕對豁免主義」的國家來說,國家行為(Act of State)無論公行為或私行為,一律主張享有國家豁免(state immunity),除非國家自行放棄豁免而走進他國法院成為原告,或者原告國主動在他國法院提起訴訟而與主訴直接相關之反訴,否則國際法仍尊重該國之選擇。

國家享有豁免權的基礎來自於「平等之間無統治權」(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此一原則,因為國家無論國土面積大小、人口多寡、經濟或軍事實力強弱,在法律上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對另一國主張管轄權。因此,主權平等的原則是國家享有豁免權之基礎,主權的外部表現主要是對一國領土和該領土上的永久性居民具有排他性的管轄權;也因為主權國家是平等的,根據國際法,一般而言,一國不能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

不過,現代國家的活動繁雜,舉凡以國家為主體介入商務活動,倘仍採取傳統給予此種國家商務活動豁免,因國家違反商務契約而主張豁免,則受害一方無法獲得救濟而衍生不公平情事,因此,許多已開發國家,特別是擁有跨國企業實力的國家,大多開始轉向主張採取相對(限制)豁免主義,以有別於傳統的絕對豁免主義,此兩種制度在國際社會上並存,但由於相對(限制)豁免主義尚未形成習慣國際法或國際規律(jus cogens),因此,不能將相對(限制)豁免主義強壓在採取絕對豁免主義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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